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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项目货物的涉税处理

 一、货物用于特殊项目的基本处理原则

  按照税收与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应视下列基本处理原则进行。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作何用途(如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行为等),一律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且对外使用(包括投资、分配和无偿赠送等)时,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对内使用(如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福利等),若购进时已经抵扣,而后发生则属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作进项税额转出;对改变用途且不离开企业(如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不能再形成销售,也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3)应税货物用于特殊项目需对两种情况核定销售额。第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的视同销售无价款结算的;第二,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额的。若发生这两种情况,应按下列顺序及方法进行: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平均售价确定;

  2.没有当月平均价,按纳税人最近日期(一般指季度或半年内)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0%)]确定销售额等。

  二、应税货物用于特殊项目的具体会计处理实务

  本文以下例题如无特别说明,均假定应税货物系指自产产品、外购材料(货物),且外购材料(货物)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特殊项目列举“在建工程、个人职工福利、长期股权投资、分配利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对外捐赠、债务重组”;认定售价与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下面,对企业应税货物用于特殊项目的会计事项举例:

  【案例分析】甲企业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1~7月,发生下列几种特殊应税增值税业务(不考虑其他业务),有关资料如下:

  发生在建工程业务

  【分析】 由于自产产品,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应视同销售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使用外购材料(货物),也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并对以前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例1】 依例,1月,甲公司将自产A型产品、外购甲材料用于本公司在建工程,自产A型产品成本价80,000元,售价(不含税)120,000元,甲材料入账价值30,000元。

  (一)1月,应税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135,5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原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发生个人职工福利

  【分析】 由于自产产品,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主营业务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使用外购材料(货物),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并对以前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例2】 依例,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B型产品(福利受益对象,生产人员占70%,总部管理人员占30%)、外购乙材料一批(假定难以认定受益对象)作为福利发放职工。该B型产品一批成本为4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45,000元;外购乙材料入账价值28,000元。

  (二)2月,应税货物用于“个人职工福利”

  1.使用自产产品部分: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根据受益对象计入

  借:生产成本   36,855

    管理费用    15,795

    贷:应付职工薪酬  52,65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52,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2.使用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假定难以认定受益对象,计入

  借:管理费用 32,76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2,76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32,760

    贷:库存商品  2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760
  发生长期股权投资等

  【分析】 由于自产产品,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主营业务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使用外购材料(货物),按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例3】 依例,3月,甲公司将一批自产C型产品、外购丙材料用于对外投资,C型产品成本为200,000元,售价(不含税)240,000元;外购丙材料成本10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20,000元。

  (三)3月,应税货物用于“长期股权投资”

  1. 使用自产产品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80,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2. 使用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0,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

  【例4】 依例,4月,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一批D型产品、外购丁材料用于分配利润。该D型一批产品成本150,000元,售价(不含税)180,000元;外购丁材料成本13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150,000元。

  (四)4月,应税货物用于“分配利润”

  1.使用自产产品部分

  借:应付利润 2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2. 使用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借:应付利润  17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30,000

    贷:原材料    130,000

  【例5】 依例,5月,甲公司以其一批自产E型产品及外购戊材料换入乙公司生产的一批玻璃,甲公司自产E型产品账面价值60,000元,外购戊材料成本40,000元;乙公司玻璃的账面价值90,000元。甲公司换入玻璃作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乙公司换入产品及材料作为库存商品管理。自产E型产品公允价值70,000元,戊材料公允价值50,000元;玻璃公允价值为120,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采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形式,甲、乙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公允,不涉及补价,交易过程除增值税以外不考虑其他税费,且甲公司因换入玻璃(换入时能够认定)作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而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5月,应税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其他业务成本 4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原材料    40,000
  【例6】 依例,6月,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80,000元。由于甲公司现金流量不足、财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8年5月10日到期的货款。6月10日,经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部分G产品及库存庚材料偿还债务。该G型产品的公允价值为50,000元,实际成本为40,000元;库存庚材料的公允价值12,000元,成本为10,000元。

  (六)6月,应税货物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54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7,4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其他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原材料   10,000

  发生对外捐赠

  【分析】使用自产产品及外购材料(货物),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应视同销售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额”。

  【例7】 依例,7月,甲公司将一批自产F型产品、外购已材料用于公益性对外捐赠,F型产品成本为30,000元,售价(不含税)35,000元;外购已材料成本40,000元,售价(不含税)为43,000元。

  (七)7月,应税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1.使用自产产品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35,95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

  2.使用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47,310

    贷: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