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会计制度》
所谓“坏账准备”,就是估计坏账损失而预先提取的货币准备金。“坏账损失”则是企业因无法收回应收款项而遭受的损失。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称为“坏账”。
过去,我们曾对“坏账损失”采取过“实报实销”的作法,也就是“直接转销法”。即在日常核算时,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是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损失计入损益,同时冲销应收款项。这种处理方法有它的优点,账务处理比较简单、直观、实用,行外人士也看的明白。但因为这样处理不能把某一时期计列的坏账损失与导致该项损失的赊销额联系,因此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以及收入与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所以,1993 年会计制度改革时,提倡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2001 年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明文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备抵法”就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比如账龄分析法、应收款项百分比法、赊销百分比法) 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的作法,比起“直接转销法”更科学、合理。(责任编辑:charl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