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不慎遗失时别忘了公示催告
在市场的商品交易中,票据充分发挥了自身快捷、方便、安全的作用,深得人们的信赖,而被广泛应用,在运用中,当支票不慎遗失或被盗以后,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登报或者在广播电视上发表遗失声明,或去银行挂失,宣告遗失支票作废,以为这样一来就不会对遗失支票承担法律责任了。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和片面的,并不能免除失票人的票据责任。法律规定:遗失支票在报刊电台宣告作废,但这并不能免除法律责任。这是因为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没有义务充分注意他人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表的支票遗失声明。因此支票遗失单位要保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分割,就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公示催告来实现。由人民法院确认转让票据行为和遗失票据无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支票遗失后,遗失单位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包括发票人、持票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在内的申请理由和事实的公示催告申请书,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同时通知支付人停付,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出之日起的六十日之内到所属发出公告法院申报权利,支付银行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结束。在公告期间内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申报人应当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协调解决损失承担问题。在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可依法做出判决,宣告遗失支票作废,同时宣告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遗失支票的行为无效。这样一来,支票遗失单位可以免除法律责任或减少损失。
所以当支票不慎遗失或被盗之后,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仅要及时地在报刊电台发表遗失声明,在银行挂失,并且应当立即到当地人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用运法律手段,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作者:谢荣胜 文章来源:甘肃武威市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