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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历程回顾与述评

 【摘 要】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经历了资本市场建立前后两个时期,主要围绕会计专业立法、涉及会计的专业立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建立与完善而逐步展开。经过三十年的积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仍然存在部门立法、缺乏相应的配合协调机制、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本市场环境矛盾突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会计法律制度; 建设历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律制度环境; 资本市场
  
  中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早于资本市场,按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过程划分,会计法律制度建设经过资本市场建立前和资本市场建立后两个时期①。沪、深证券资本建立之前,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对会计工作法制化要求的法律体现。建立的目标自然不可能超过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局限性,主要基于政府对会计工作管理的需要,防止侵占国家财产的现象,以保证财政收入的上缴。深、沪证券市场建立以后,会计法律制度建设目标经历了从单一维护国家财政收入的上缴到资金合理配置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上缴并重的转向。这一转向以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第5号部长令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为标志而完成。本文拟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历程,分为“政府强化会计管理工作需要”及“资金合理配置和政府强化会计管理工作需要并重”两个时期进行梳理,并进行简要述评。
  
  一、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历程
  
  (一)政府强化会计管理工作时期
  (1979~1993年)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实现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经济建设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工作重心,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开始提到工作日程中来,并从会计专业立法、涉及会计的专业立法以及会计制度三个方面全面展开。
  1.会计专业立法
  1979年8月11日,财政部会计制度司研究形成会计法起草大纲,并起草第一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供讨论草稿)》。1981年6月,财政部成立了由会计、法律专家、教授以及部分财会部门会计管理工作者、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起草小组,负责《会计法草案》的起草工作。1985年1月21日,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的制定和颁布,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而建立会计专门法律的结果,在我国会计法制体系建设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
  根据《会计法》的精神,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会计工作规范条例。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工作规则等作出了规定。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总会计师条例》,作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配套法规,对总会计师的设置、地位和任务、职责和权限、任免与奖惩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2.涉及会计的专业立法
  这一时期,与会计相关的专业立法也得到了较大发展。1979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改革开放后公司立法方面最早的文献。20世纪80年代,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等公司法律制度,为《公司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1986年4月12日,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变型的需要,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从公民的角度,也从公司或企业的角度明确了维护与保障民事权益的总精神,其相关规定对《公司法》、《破产法》以及会计、审计、乃至财务法律制度的建设产生切实性的影响。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通过并以第45号主席令形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破产法》在会计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涉及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会计问题,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行以来,涉及国家税收的会计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式颁布,把对税收会计的规制与对公司或企业会计的规制统一起来。
  3.会计制度的建立
  首先,我国恢复与重建了以《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为主的会计制度。1980年起,对整个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1985年和1989年两次对会计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适应了当时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为了加强企业成本管理降低成本以提高经济效益,1984年国务院制定与发布了《国营工业企业成本管理条例》,1985年4月发布了《国营企业国有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并在1986年5月和12月又分别发布了《国营企业国有资产折旧条例施行细则》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这4个文件的颁布,使我国向现代成本管理方面迈出了关键性步伐。
其次,我国也建立了一些新的会计制度。1985年,由于涉外企业得到了相应发展,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需要扩大到涉外领域,我国在原有试行草案(1983年)的基础上正式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这一制度采用了国际上公认的会计理论、会计原则与会计方法,在会计思想和会计实务处理上都体现出适应新经济体制建设要求的创新②。1991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1992年5月23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为日后会计制度全面改革积累了经验。对外开放的需要继续促进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提高了我国会计制度的国际协调程度。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二)资金合理配置和政府强化会计管理工作需要并重时期(1993年至今)
  这一时期,会计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特征表现为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新的会计法律的出台、原有会计法律的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以及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
  1.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1992年2月26日,财政部在深圳主持召开了会计准则国际研讨会,进一步征求国内外专家制定会计准则的意见,为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布作好准备。1992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核算原则、会计要素的核算以及财务报告编报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是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规范部分,从性质上讲是“基本会计准则”。
  1997年5月22日,针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失真的突出问题,财政部印发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到2001年为止,财政部先后发布了15项具体会计准则③,并根据实际情况对5项准则作了修订④。这些具体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的需要,特别是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需要。2006年2月15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重新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⑤。至此,较为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形成。会计准则体系建立的主要目的在于满足政府管理需要、规范资本市场的会计行为、保证资本市场的高效运行,以达到资金合理配置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