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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识别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同会计准则的相互博弈会愈演愈烈,盈余的管理的手段也会越发诡异和难以识别,因此,客观上也就要求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不仅要向国际准则靠拢,更要求紧密联系国情,有一定的相对前瞻性和控制性,以达到资源合理化配置的最终目的。新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新准则的出台,理论上确实缓解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燃眉之急,兑现了加入WTO时的承诺,理论先进,体系完整,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有所提高。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动机上市公司 盈余管理
  一、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分析
  盈余管理通常是指企业管理层为了给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而通过使用会计手段,或采取实际行动使企业账面盈余达到所期望的水平的操控性行为(Schipper,1989)。这些行为既包含合法的操控性行为,如企业管理层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选择会计方法、进行职业判断而导致的账面盈余的变动;企业依法重组其经营活动或交易以达到即期或持续影响企业账面盈余的行为等,也包括非法的或欺诈性的操纵行为,如有意识地“过度”或“不当”使用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来影响账面盈余;有意编造、虚构交易来调整账面盈余的行为等。随着盈余管理在资本市场上的影响越来越大,研究人员开始集中讨论资本市场上的盈余管理动机,即上市公司迫于资本市场的IPO动机、配股动机、防亏、扭亏和保牌动机,利用会计准则进行盈余管理的情况。
  (一)IPO动机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须具有3年经营业绩。“公司必须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这样企业为取得上市资格,而本身达不到要求时,往往就会通过盈余管理对财务报表进行包装。Aharony,Lee和Wong(2000)对我国1992-1995年间初次发行B股和H股的83家国有企业的上市财务包装(Financial packaging)进行了研究。实证结果发现IPO企业平均的资产利润率在发行新股的前2年开始上升,在发行新股所在年份达到顶峰,在随后3年则呈现下降形态。上市后业绩下降最为明显的是发行B股的非保护性行业的公司,其次是发行B股的保护性行业和发行H股的非保护性行业的公司,发行H股的保护性行业的公司上市后业绩下降则不明显,因此得出结论,公司上市过程中盈余管理的动机和机会的大小与其上市地点和所处行业有关。由于管理人员几乎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其盈余管理的动机是间接的,如增加所在公司的知名度等。在盈余手段的使用上,主要运用资产剥离(Carve-out)和应计项目特别是应收账款的管理。林舒、魏明海(2000)年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在整个考察期内,样本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在IPO前两年或前一年处于最高水平,在IPO当年显著下降。这种下降主要是公司在IPO前后运用盈余管理手段大幅“美化”报告收益的结果。
  (二)配股动机
  我国“壳”资源非常稀缺,配股资格对上市公司来讲有着重要意义,而且我国上市公司具有强烈的再融资需求。然而,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有最低条件的规定。如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10%;1996年改为净资产收益率3年平均不低于10%,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不低于9%;1999年又改为净资产收益率3年平均不低于10%,并且每年不低于6%;2001年又规定了新的配股条件,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大量的研究和实证表明,为达到再融资的标准,上市公司会实施盈余管理。Haw,Daqing和Woody从证券监管的角度对1994~1997年间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配股政策及摘牌制度中规定的ROE参数的一致性,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已成功地运用包括线下项目在内的交易事项和管理应计利润进行盈余管理,以获得配股资格或避免停牌或摘牌的风险。蒋义宏(1998)、梁娟(1999)、陈小悦、肖星、过小燕(2000)、肖虹(2001)、杜滨、李若山(2002)等从不同角度进行实证研究均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明显的为达到配股资格利用准备项目、应计项目、关联方交易、债务重组等手段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
  (三)防亏、扭亏和保牌动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3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并允许其申请一年的宽限期,若在宽限期内仍无法扭亏为盈,将被终止上市。在我国,由于“壳”资源的极度稀缺且上市相当不易,若上市公司因亏损而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乃至终止上市,对其而言则意味着一种稀缺资源的浪费,公司及其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失。因此,管理者就会通过盈余管理以尽可能避免亏损或连续3年亏损,来避免被退市或停牌。陆建桥(1999)、于海燕、李增泉(2001)、蒋义宏(2002)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实证研究都证明了上述问题,上市公司惯用的手段包括应计利润项目的调整、坏账的计提、经常性应计项目和非经常性损益调节盈余。
  上市公司管理层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会出于以上动机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报告盈余。为保证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行及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并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以后,上市公司很多惯用的盈余管理手段会受到扼制,那么新准则下上市公司又会有哪些可行的盈余管理手段,我们又该如何识别,本文将对此作出探讨。
  二、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限制
  (一)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有所降低
  随着新准则的颁发,上市公司对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有所降低。如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原本可在备抵法中的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及账龄分析法中自由选择,新准则中只允许采用账龄分析法;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应付债券的溢折价摊销原本可选择使用直线法及实际利率法核算,目前仅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新准则取消了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后进先出法,上市公司只能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个别计价法中选择等。显然,新准则通过降低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减少了上市公司利用其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论文之家 www.papershome.com
  (二)会计政策的强制性要求提高
  新准则颁发之前,上市公司在发生亏损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往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