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会计准则中企业控股合并方法的思考
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种情况,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用购买法进行处理。而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规定都排除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规定企业并购会计处理只能采用购买法。新准则中关于企业控股合并处理方法的规定,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笔者拟从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比较分析出发,剖析我国做出这样的政策选择的原因。
一、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比较
对投资公司取得被投资公司的控制性股权而建立集团的企业合并,主要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两种处理方法。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如下:
(一)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认识不同
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家企业通过讨价还价的公平交易取得被并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它关注的是并购日被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人们一般同意主并企业以现金、其他资产等方式取得被并企业的控制权适用购买法。购买法还认为即使企业以换股的形式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也是为并购融资而发行股票,通过交换股票(或股权)实现并购交易,获取被并企业的资产或成为被并企业的股东,体现的仍是双方的讨价还价。购买法的特点是企业合并后存在明显的控制关系,它一般发生在两个企业的公允价值相差悬殊的情况下。
权益结合法将企业合并看作是不同公司股东之间(而非不同企业实体)进行交易。它认为母公司发行股票与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换股完成合并,实质是现有的股东权益在新的会计主体的联合和继续,而不是取得资产或筹集资本。被并公司的股东在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保持其股东权益的相对份额,参与重大决策。它一般发生在两个公司的公允价值不是相差很远的情况下。
(二)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在购买法下,主并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记录所收到的资产和承担的债务,合并成本按合并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分配到所取得可辨认的资产和所承担的债务。合并成本与取得的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记为商誉。合并时的相关费用分几种情况处理:若以发行股票为代价,股票登记和发行成本直接冲销股票的公允价值,即减少资本公积;法律费、咨询费和佣金等其他直接费用增加并入净资产和投资的成本;合并的间接费用记为当期费用。
在权益结合法下,企业合并不是购买行为,因此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其参与合并的企业,其净资产均按账面价值计价,不存在合并成本超过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即不存在商誉。不论合并发生在会计年度的哪一时点,参与合并企业的整年的损益都全部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中。参与合并企业的整个年度留存利润(包括未弥补利润)均应转入合并后的企业。企业合并时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均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经济影响不同
1.对损益表的影响:
权益结合法相对于购买法而言,能产生更多的收益。在合并当年,权益结合法将被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并入主并企业的利润表,而购买法仅将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损益纳入利润表,因此只要合并不是发生在年初,而被并企业又有利润,合并当年按权益结合法得到的利润要大于购买法。企业资产的现行公允价值一般大于原来账面价值,权益结合法下主并企业仅将并入资产按现行公允价值变现,便可增加合并当年的利润(以后年度变现则增加以后年度利润)。虽然权益结合法下所有合并相关成本计入合并当年的费用,购买法只有间接费用才计入当期费用,但费用因素的影响程度一般小于前两个因素,因此总体而言采用权益结合法比购买法能产生更多的收益;对合并以后年度,购买法下按公允价值记录资产、确认商誉,以后年度资产和商誉的摊销比权益结合法大,利润要小。
2. 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购买法下按公允价值记录资产、负债,确认商誉,而权益结合法下按原账面价值记录资产、负债,不确认商誉,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一般而言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要大于原账面价值,因此通常购买法下资产、净资产的价值也要高于权益结合法下资产、净资产的价值。
上述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对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使得在计算每股收益(EPS)、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时,采用权益结合法的收益率比采用购买法的收益率要高。权益结合法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良好揭示功能往往使得公司经理人员为表现其优秀经营业绩而对该种方法青睐有加。
二、新会计准则中企业合并方法的选择
在新会计准则中,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准则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名称,但其对合并方法的具体规定实质上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用购买法进行处理。这既符合了国际趋同的大潮流,又立足于本国实际,不简单地照搬国际会计准则。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首先,我国上市公司的一大特色是上市公司多数均为某一集团公司分拆上市的部分,因此我国现阶段多数参与合并的上市公司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即我国现阶段多数企业合并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购买法,并购价格和被并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都会由于缺乏独立的价值判断而带有较大的主观臆断色彩,尤其是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资产评估业务处于起步阶段的背景下,随意定价和并不公允的“公允价值”使得理论上不容易出现利润操纵的地购买法沦为利润操纵的工具。其次,另一方面,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新股发行、配股和增发新股等融资战略是否能实现,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净资产收益率是否能达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这种独特的融资环境和监管环境下,能产生更多收益的权益结合法更受到人们青睐。允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能鼓励企业注入更多优质资产到上市公司,对于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重大影响。新准则要求以权益结合法进行合并的企业,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合并日的账面价值、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情况、并后已处置或拟处置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处置价格等。信息的充分披露也可以减少使用权益结合法对利润操纵的影响。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当企业合并在独立主体之间进行时,各主体基于自我利益必然进行讨价还价,最终使得并购价格和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相对可靠。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体现了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当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资产评估市场、证券市场更加成熟之后,全面采用购买法将成为控股合并处理中采用的主要合并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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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罗慧,深圳大学2005级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