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中存货跌价准备核算的变化分析
林志新 王道顺
《企业会计制度》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比较,虽然在具体内容上并没有多大差别,但在一些细小的地方还存在不少差异。本文仅就两种会计制度中存货跌价准备核算的变化问题作一分析。笔者认为,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存货跌价准备核算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改变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时间
《企业会计制度》在“存货跌价准备”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二条中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检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在相应的条款中规定:“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外发行外资股的公司,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应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两者相比较,《企业会计制度》中改变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时间,即每期期末都要计提,而不是每半年末或每年末才计提,这是适应我国经济情况发展,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必然结果。
二、明确了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在“存货跌价准备”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二条中规定:“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在估计可变现净值时,还应当考虑持有存货的其他因素,例如,有合同约定的存货,通常按合同价作为计算基础,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存货超出部分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算基础”,明确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时可变价净值的确定方法,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三、新增了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情况
《企业会计制度》在“存货跌价准备”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三条中规定,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在相应的使用说明中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中增加了以上四种情况后,更加完善了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内容。
四、明晰了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条件
《企业会计制度》在“存货跌价准备”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条中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帐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明确了以上应当计提存货跌价
准备的条件后,更加细化了存货跌价准备核算的内容。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此问题未作任何规定。
五、调整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时的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在“存货跌价准备”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五条中规定:“期末,企业计算出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在相应的第二条中规定:“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存货跌价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两者相比较,《企业会计制度》中取消了“存货跌价损失”科目,而将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从而调整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时的核算方法。
(作者单位:空军后勤学院七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