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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出售涉税会计处理探析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财税[200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0月出售一台已使用过的机器,原价为100000元,已提折旧38000元,售价为72100元(含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62000

  累计折旧 38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72100/(1+3%)]×2%=1400(元)

  借:银行存款 72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00

  (3)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8700

  贷:营业外收入 8700

  三、纳税入出售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纳税人出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5%征收营业税。
  [例3]A企业2009年10月出售建筑物一幢,原价为50万元,已提折IH20万元,售价为40万元,营业税率5%。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8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00000×5%)20000

  (3)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