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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

 财会函[2009]2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响应二十国集团(G20)关于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倡议,推进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我部在对当前国际形势和主要国家会计国际趋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请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相关单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高等学校等进行研讨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09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意见反馈至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冷冰李红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邮编:100820

  电话:(010)6855254268552540

  传真:(010)6855254268553016

  电子邮件:lengbing@mof.gov.cn,lihongxia@mof.gov.cn

  附件: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