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准则分类和计量:返璞归真
金融工具准则急需“务实、简化”
《中国会计报》:对现在的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原则,您有什么看法?陈燕华:现在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要求确实过于复杂,虽然整体上追求“原则性”,但仍然有很多详细的规定。这也就是在金融海啸刚刚开始时,这种复杂的金融工具准则就被抨击的原因之一。
《中国会计报》:大多数的人可能会认为,将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得更加具体化,会使业务更加细化,会避免很多错误,是不是这样呢?陈燕华:其实不是的,有时会过犹不及。
举例来说,金融工具将资产分成4类,其实这4类也是归属为两个大类,即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而细化分为4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分类要求和计量,有时在实际操作中,是没有太大实用意义的或者不能提供及时有用信息的。而为了保证摊余成本计量的2个细分类,又规定了苛刻的惩罚条款。例如,如果企业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本打算是持有至到期的,后来由于流动性风险或业务模式的改变,进行了处置,这就极有可能影响到整个大类中所有同类资产今后几年的分类。
公允价值的分类也是如此,有的公允价值要计入损益表,有的要计入所有者权益。虽然有不同的考量方法,但对应的资产可以是同样的项目。比如,对同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同时间的投资,编报的会计主体可能会把它放在两个项目中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这使看报表的人很难看懂,也就不能确定该公司对同一个投资的商业运作(或经营)模式到底是怎样的安排,尤其当财务报表未能对这些信息进行详细披露时。此外,企业的业务人员通常不会单纯从财务方面考虑,更多是根据企业的商业运作需要去进行金融工具的买卖,往往并不知道这种操作会在财务上引起怎样的影响。财务人员又不可能时刻提醒业务人员,金融工具哪些或何时可以买卖。
毕竟会计应该是经营活动的真实反映,而不是本末倒置。
这只是有关分类和计量方面很基本的例子。现行的准则里还有例如终止确认、套期会计等等都非常复杂,但其实都可以在不影响信息使用的情况下进行简化。
可以说,对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是需要回到为企业服务、为使用者服务这个大方向上的。所以,对这次国际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改革的分类计量大方向,我是很赞同的。
毕竟,现在财务报表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记账结果了,而很多决策又都是以报表数据为依据。让投资者都能看懂、在考虑多种非财务的影响因素基础上简化报表就很必要了。同样地,审计的发展历史也反映出一样的必然趋势,现在已经不会再呆板、教条地审某个科目,而是更多转向了在了解企业业务模式的基础上、以风险为主导的审计了。
当然,我们也要正视:征求意见稿在这么仓促的情况下出台,在细节方面还有有待商榷的地方。
征求意见稿还需“升级”
《中国会计报》:那么征求意见稿应该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陈燕华:我同很多专家都讨论过不同的细节问题,在这里可以简单谈谈几个有意思的话题。
首先,在整体原则上引起争论的,是适用摊余成本的两个条件。
这两个条件是指基本的贷款特征和基于合同约定的收益率进行管理。后者通俗来说,就是企业的业务模式是什么样的。关于这两个条件孰先孰后考虑还是并行,并引申至是否可以重分类,就有了讨论。
很多反馈意见都提出了这个问题。
从最新的IASB讨论来看,目前初步意见是优先考虑业务模型(并在此基础上允许合适的重分类),然后看金融工具本身的合同条款是不是符合基本贷款特征的。这和很多反馈意见中的建议都是一致的。
其次,在具体操作细节方面,大家(包括我们中国)提出较大意见的就是对未上市的股权投资的计量。以前,当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时,是允许用成本扣减减值这种方法计量的。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里,取消了这个豁免并因而全部要求用公允价值,这就会对一些新兴国家产生实务处理上的问题。
例如,很有可能企业的投资只占被投资企业的极小比例,不具备影响力,也不参与经营管理,所以拿不到任何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当然也没办法用公允价值准确地衡量。
IASB的一些理事对此却有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进行投资,就理应知道其公允价值是多少。现在国际上各方面也在讨论,看能否找到折衷务实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特殊目的实体所发行债务类证券的处理,专家们也有不同见解。最简单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活动的载体是一个特殊目的实体,而这个目的实体会发行债券给市场上的投资者。而债券通常被分成最优先级、次优先级、次级等等,在享受对应资产池不同现金流权益的同时,相应分担不同的信贷风险。征求意见稿里规定只有最优先级可以考虑使用摊余成本,其余一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引起了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划分标准过于武断,脱离了征求意见稿设立的分类原则,而且可操纵性高,企业完全可以设计一些法律架构来达到不同财务处理的目的。
其他目前讨论中的问题中还包括:当金融负债由于嵌入式衍生工具拆分处理的改变而导致整个合同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发行人自身信用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将会被全额计入损益。这个改变最直接的会计结果就是债务人(即发行人)本身信用恶化时,会有负债公允价值减少带来的收益。这种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有违常理?股权投资若初始确认时选用了列示于其他综合收益表后,无论股利收入和处置损益都不能转回损益表。
IASB对以上这些问题的最终结论很有可能会考虑反馈意见中的部分建议,并进而在定稿中进行修订,所以值得大家关注。
我国如何适用
《中国会计报》:但金融工具在我国还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发展,在我国企业中应用的也不多,针对这种国情,我国应如何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呢?陈燕华:目前,趋同是大方向,不过我们应该可以在操作方面制定一些适合我国的指引和讲解,以推动各上市公司对新准则的深入理解和一致运用。
就我所知,财政部对征求意见稿的模式和简化的方向整体上没有太大的异议,但也在给IASB的反馈意见中要求在金融工具准则最终稿颁布之时,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
此外,对于刚刚提到的未上市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在中国,还要考虑评估发展的历史背景的实际情况。我国的评估业起步较晚,同国际差距较大,趋同的进度比较缓慢。实际上,在IASB最近重新讨论的过程中,不少代表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市场的理事(包括来自中国的理事张卫国教授)对完全取消目前IAS39中豁免条款提出了反对,最终的决定也是以微弱优势通过。
修改后的新准则强制生效日现在已经决定推迟到了2013年,目的之一也在于给大家多些准备时间。并且在IASB会议的讨论过程中,也提到了会在接下来将在2010年出台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定稿过程中提供更多实务上的操作帮助。
《中国会计报》:有关金融工具的重分类一直是关注的重点,您对此有何看法?陈燕华:本来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分类一经确定是不允许重分类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人为操纵。财政部也在反馈意见中支持了这个做法。
但在最近的讨论中,由于把业务模型确定成摊余成本的第一个衡量标准,业务模型确实已经发生了改变,如果仍然不允许重分类,反而违背了最基本的原则。所以我们预计定稿过程中会有进一步的修订。当然,可能会设置一些额外要求,加强披露等等。这也不需要过多的担心,毕竟由于业务模式而引起的重分类也并不应该是经常发生的事项。
《中国会计报:经过了这次金融危机,您认为我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发展方向如何预期?陈燕华:随着我国市场和会计、评估行业的不断发展,对公允价值的正确计量,我认为最终是可以达到的。目前我们更多可以做的是开阔眼界,才能让市场和投资者都成熟起来,像这次金融风暴,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说,就给了我们很多宝贵的经验,无论是财务还是监管方面,我们都能吸取很多教训。
而且这次的危机也提醒了我们,对于任何金融产品的创新,严格的审批、评估、监管和透明的披露各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的。
(该文于11月2日采访成文。
11月4日,金融工具准则草稿即出台,对文中探讨的某些问题作了相关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