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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小企业的融资

作者:[王荔钦]

我国政府从1996年起开始致力于中小企业问题研究,近年来国家经贸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然而融资难问题仍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也因而成为了困扰企业界和金融界的一个难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与影响


据国家信息中心和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等机构近期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短期贷款缺口很大,长期贷款更无着落。81%的企业认为一年内的流动资金仅能满足部分需要,60.5%的企业没有1 ~ 3年的中长期贷款。总体情况表明,我国中小企业资金仍处于紧张状况,资金匮乏实际上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许多企业由于资金短缺而开工不足甚至停产。同时,资金供应不足或不及时导致了许多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被迫流产,使企业失去了产品结构升级的良机,最终严重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实力。实际上中小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生力军,据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的调查,目前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实现的产值占全部工业总量的60%强和利税约占40%,而且近年来国家工业新增产值超过70%的部分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因而中小企业发展动力不足将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整体的增长速度、市场的活跃程度以及社会的就业水平与稳定。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


1.中小企业普遍风险较大、资信不佳。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经营范围仍属传统产业,技术含量和经济附加值不高,而且由于经营者缺乏必要的管理经验和关于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同时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相应的内部控制,许多企业甚至不设立会计账簿或存在着多套会计账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据调查,甘肃省6.6万家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中,大约50%左右的企业财务管理不健全。这些状况直接决定了它们难以满足主板上市的条件,同时许多中小企业业主自身缺乏信用,则进一步降低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级(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资信等级都在3B或以下),这些都限制了其间接融资的能力。


2.银行经营体制存在的弊端。虽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根据《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都建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但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信贷结构层面,信贷资金仍倾向于大企业和垄断性行业,2001年90%的新增工业贷款投向数量不足5%的AA级以上的大型优质企业。在贷款权限方面,许多县级国有商业银行没有贷款权限,作为最了解当地企业情况的基层单位而不具备贷款权限,显然难以真正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在经营理念上,商业银行普遍缺乏资金营销观念,不主动去寻找经营效益良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客户群,更不用说为客户量身定制适宜的金融服务。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程序方面,仍沿用适用于大型企业的信贷程序,缺乏必要的创新,手续繁杂、效率低下,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数额小、频率高的资金信贷需求的特点。


3.担保体系比较薄弱。基于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普遍存在着担保难的状况,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目前全国已有上百家担保机构,主要以由地方经贸委、财政和银行等部门组建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主。其资金来源较少,主要是地方政府预算。政府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支持又多为一次性投入,后续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投入机制尚未建立,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担保机构自身的发展和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仍存在行政干预现象,且对担保机构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致使一些担保机构运作机制不健全,手续繁杂、费用过高的状况较为普遍,甚至存在与银行贷款制度不符的做法,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担保作用的发挥。


4.风险投资运行机制不完善。风险投资在国外是一项较为普遍的投资行为,相关的投资、退出机制都比较完善,也因此而孕育出一大批快速成长的高科技公司,如微软、思科等。目前,我国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建立了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但这一运行机制中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从投资主体看,地方各级政府、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占主导地位,几乎没有民间资本、外国资本、机构投资者参与。从运行过程看,资金周转缓慢,流动性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风险投资缺乏多渠道的退出机制,导致投资长期滞留在某一项目上,无法实现良性循环。从运行结果看,普遍存在投资效益差的情况,这一方面与缺乏适宜的退出机制有关,另一方面也是投资机构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和金融投资的知识和经验所致。


5.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资金匮乏、融资困难、管理经验不足、技术水平落后的局面,因而迫切需要建立起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融资建议、信用担保、信息服务和其他融资渠道等职能的社会服务体系。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服务体系是多层次、全方位的,社区担保体系、区域性或行业金融协会十分常见。而在我国,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尤其是金融服务)的范围比较狭窄,作用十分有限。这种现状不利于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更不用说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可见,缺乏健全、有效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三、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探讨


1.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种普遍现象,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中小企业都面临这种情况。实际上,一些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发展潜力、信用水平高的中小企业已渐渐成为一些银行开始重视的优良客户。因此,在强调为中小企业融资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的同时,首先必须让中小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尤其是内部会计控制),提高企业和经营者的信用意识。对此,地方政府可以考虑建立网络化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所有的诚信或失信的信息公布于众,一则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做出对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或投资决策,二则提高企业失信的机会成本,充分体现信用的价值。


2.加快银行体系改革和业务创新。我国中小企业自身情况和资本市场发展阶段决定了银行贷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将是大部分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因此仅依靠目前的商业银行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银行和对有利于社会公共事业或具有高科技含量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另一方面,应该对商业银行进行正确的功能定位和层级分工,授予低层级的银行部门一定的贷款权限,同时应该充分利用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地域和信息优势,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在银行业务开拓方面,必须朝着全功能服务的方向努力,积极开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信用证、承兑、担保等业务。在经营方式上,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便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低成本的服务。如在信贷环节,改变适用于大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而根据企业信用方面的历史记录确定的信用分数来做出信贷决策。


3.建立多层次的担保体系。根据《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担保模式有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三种,其中信用担保体系又分为城市信用担保、省级再担保和国家信用保险三个层次,但从目前试点情况来看,后两种担保模式和信用担保的后两个层次还未很好发挥作用。据调查,目前我国企业信贷担保50.1%是来源于关联企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因而,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中应鼓励多方资金参与,建立多种性质的担保机构。同时,应加快完善再担保和信用保险制度,以分散城市信用担保的风险。在具体运作中,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同时保持与贷款金融机构的密切联系,加强对担保企业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以降低担保风险,最终实现各方的利益最大化。


4.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和完善。西方某些国家的经验证明,风险投资在推动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充当了投资的主体,风险投资缺乏有效、规范的管理及不具有较好可行性、多样化的退出机制。因而,有必要对现行风险投资运作机制加以改进。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风险投资发展中的政策导向作用,给予风险投资机构一定的政策、税收优惠,如提供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投资损失补助等,鼓励机构、民间、外国资本和拥有金融、投资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知识的综合人才积极参与风险投资事业。在风险投资环境方面,应建立起便捷、畅通的风险投资信息网络以提高投资效率。此外,必须完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制度,加快二板市场的建立,为风险投资的顺畅退出创造条件,促进风险投资资金实现良性循环。


5.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应该是一个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单靠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援助是远远不够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应是一个以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它应包括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人才培训、产权交易、贷款担保、融资租赁、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内容。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尝试建立民间金融机构或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会员制的金融自助协会或互助担保组织,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银行等金融机构还可以利用其所掌握的客户资源,为中小企业牵线搭桥,帮助其与大型企业建立良好、稳定的交易合作关系,从而提高中小企业的偿债能力和信用水平。


6.构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为一个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法规,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均做了一般性的规定。但作为一项总体框架,其并不具备直接的指导作用和可操作性,因此必须加快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应在遵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前提下对原有各项指导意见和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法》、《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贷款法》等法规。如有必要,还可就某项法规制定更详细的规定,如在《中小企业担保法》下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等条例,以便最终建立起一个多层次而又统一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