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两者的不同
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由于“优胜劣汰,新陈代谢”竞争法则的作用,一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清偿,这对整个社会经济来说是一种正常的必然的现象。2007年新破产法开始正式实施,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引入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企业破产清算,必然会引起相应的会计问题,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颁布关于破产清算的会计准则,破产清算实务核算的主要依据是1997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本文根据会计理论的内容,结合新《破产法》的变化,对破产清算会计和正常经营企业财务会计进行比较分析。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假设不同
作为反映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经济活动的财务会计的四项基本假设是:会计主体、会计分期、持续经营、货币计量;会计基本假设是来源于财务会计所在的客观经济环境所产生的基本概念,即是对会计系统运行的客观经济环境的抽象。会计基本假设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设计会计制度与选择会计方法的重要依据。
但是,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于会计核算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使这些会计假设赖以存在的条件不复存在;以下分别叙述这四项会计基本假设的不同之处:
第一: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核算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与组织;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计主体假设一方面明确了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另一方面限制了会计信息提供者的空间范围.即主要是反映本会计主体所发生的经济交易活动、事项的经济信息;对于破产清算,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因此破产管理人作为了破产企业的会计主体。 (责任编辑:上海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