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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范围的改变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特征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两种观点,由此产生两种确认损益的方法。一种是在收到利润或股利时确认收益。在这种观点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确认损益的方法称为“成本法”。在这种会计方法下的股权投资是被动获取投资收益的投资,无法对被投资单位施加主动的影响。

在另一种观点下,股权被认为是代表股东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利益或损失,当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时,投资企业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所拥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相应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净资产的减少,则要相应同比例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的确认以将长期投资减记至零为限。这种确认损益的方法,称为“权益法”。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经济后果分析

权益法可以让投资方在每个会计期末都能分享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增值,而并不受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反映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经济关系的实质。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化反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加变动,实质上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联为一个经济个体,同时权益法为报表合并提供了基础。此外,权益法的价值还在于能更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投资绩效。被投资企业经营的成果——净资产的波动在投资方的报表上可以得到反映,而成本法却不能。

相对于权益法,采用成本法,投资企业只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体现了谨慎的收付实现制的逻辑。

就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而言,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总会大于其收回的股利,这样投资方在进行利润分配时,与投资收益相对应的分配规模超过其收回的股利,就会出现利润分配所需的货币流出大于股利收回的货币流入情况。而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可以保证在当期或近期内收回现金。

三、我国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的变化及其原因分析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的变化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范围变化的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