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而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二是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有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三是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下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公告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