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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改《总会计师条例》的几点建议

作者:[刘常荣]

我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从立法的角度对总会计师制度予以正式确认。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条例》实施至今已有十三年了,时间跨越两个世纪,实施《条例》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制度创新和经济转型阶段,对于国有资产管理,党的“十六大”把体制创新的问题已经提上日程。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显然,在管人方面,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总会计师将会成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重点管理的人员。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中国已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国有企业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比如赋予财务总监(CFO)应有的权力和地位。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调整为“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因而《条例》必须与之相适应。


自《条例》颁布以来,总会计师制度已经受到普遍的重视,尤其是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在《公司法》的指引下,按照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董事会都要求在管理班子中配备高素质的总会计师,电力、冶金、石油等行业的大部分企事业单位以及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设置了总会计师。但是,总会计师制度的贯彻实施在许多方面仍然是苍白无力,表现为: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配备总会计师,或者只设副总会计师;有的企业习惯于让从事工程技术的人员或者不懂财会业务的人员去充当总会计师;不少企业在总会计师上面还设了个经营副职的岗位等。针对这些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条例》等配套会计法规,对于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推动国有企业的转轨变型是完全必要的。


笔者认为,对《条例》的修改,必须体现以下原则:①与《会计法》、《公司法》等最新法律规定相协调;②充分体现“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推动制度创新;③提高可操作性;④扬长避短,保持权威性。同时,对《条例》的修改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建议:


1.将《总会计师条例》改成《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条例》。


2.在第一条中加上“……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制定本条例。”以明确《条例》与母法的关系,同时强调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总会计师制度的创新要求。


3.将第二条修改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这样改,与《会计法》的表述保持一致,同时,兼顾部分企业设置财务总监的实际情况(《条例》各条中凡有“总会计师”的地方均在后面加上“财务总监”)。


4.将第三条修改成:“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是单位行政领导主要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和上级派出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这里加了“主要”两个字,意在提升和强化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原“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改为“单位负责人”(《条例》各条同),以保持与《会计法》的一致性。“对上级派出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是考虑有的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母(总)公司向子(分)公司派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


5.在第五条“总会计师”后面加上“(财务总监)是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领导……”。这样改,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对单位财会工作的领导地位。


6.在第七条中加:“(四)组织单位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五)编制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信息现代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增加这两条,把诚信建设、内部会计控制、会计信息真实性和财会现代化这些制度创新的工作都作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职责一一予以明确,符合时代的要求。


7.在第八条“支持会计人员”前面加上“指导会计人员的学术研究活动”。这样改,符合学习型企业的要求。


8.将第九条改成“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协助单位负责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本经营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在单位对重大经营事项作出决策的过程中,必须有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意见。”在现实工作中,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往往被排斥在决策会议之外,或者其意见不被重视,这样规定,意在强化其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9.在第十条“行为”的后面加上“对失真的会计信息”,因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站在单位财会工作主要负责人的位置上,理应对纠正失真的会计信息拥有权限。同时,删去该条第二自然段。


10.将第十五条改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由单位负责人提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察合格,公司董事会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聘任相同。”同时,删去该条第二自然段。这样改,与新的管理体制配套。


11.将第十六条(一)改为“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与时俱进,锐意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这样表述,充分体现了“十六大”精神,同时把考察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政治思想标准合格与否集中到三个方面:一是是否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二是能否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有没有创新精神;三是愿不愿意为党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12.在第十六条(二)“廉洁奉公”后面加上“讲求诚信”。这是朱镕基总理对会计人员的重要训诫,也是会计诚信建设的必然要求,应该作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必须具备的条件。


13.在第十六条(三)“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前面加上“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这样改,是要设置一道基本的专业门槛,以防止根本不懂财会业务的人进入这个行列,同时也与《会计法》关于“总会计师也属会计人员范畴”的规定相吻合。


14.在第十七条有关奖励条款中增加“在推进单位诚信建设、维护会计信息真实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和“在指导会计人员实现知识更新、提高财会队伍素质和推动会计理论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两项,以鼓励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在上述两个方面多做工作。


15.将第二十条改为“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其他企业由董事会自行决定。凡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参照本《条例》执行。”这样做,既对国有企业推行总会计师制度进行了规范,同时也照顾了非国有、非企业单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