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广告费支出所得税审计要点
作者:[李丹 李彤]
广告费支出是所得税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把企业分为两类说明,一类是广告公司,广告公司中广告制作转包是一项重要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抵减收入、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另一类是非广告公司性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广告费支出作为企业费用支出,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003年初,国税、地税均加强了对所得税审计的监管力度,包括发布不信任中介机构名单、发现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予以处罚等。下面是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对广告费用支出税收政策的理解总结出来的一些体会。
一、一般企业广告费支出所得税审计要点分析
1.从企业纳税申报表填报看,超过以下扣除标准的广告费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①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标准的广告费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②依200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从2001年起属于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可以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标准的广告费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同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中的“体育文化业”的范围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而不包括经营体育文化商品。也就是说,如果发布的体育文化广告用于体育、文化活动,是可以确认为销售(营业)收入8%比例扣除范围的;如果发布的体育文化广告用于经营活动,则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2%的比例扣除范围。
以上所指的企业列支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不可作为广告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我们在审计时要将广告费用进行合理细分,首先确认是否为广告费用支出,不符合的首先作纳税调整,然后看符合广告费支出标准的费用是否超过标准,若超过标准的也要作纳税调整。
广告费用的列支计算标准为销售(营业)收入,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指的是:“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其他业务收入+销售固定资产的营业外收入”三者之和。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对工业企业来讲就是损益表的第1行,对于商品流通企业来讲是损益表的第1行减第2行的差额。
2.从时间性或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来看,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通过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可据实列支。但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实际列支的广告费用如果超过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将其差额填入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的相关项目中,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也就是说,广告费用是一项时间性差异,但在日常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相关税务处理无法得到合理的反映是困扰会计人员的普遍问题,特别是新接任的会计,很多变动都对不上,笔者认为广告费用的时间性差异如果不合理记录,时间长了就可能出现错账问题。因此,建议盈利企业使用“递延税款”科目辅助核算,亏损企业另设备查明细表辅助核算,审计人员也应在工作底稿中列明细表加以说明。
二、广告公司广告费支出所得税审计要点分析
采用代理制的广告公司确认的营业税、所得税应税收入不是按开出发票的金额确认,而是按开出的收款发票扣除转包对方开出的发票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我们可以看到,广告公司将收到的广告费收入一般登记在“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当支付转包款时按合同或对方开来的发票金额确认为支出,支出列在“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期末将借贷方差额转为收入。在进行广告费支出所得税审计时要注意:
1.广告公司转包所列支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不可作为广告费用在税前扣除。
2.广告公司经常会出现合同规定确认日、确认额与发票开具的确认日、确认额不符的情况。如果企业按发票上日期和金额确认则不作税务调整,如果企业按合同确认而未按发票确认则应作纳税调整。
3.广告公司与其他广告公司所签的合同可能是一期、二期、三期的合同,一期在当期已到期、且款项已全部到位,就应将全部一期款项按合同确认为收入,而不应以二期合同未到期为由将一期收入款项滞留在“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不予结转收入,少纳所得税及流转税。
4.若二期合同尚未执行或仅部分执行,即在实质性的物质利益没有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已有二期的全额款项在当期收到,那么按税法规定必须全额纳税。虽然这样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现金流转产生很大影响,但是我们也不能违背税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纳税人向有关税务部门提出延期纳税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