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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新在哪里

作者:[李昊]

2003年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1995年7月14日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即行废止。新《规定》同旧《规定》相比,有一些什么新内容呢?


一、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审计的概念


新《规定》指出,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强化了内部审计的两项重要职能:一是独立监督;二是促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二、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的范围


新《规定》指出,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而没有明确规定的单位,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设立。新《规定》突出了法律、行政法规的作用,明确了单位是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而确定。可以说,新《规定》在明确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的范围上,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导向,避免了旧《规定》中的一些过于具体的规定。


三、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协会、审计机关以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关系


1.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协会、审计机关的关系。新《规定》指出,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全国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地方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2.内部审计机构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关系。新《规定》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笔者认为,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单位的内部控制部门,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必须由管理层直接领导。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职能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机构在它们的领导下,独立性会大大加强。


3.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协会、审计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关系。详见下图:





四、新《规定》在进一步维护内部审计人员权益的同时,对他们的要求也在提高


新《规定》指出,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可以看出,新《规定》较旧《规定》强调了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及保护,这为审计人员正常地、安全地开展工作提供了保证。同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1.新《规定》适当增加了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例如: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后实行;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2.新《规定》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求其每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3.新《规定》没有对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应由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来规范;二是由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复杂性,不同的机构、部门对内部审计的要求不尽相同,每个单位应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和企业自身特点,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