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损益的处理
作者:[章清 樊纪明]
近几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发展,相继引入了一些西方公司理财中普遍应用的衍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其价值由资产、利率、汇率、指数等衍生的交易契约,包括期货、期权、互换及其他性质类似的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实质上是一种金融合约,它极具风险性。从合约签订到履约一般要经过一段时间,其间由于市价或费率变动导致公允价值的变动,必然会产生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损益的处理问题。目前,我国对于衍生金融工具还没有专门的准则加以规范,因此,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损益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将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8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为标准,就此进行以下探讨。
一、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损益的性质
1.从会计收益角度分析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收益。会计收益是指本期企业通过实际交易形成的已实现收入与相关费用配比之差额。它主要是指“利润产生于资产增值时”,遵循的是实际交易原则。它认为收益和增值只有在能客观确认、计量或能被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加以证实时,才能被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是:①公司必须完成为赚取收入所需的业务;②公司已将商品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或将劳务提供给买方以换取现金或取得现金的契约权利;③收入金额必须能可靠地计量;④为赚取收入而发生的成本或将要发生的成本应能可靠地计量或预计。由此可见,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损益不符合传统收益确认的条件,不应确认为收益。而笔者认为,上述收入实现的条件是针对那些传统的而非金融性资产(负债)项目制定的,它并不适用于充当评判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损益确认的标准。理由是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项目盈利的方式不同。衍生金融工具本身已经是一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契约权利或义务,公司以持有一项金融资产或承担一项金融负债去赚取盈利,并不需要涉及生产加工过程。也就是说,生产加工过程并不是衍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必不可少的环节,它只需要持有并在适当的时点进行适当的交易,收入实现不再是整个收益实现的最关键的事项。
2.从经济收益角度分析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收益。经济收益是指在保持期初、期末公司资本不变的条件下,公司本期可以分配的最大的金额。可见,经济收益的确认是以资本的保全为前提的,是指在资本得到保全以后,得到的多余部分才能确认为收益。根据有效资本市场理论,理性投资者将“资本”理解为在特定的风险程度下,投资者赚取现行市场报酬率的能力。在当今资本市场充分活跃和日趋成熟的背景下,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在理论上总是等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按当时风险、期限相同的预计市场报酬率进行折现的现值。所以,投资者期初(期末)金融资本量可以理解为在期初(期末)时点上拥有的全部衍生金融工具的未来现金流量按当时预计未来市场报酬率折现的现值,也即期初(期末)各项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总和。因此,在调整本期投入和提取资本之后,期初资本的各项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数可以理解为在特定风险程度下,以及在不影响企业赚取现时市场报酬率的前提下,分配给股东的最大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损益属于经济收益的范畴,它应在发生时被确认为一个收益项目。
3.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损益是一项综合收益。IASC在《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指出,一个会计项目的持有损益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其要么是一个资产项目或负债项目,要么是一个所有者权益的调整项目。一个项目要成为资产或者负债项目必须满足资产或负债的定义和特征,但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或金融负债减少所导致的借记项目并不能用以换取现金,不能用于生产有价值之商品或抵偿债务;同样,因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化所导致的贷记项目也没有使企业承担在未来牺牲资产的现时义务。所以,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损益不能作为一个资产或负债项目在资产负债表内加以确认。根据现行财务会计理论,企业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化有两种途径:一是业主投入资本或派给业主款;二是企业财富量发生变化(即产生综合收益)。很显然,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损益不是业主投入资本或派给业主款的结果,所以它只能是综合收益项目。
二、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损益的处理和报告
1.非避险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损益的处理。企业出于非避险目的而持有衍生金融工具,说明企业愿意承担该项衍生金融工具所面临的市场价值风险;甚至是出于投机目的而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希望通过对市场价值未来的变动趋势的预测,用自己的资金去承担避险者转移的价格风险,以期在价格波动中获得丰厚的收益。所以,企业出于非避险目的而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主要是企业各项投资或筹资决策的结果。为了全面、客观地考核企业管理者的业绩,应将该部分损益计入当期盈利表中。
2.避险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损益的处理。
(1)规避现有资产或负债项目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如果其避险的对象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由于避险项目和被避险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自然地形成了确认和计量上的配比,将两者具有相互抵消性质的持有损益同时在盈利表上确认不会对盈利数产生影响。因此,避险对象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现有资产或负债项目的衍生金融工具,其持有损益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盈利表。如果避险对象为采用非公允价值计量,由于避险是为了实现避险项目和非避险项目持有损益在确认时点上相匹配,而被避险项目的持有损益要通过未来交易事项才能确认,鉴于未来交易事项本质上属于一种预期交易,故采用非公允价值计量的现有资产或负债项目衍生金融工具,其持有损益采用与避险对象为预期交易的金融工具持有损益相同的报告方法。
(2)对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保值(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调整基础分析法,将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损益进行递延,待未来实际交易发生时调整未来交易价格。调整基础分析法的可取之处是:①对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保值降低了未来价格风险对企业的影响,使得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利润、成本等指标更为稳定、可预测;②将对象为预期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损益予以递延,其意图是将套期保值项目与被套期保值项目的持有损益在同期确认。
然而,调整基础分析法在理论上也存在重大的不足:①衍生金融工具多为一些待执行的合同(包括固定承诺),属于未来交易事项,因此,它们并没有对企业产生现时的权利或义务,不符合当前会计确认的标准;②调整基础分析法不但与现行财务会计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相违背,而且与金融工具初始计量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相违背;③未来交易事项可以任意被解释,使得预期交易套期保值会计存在很大的主观性。鉴于此,不少国家和组织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对预期交易的套期保值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3)规避国外实体净投资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美英等国及IASC在其有关外币报表折算的相关会计准则中,根据国外子公司的经营融资特征将其分为“母公司有机组成部分的境外营业”和“国外实体”两种类型。前者采用时态法进行外币报表折算,后者采用现行汇率法进行外币报表折算。时态法将折算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现行汇率法将折算差额作为一个权益调整项目,因此在处理避险对象为“国外实体”净投资的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损益时,为遵循配比原则,将此损益在发生时列入综合收益表中的其他综合损益表。只有在母公司出售或清算其在“国外实体”的投资,方能将相应的已在其他综合损益表中确认的避险项目的持有损益转入盈利表。同理,在处理避险对象为“母公司有机组成部分的境外营业”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损益时,应将其计入当期盈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