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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环境、外部审计、投资者保护与企业价值实证研究述评

 【摘要】本文选取审计以及与公司价值创造有关的实证文献进行综述,发现同作为外部投资者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与独立审计之间是相互促进还是替代的关系,学者们尚未形成一致意见。良好的制度环境能增加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可,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是否会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学者们尚未深入研究。如何更有效地衡量制度环境也值得进一步思考,其关系到研究结论的准确性。
  【关键词】制度环境;外部审计;投资者保护;企业价值
  
  一、引言
  
  对于一些外部因素,如法律环境、市场竞争程度等,规范研究都认为其会对处于该环境中的公司的行为产生影响,但要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加以检验,必须找到好的对外部因素进行衡量的方法。La Porta, R., Lopez-de-Silanes, F., Shleifer, A., Vishny, R.(以下均简称LLSV)(1997)开创性地采用打分的方式对法律环境进行了评价和衡量,并就法律环境和财务金融方面的相关问题展开了研究,形成了“法与金融”理论。随后不少学者沿着他们的思路做了更深入的研究。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关咨询服务机构的出现,也使得衡量外部环境因素的数据更容易取得,针对法律制度等外部因素影响的研究也得以更顺利地进行。国内外学者用实证的方法对外部因素进行研究的时间都不长,但均已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本文围绕投资者保护这一核心,选取审计和企业价值这两个角度对法律制度与他们之间关系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综述,以期能更好的为后续研究提供启示。
  国内外学者就外部环境对财务金融的影响都进行了研究,但国外学者考察的主要是法律环境这一外部因素,而国内学者基于对外部环境评价数据的可获得性问题,考查的外部环境因素有市场化进程、政府的干预程度及法律和中介组织的发育程度等。在本文中,对这些外部因素统一以制度环境进行称谓,其主要衡量的是一国或一个地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水平。与国外学者相比,国内学者考察的外部因素更多,且更能针对我国具体的现实情况。在整理文献时笔者还发现,国外学者主要是通过跨国比较分析不同法律环境中公司行为、审计市场的差异,此方法不能解释同一国家内面临的法律条款基本一致情况下不同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差异带来的行为差异问题;国内学者的研究则是以我国各地区制度环境的差异为背景展开的,因为尽管我国各地区的环境大体相同,运用的法律也是统一的,但是在转轨过程中形成了突出的地区发展不平衡特点,各地区在投资环境和执法有效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国内学者的研究弥补了国外学者的缺陷。
  
  二、制度环境与审计
  
  已有的文献表明,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既可以通过改善法律环境来实现(La Porta,1997,1998,2000;沈艺峰等,2004),也可以通过强化外部独立审计机制来完成(Francis,2002;王艳艳,2005)。外部审计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其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根据声誉假说和深口袋理论,审计师必须考虑面临的各种风险,一旦遭受损失会对他们的声誉带来多大负效应,可能面临的诉讼和惩罚成本有多少。对潜在风险和诉讼成本的衡量在很大程度上需考虑外部法律制度环境的影响。同时外部审计和法律制度都作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机制,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是否存在相互影响?法律制度环境是会增强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还是替代其效用呢?目前主要有以下面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外部审计和法律的作用机制会相互替代,在法制约束薄弱的地方,外部审计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缺陷起到监督作用,而在法律约束较强的环境中,审计的监督作用会被弱化。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法律与审计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约束越强,越能增进审计的监督作用。
  赞成是替代关系的文献有:
  Francis(2001)考察了法律起源对审计需求的影响。法律起源不同,在立法和执法上都会有很大差异,事务所处于不同的外部环境中。实证分析表明,与成文法的国家相比,在普通法国家里“五大”能获得较高的审计费用,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
  Klapper & Love(2002)的证据显示,外部审计在法律环境差的国家中起到的作用更大,可以提升企业的声誉,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结论是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的环境中,外部审计可以作为法律的替代机制来为投资者提供保护。
  Choi & Wong(2002,2007)研究了各国法律环境的差异是否会影响企业对会计师的选择(“五大”或是非“五大”)和审计收费。发现在法律约束薄弱的环境中,随着风险的加大公司聘请“五大”的可能性增加,同时公司支付的审计费用也越多。
  王鹏(2008)用其构造的投资者保护指标研究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外部审计需求的关系。发现投资者保护水平不仅与公司绩效正相关,可以减弱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还能减少上市公司对外部审计的需求。
  研究得出制度环境与审计是相互促进关系的学者有:
  Francis Khurana & Pereira(2002)发现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强度越弱的国家,聘请国际“五大”的概率越低。在法律环境保护力度很弱的国家,审计师的选择将变得与代理成本不再相关了,因为法律对于审计师的惩罚不够严厉。他们2003的研究再次发现在法律环境较差的国家中,公司对高质量审计师“五大”的需求降低。
  Newman、Patterson & Smith(2005)在对投资者保护的研究中纳入了审计师法律责任,研究显示加大对审计师的处罚力度并不能降低审计需求。同时还发现在对审计师惩罚力度和内部人惩罚力度较大的环境中,审计师的努力程度较高。
  Choi & Kim et al(2005)考察了法律环境与审计费用的关系及其对“四大”收费溢价程度的影响。发现随着法律责任的提升审计费用增加,在一个既定的法律环境中“四大”确实获得了审计溢价,但这种溢价程度随着法律环境的改善而降低,法律责任的增强缩小了“四大”与非“四大”之间审计收费的差异。
  Kallunki et al(2006)发现过高的审计收费和薄弱的法律环境增加了公司变更事务所的可能性。严格的法律约束增加了公司变更事务所的转换成本,因此在法律环境较好的国家中公司变更事务所的可能性降低。变更后继任审计师的折价程度在法律环境较差的国家或地区中更为明显。说明法律环境好可以抑制公司想通过审计师变更来降低审计费用的动机。
  Wang、Wong & Xia(2008)研究了中国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是否选择当地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上的差异。基于政府和企业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可能会给上市公司特殊的帮助,影响到公司对审计师的选择。同时当地的事务所也可能更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这可能也是公司聘用小所的原因。通过以1994—2003年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地方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更可能聘用当地小的事务所,同时还发现在欠发达的地区(以市场化程度衡量),中央和地方的国有企业聘请当地小所的可能性也在增加,但这种倾向在较发达的地区明显减弱。
  孙铮、于旭辉(2007)在研究政府控制权级次对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需求的影响时,考察了市场化程度、法律水平等制度因素对公司审计师选择的影响。结果表明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代理层级越多的国有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聘请高质量的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