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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及税务比较

 一、所得税方面
  
  对于固定资产处置,在不存在补价的情况下,会计上不确认任何收入和收益;而税法则规定将其视同销售,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如用固定资产抵债,会计上采用债务重组的原则,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税法上是视同销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视为一种非货币性交易,核算时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对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并不确认为投资收益;税法对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要按照资产转让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对投资资产合同认定价值高于资产原账面价值的部分视为企业的一项应税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1:内资企业A以其房屋投资兴办联营企业B,投出固定资产原值为100万元,累计折旧1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5万元,账面价值为80万元,双方确认的公允价为100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
  A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在税法上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处理:
  1.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
  2.应纳企业所得税=(100-80)×33%=6.6万元,税法上确认为投资收益。
  会计上如下处理:
  先转入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80万
  累计折旧        15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万
  贷:固定资产      100万
  取得收入:
  借: 银行存款      10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万
  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5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万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万
  显而易见,会计上不确认任何收益。
  1.存在补价,但符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的,会计上仅将补价中所包含的部分收益予以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而税法则要求确认资产转让的全部所得或损失,并应就二者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2.存在补价且不符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时,会计与税法一致,都要确认交易损益。例如对固定资产出售的处理。
  3.财产损失的处理
  对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企业会计制度将财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项。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合理损失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加强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保证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真实性,税法要求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4.减值准备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期末可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除部分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外,企业在会计上预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流转税方面
  
  1.纳税人销售动产
  财税[2002]29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或对外投资,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例2:某企业转让新购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0万元,转让价35(含增值税)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处理如下:
  (1)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5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33.654万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346万[35/(1+4%)×4%]
  (2)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346万
  贷:补贴收入         0.673万
   银行存款          0.673万
  
  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1)销售不动产、进行易货交易或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2)据财政部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