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如何应对新会计准则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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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过滤器”做法虽然不无道理,也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引发了一个新的问题:由于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同时将资本充足率和利润作为风险评价的核心内容,监管部门既然不允许未实现收益计入资本,那么是否还承认包含未实现收益的会计利润呢?如果承认未实现收益作为会计利润并纳入风险评级体系,是否与不允许未实现收益计入资本的做法产生矛盾?如果不承认未实现收益计入会计利润,那监管部门如何评价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呢?是放弃这一指标,还是像监管部门当年放弃资产负债率这一会计偿债指标而制定资本充足率作为监管偿债能力指标那样另行制定监管利润指标呢?
(三)以公允价值使用为标志的会计原则中性化与监管审慎原则产生了本质上的矛盾和冲突
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侧重反映企业过去的经营活动结果,在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测未来会计信息,兼顾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另外,早期企业的所有者相对稳定,主要资金来源是借款,为加强对借款人权益的保护,促进所有者的稳健经营,历史成本会计坚持了谨慎性原则,对市价低于成本的资产计提准备。近些年来,由于市场波动的加剧,历史成本会计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决策有效性,甚至可能产生误导作用。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于是将目光转向能够反映现在和未来会计信息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会计应运而生,并较好地解决了历史成本会计相关性低的缺陷。在资产价格不断上涨的现实环境中,公允价值会计相对于历史成本会计,计算出的经营成果包括了企业资产未实现的收益,尽管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会计信息更相关,但也有人提出公允价值会计将未实现的收益纳入经营成果,显然不够审慎。
众所周知,银行监管主要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人作为银行的债权人,自然倾向于用审慎原则看待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充分估计银行的风险水平:在历史成本会计时期,由于监管和会计都坚持审慎原则,两者在一定程度上互相依靠,监管将会计作为监管的基础,会计信息同时也是监管信息。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的投资者不再稳定,投资者的流动迅速加快,谨慎的会计标准低估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导致股价的低估,对准备出售股份的投资者不利,也不利于市场对企业的价值评估。会计逐渐走向中性原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需要,但作为监管者,坚持审慎原则以最有效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是职责所需。这样以来,会计和监管就产生了原则性分歧。
从国际上会计和监管的发展历史看,会计和监管的分歧也是显而易见的。国际会计准则在制定高质量的会计标准时,放弃了会计的谨慎原则,更加注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会计标准从原来的谨慎原则逐渐走向了中性原则。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则一直坚持审慎的监管原则,以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和金融稳定。这一分歧,在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面尤为典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对银行资产风险计算问题上就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巴塞尔委员会坚持以银行过去贷款损失的经验值为基础、对贷款预期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国际会计准则则要求银行以客观证据为基础、通过对未来贷款现金流量贴现计算贷款减值准备。两种方法虽然都强调银行要充足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但对减值的判断和计算有明显的不同,会计标准倾向于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折现测算准备,监管标准则倾向于以过去的经验数据来推测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两种方法截然不同,究竟哪一种方法更合理?一时难以得出结论。按理说,监管部门的计算方法应比会计标准计算方法更为审慎,但据欧盟商业银行的实践情况看,商业银行按照监管标准计算的准备,有时候大于会计标准计算的准备,有时候又小于会计标准计算的准备。
会计由于走向中性原则而与监管的审慎原则产生分歧,但实际上还原了会计反映经济信息的本质,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监管部门需要思考的,就是如何在新会计准则下保持和加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部门如何应对新会计准则的挑战
(一)构建有效的监管法律体系和监管执行机制。监管部门必须能保证商业银行在执行新会计准则中恰当运用职业判断,防止商业银行运用新会计准则进行利润操纵和掩盖风险
前已述及,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需要有良好的司法环境做保障。在我国整体司法效率较低的现实环境中,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会遇到很多困难,银行监管部门对会计准则实施的有效监管确非易事。监管部门必须正视并认真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困难:
一是监管部门本身的治理机制是否完善和有效。政府部门的有效治理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难题,其难度远远高于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而会计中介机构虽然能发挥一定程度上的监管作用,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因此,如何有效激励和约束监管人员恪尽职守,使其有效监管商业银行在会计准则使用中恰当地应用职业判断,将是会计准则实施效果的决定性因素。 会计论文网 www.china-k.net/
二是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否能适应新会计准则的需要。新会计准则由于其极强的专业性和高度的复杂性,即使是会计专业人员理解和执行起来也十分困难。对银行监管人员来说,理解和监管的难度更大。如何能保证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恰当地理解和运用新会计准则,本身就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三是不健全的外部司法环境对监管工作造成的障碍。银行监管需要外部司法环境的配合,如果外部司法环境不佳,商业银行和企业蓄意串通弄虚作假,将对银行监管工作造成很大障碍。但外部环境并非一朝一夕能改善,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如何提高监管有效性,也将是极具挑战性的工程。
(二)要努力构建合理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既要依赖于会计系统提供的基础信息,又要保持监管的审慎性
如果直接采用财务会计提供的利润进行风险评价,无疑违背了监管的审慎原则,和资本充足率的审慎修正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是独创监管会计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那样彻底与财务会计分离?还是干脆放弃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而退守资本充足率作为核心监管指标以坚守监管审慎原则?或者是同时容纳审慎原则为基础的资本监管和中性原则为基础的利润监管?这些确实是监管部门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在监管与会计的分离问题上,资本充足率是一个很好的探索和尝试,而且已经被国际金融界广泛认可和接受。一般来说,会计上使用资产负债率衡量企业的偿债能力。资本充足率作为监管部门衡量银行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是第一个实现监管和会计对偿债能力评价分离的指标。为了应对新会计准则的挑战,欧盟修改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其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但我国监管部门在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价时,除了关注资本充足率外,还关注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