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差异对照表
本对照表是专门为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与公司管理者分析和交流会计信息制作的,内容涉及中国新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主要差异,也包括无差异但需要正确把握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构成也不试图构成对会计准则的解释。
□经济观察研究院院长清议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主要
差异
中 国 会 计 准 则(CAS)
国际准则编报财务报告的框架
新会计准则
现行会计准则
目标
以公众投资者为首的财务报告使用者
无特指的目标人群
外部财务报告使用者
功用
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需要
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需要,满足了解财务信息的需要等
满足决策和监督需要
性质
交流工具
披露工具
交流工具
基础
确认、计量和报告基础为权责发生制,确认、计量和报告前提为持续经营
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核算前提为持续经营
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均为报告基础
要素
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无差异
资产、负债、权益、收益、费用
质量要求
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相关性,可理解,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审慎性,及时性
无明显差异
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以及公允表述
计量方法
初始计量为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为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初始计量为实际成本,后继计量为市价、可变现净值、可回收金额
无差异
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主要
差异
中 国 会 计 准 则(CAS)
国际会计准则
第1号
新会计准则
现行会计准则
发出成本
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允许选用后进先出法
初始计量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合同约定价值计量
无差异
后继计量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已计减值损失准备可以转回
无差异
无差异
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主要
差异
中 国 会 计 准 则(CAS)
国际会计准则
第28号
新会计准则
现行会计准则
初始计量
形成或取得投资的成本;不区分权益法和成本法,且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形成或取得投资的成本;区分权益法和成本法,权益法允许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的金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10年直线摊销;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同约定价值计量
无差异
损益
确认
权益法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净损益的份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成本法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无差异
采用成本法时,所确认的收益仅限于所收到的被投资者自投资日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
减值
准备
不得转回
允许转回
允许转回
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主要
差异
中 国 会 计 准 则(CAS)
国际会计准则
第40号
新会计准则
现行会计准则
目的
未规定
无具体准则(下同)
正确反映投资性房地产在现金流量上与自用房地产以及可供正常销售的房地产之间的区别
限制
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不得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包括: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自用的房地产、为将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正在建造的房地产、不能完整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房地产、作为自营旅馆的房地产等
初始计量
自建投资性房地产初始成本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成本
自建投资性房地产初始成本为完工日成本。完工前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作为不动产核算
后续计量
区分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成本模式的后续计量适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仍需折旧或摊销;公允价值模式下,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无需折旧或摊销
无重大差异,但强调公允价值应反映资产负债表日而不是该日之前或之后的合理市场价值
转换
在成本模式下,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为转换后的账面价值。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为转换后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当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权益
转换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强调转换前曾确认减值损失的,应在恢复账面价值后确认当期损益
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主要
差异
中 国 会 计 准 则(CAS)
国际会计准则
第16号
新会计准则
现行会计准则
初始计量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合同约定价值计量
无差异
后续计量
不允许重估
无差异
重估增值确认为权益,重估减值确认为费用
定期复核
至少年末复核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残值率和折旧方法
定期复核使用年限、残值率、折旧方法
定期复核不动产、厂场及设备的使用寿命、折旧方法
减值与
转回
按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已计减值不得转回
已计减值损失准备允许转回
已计减值损失准备允许转回
6.《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主要
差异
中 国 会 计 准 则(CAS)
国际会计准则
第16号
新会计准则
现行会计准则
限制
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支出、自创商誉、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
研究费用、开办费用、培训费用、广告或营销费用等不形成无形资产
初始计量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价值计量
无差异
后续计量
不允许重估
无差异
允许按照公允价值重估,重估增值确认为权益,重估减值确认为费用
减值与
转回
按照可回收净值与账面价值孰低确认资产减值,已计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已计减值准备允许转回
已计减值准备允许转回
7.《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主要
差异
中 国 会 计 准 则(CAS)
国际会
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
现行会计准则
确认
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补价及税费的差额,应确认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补价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及税费之间的差额,应确认当期损益。否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主体,不论是否发生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主体;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的成本应考虑补价因素,并相应确认损益
无具体准则
8.《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主要
差异
中 国 会 计 准 则(CAS)
国际会计准则
第36号
新会计准则
现行会计准则
范围
不适用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等
适用存货和金融资产
无差异
准备转回
不得转回
允许转回
允许转回
9.《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主要
差异
中 国 会 计 准 则(CAS)
国际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
现行会计准则
债务人
确认
现金清偿金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清偿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转股本时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本公积,豁免债务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或豁免债务金额计当期收益
现金清偿金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产清偿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增计当期损失,减计资本公积;债务转股本时股份的账面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资本公积;豁免债务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或豁免债务金额计资本公积
无具体准则
10.《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主要
差异
中 国 会 计 准 则(CAS)
国际会计准则
第37号
新会计准则
现行会计准则
现时义务
流出的经济利益金额可计量时确认为预计负债
无差异
确认为准备
义务事项
未明确规定
无差异
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1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主要
差异
中 国 会 计 准 则(CAS)
国际会计准则
第18号
新会计准则
现行会计准则
确认
不允许确认不公允的协议价款
按照协议价款确认
无差异
1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主要
差异
中 国 会 计 准 则(CAS)
国际会计准则
第20号
新会计准则
现行会计准则
类别
区分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不区分类别
无差异
确认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按照配比原则分期确认;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未来事项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用于补充历史事项的确认为当期收益
收到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
无明显差异,但允许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在相关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
13.《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主要
差异
中 国 会 计 准 则(CAS)
国际会计准则
第23号
新会计准则
现行会计准则
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
固定资产
无差异
1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主要
差异
中 国 会 计 准 则(CAS)
国际会计准则
第39号
新会计准则
现行会计准则
范围
包括应收款项
无具体准则
无差异
减值或
坏账证据
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逾期、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债权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现金流量已经减少或预计减少等
应收款项的减值证据包括债务单位债务逾期、已破产、资不低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停产等
无明显差异,增加前期已确认减值损失的资产
15.《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主要
差异
中 国 会 计 准 则(CAS)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
新会计准则
现行会计准则
不公允
假设
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无此项规定
无差异
定价政策
要求披露但无具体规定
无差异
有具体规定,包括可比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及其公允性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