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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借款费用准则对损益和应纳税所得的影响

一般来讲,企业利息支出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予以扣除,可少交一部分所得税。因此,当企业负债筹资比重增大,利息节税的收益就增加;特别是当负债筹资的资本成本低于权益资本成本时,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可以增大净收益,增加所有者权益。但也有上市公司为达到粉饰利润的目的,把尽可能多的借款费用计入资产,从而虚增收入和利润。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中多次规范借款费用的处理。

一、新旧准则借款费用资本化对损益的影响

借款费用资本化包括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借款范围、金额的确定方法三个方面。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对损益的影响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对损益的影响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确定方法的变化对损益的影响

1.利息、溢价或折价

一是利息收入的处理。

二是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

三是一般借款利息的处理。

四是利息资本化与资产支出的关系。

2.辅助费用

新准则对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在资本化期间之后发生的,就当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区分专门借款辅助费用的金额大小,但对于一般借款的辅助费用,则发生时根据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不予以资本化。

二、新借款费用准则与税法差异对应纳税所得的影响

(一)税法对内资企业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二)新准则对借款费用处理的差异性

1.计算借款费用的利率不同

2.借款费用资本化时间不同

3.计算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不同

可见新准则的实施会增加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相应地降低公司当期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利润和形象,但同时也降低了当期财务费用的抵税作用,资本化后的财务费用就以折旧形式在以后的折旧期内分期在税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