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综述与分析
[摘要]文章通过对我国所得税会计方法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制度背景以及所得税会计实证研究文献,分析归纳出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的有关影响因素,并对企业选择所得税会计政策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会计政策选择;影响因素
[作者简介]曾富全,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会计系副教授,中山大学管理学(会计学)硕士,广西南宁530007
[中图分类号]17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5-0044-05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方法变化回顾:问题的提出
我国会计界对所得税的认识曾经有过两种观点,一是利润分配观,二是费用观。在利润分配观下,所得税被认为是利润分配的一个项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计人“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在费用观下,所得税被认为是一种费用,不属于利润分配的内容。由于费用确认有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之分,如果当期所得税费用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则当期按税法计算实际缴纳多少所得税会计上就确认多少所得税费用,如果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则会计上确认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就不一定等于当期按税法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因此,会计上对所得税费用的处理就有两大类方法:基于收付实现制原则的“应付税款法”和基于权责发生制的“纳税影响会计法”。
1994年6月29日财政部财会[1994]25号文《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可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两种。这是我国首次在会计实务中体现了所得税费用观,此前我国一直采用的是利润分配观。
虽然暂行规定允许所得税会计核算可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但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普遍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即使是会计核算要求较高的我国A股上市公司,截止到2006年底,也仅有44家在年报中明确披露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占当年底全部1600多家A股上市公司(含中小板公司)的比例不足5%。由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会产生递延税款,而应付税款法则不会,考虑到有部分上市公司虽没明确披露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但披露有部分特殊业务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以有递延税款余额的148家公司来计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上市公司也不到10%。
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39项新会计准则中,我国首次正式颁布所得税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后文简称CASl8)。根据CASl8,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仅允许采用一种全新的纳税影响会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且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正式施行。
至此,我国目前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共有两类4种方法,第一类是应付税款法,第二类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具体又分为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为什么在CAS18颁布前,上市公司绝大部分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为什么在会计实务界普遍采用应付税款法的情况下,CAS18要强制采用全新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哪些因素影响着企业选择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本文结合这两类4法的比较及相关实证研究文献,试着对影响所得税会计政策的因素进行归纳总结,并对企业选择所得税会计方法提出建议。
二、所得税会计方法比较: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
(一)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从净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不反映为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包括在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借项或递延税款贷项目中。
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依据“费用观”,将所得税当作一项费用处理;同时均把按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在产生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所得税费用。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有:
1 时间性差异的核算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是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 2,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处理结果不同。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全部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则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将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从而递延确认所得税费用。
3 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的配比程度不同。采用应付税款法,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是税率计算,与税前会计利润不配比,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一般情况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所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更符合配比原则。
4 设置的核算账户有所不同。采用应付税款法只需设置“所得税”会计科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则需设置“所得税”和“递延税款”两个会计科目。其中,“递延税款”科目核算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纳税影响额以及以后各期的转销额。
随着我国会计体制改革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税收法律法规逐步趋于完善,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二者的目标和行为规定不同,二者之间的差异将越来越大,此时若继续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当期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不符合财务会计公认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显然,纳税影响会计法比应付税款法具有明显的优势,财务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越大,优势越明显。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递延法与债务法的比较
纳税影响会计法具体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债务法又具体分为利润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递延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的一种核算方法,在开征新税和税率变动时,不需对递延税款的余额进行调整,同时,对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仍用当初的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