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盈余管理
作者:[陈韶君 赵涧]
一、盈余管理的性质
美国会计学者Scott在其《财务会计理论》一书中提出,盈余管理是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经济后果的一种具体体现,只要企业的管理人员有选择不同会计政策的自由,他们必定会选择使其效用最大化或使其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会计政策,这就是盈余管理的基本内涵。凯瑟琳·雪珀认为,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Paul M. Hyaly和James M. Wahlen认为:“盈余管理发生在管理当局运用职业判断编制财务报告和通过规划交易以变更财务报告时,旨在误导那些以公司的经济业绩为基础的利益关系人的决策或影响那些以会计报告为基础的契约的后果。”
从以上三种观点可以看出,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者迫于相关利益集团对其盈利预期的压力和自身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为了得到满意的财务会计结果,在遵循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基础上,借助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多计或少计收益、少计或多计费用成本,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使报告盈余达到期望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盈余管理是一种“合法”的利润操纵行为。但是,盈余管理并不等同于利润操纵,利润操纵是盈余管理的一种极端表现,是滥用盈余管理手段的结果。因此加深对盈余管理的了解,可以提高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有用性的认识。
二、盈余管理的作用
(一)盈余管理的消极作用
当盈余管理超过一个合理的度时,就会使会计信息失去公允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从而误导投资者,影响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目前流行于各国资本市场的盈余管理,由于低质量的报告盈余已日益影响到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严重阻碍了资本的高效有序流动。
(二)盈余管理的积极作用
1.降低契约成本,提高企业价值。企业是由一系列的契约组成的,而签订契约是要花费订约成本的,而且由于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所订契约总是具有不完全性或刚性。有效契约论认为企业管理人员通过盈余管理行为可以灵活地面对契约的不完全性和刚性,降低契约成本,提高企业价值。如通过盈余管理使财务报告中的数字处于债务契约中限制性条款的范围之内,就可以避免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重新谈判的成本。
2.提高会计盈余信息内涵。盈余信息更能反映公司的经济价值。对自己不利的私有信息或内部信息,管理人员一般不愿对外传递,而对于有利的内部信息,管理人员总是希望外部信息使用者知晓。相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而言,公司管理人员总是拥有更多的有关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内部信息。当公司管理人员认为公司未经整理前的盈余信息难以准确评价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容易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误导时,会主动采取盈余管理行为,调整盈余,以向投资者传递有用的价值信号,也就是说,管理盈余有助于提高会计盈余的信息内涵,使盈余信息更能反映公司的经济价值。首先,可以通过调节收益来帮助企业合理合法地避税。其次,在合理范围内的盈余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于管理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那么,盈余管理可以作为管理者将内部信息传递给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一种工具。通过合理范围内的盈余管理,可以向其他利益相关者传递企业经营稳定的信息,保证企业的原料供应和资金供给少受干扰,使经营能够更加平稳地进行,而且在企业遇到突发性事件时,盈余管理也给管理者一个缓冲的空间,以保证自身与企业的利益,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对盈余管理要辩证地看。事实上,恰当的盈余管理行为会为企业赢得理财和经营活动的弹性空间,而国外许多优秀的企业也都有明显的从事盈余管理的证据。
三、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思考
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盈余管理的现象。在一定情况下,盈余管理对公司经营的平衡运行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某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盈利的目标,获取高额的管理利润或为了逃避监管等,常常会进行不正当的盈余管理,这样盈余管理就完全成了一种投机的行为,成为上市公司玩弄的一种数字游戏。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的几大舞弊案,无不与盈余管理有关。因此,应该抑制这些不良的盈余管理行为,增强我国企业会计盈余数字的可靠性,使我国证券市场真正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走良性发展的道路。笔者认为,盈余管理的措施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投资者应关注的信息。由于大部分投资者对信息的识别能力不强,容易把利润作为衡量上市公司业绩的唯一指标,这就让盈余管理在误导投资者方面大行其道。因此,为了提高投资者对盈利“质”与“量”的识别能力,投资者应重点关注以下信息:
第一,要重视现金流量表,加强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分析。应计制、放宽信用标准、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方法可以提高账面利润,但却包装不了盈利质量,如放宽信用标准将增加坏账风险。因此,后续监管要加强对盈利质量指标的分析与披露。企业在财务报告中除按规定要披露“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外,还应进一步增加对现金流量指标的分析及说明,充分披露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信用政策变化、资产重组、置换、并购、非货币性交易、关联交易等)对企业盈利水平及现金流量的影响。现金流量与利润分析并重,有利于消除投资者的“利润幻觉”,降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负面影响。
第二,要重视利润结构分析,关注主营业务利润比例。明辨企业通过非常损益来包装税后利润的行为,提高对企业核心能力、盈利质量及持久盈利能力的分析与判断能力。此外,主营业务利润指标还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方针及战略导向,如是否准备多元化经营、是否要调整业务范围、重组企业的转型与收购是否成功等。
第三,关注经济利润,用经济增加值(EVA)评价方法来衡量企业为股东创造的财富。但在现阶段,EVA评价方法的普及尚存在难度,只能通过证券分析来作专业分析。
第四,关注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已是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一大法宝,投资者应对关联方之间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交易、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交易等情况进行关注,判断是否存在利润操纵的可能,并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
2.规范中介机构行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鉴证机构;另一类是券商。中介机构在信息传递与鉴证、公司质量评价与筛选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行为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秩序。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应明确对被兼并公司研究开发费的审计原则,对公司兼并中有关巨额冲销、资产重组以及收入确认等事项的规则应加以补充、完善,把信息的完整性放在首位,不允许以追求效率而忽视效果的审计方法取代完整的审计程序。必须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使其保持实质上与形式上的独立。此外,还要规范券商及证券分析师的行为,对新股发行、增发、配股中的欺诈行为,责成券商承担连带责任,并加大惩罚力度。
3.完善会计规范。为了消除盈余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管理层要完善会计规范,尤其是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注重盈利质量的分析及评价。首先,要求公司在改变会计方法和原则时,应尽可能详细地披露其改变对利润的影响,包括增加财务报表,详细列示所有调整项目;其次,坚决反对以重要性为借口,为故意虚报业绩开脱责任;再次,对收入确认提出严格要求,特别要避免收入的提前确认。
4.加大监管力度。监管机构应将那些重组过程中的预提费用、进行巨额冲销的公司列入重点核查范围,发现问题应严厉处罚。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加强引导,使企业逐步建立公允、合法、持续地报告其会计盈余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