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央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0]4号)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健全代理服务的各项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探索建立健全电算化工作模式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模式下的制度要求和管理规范,确保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规范农村会计基础工作。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资金、账务“双委托、双管理”的模式,规范农村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达到村级各项资金和日常经费的委托管理、村民自治和规范使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加强农村会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村出纳(报账员)和代理服务机构人员的管理,村出纳(报账员)经民主程序产生后应及时向代理服务机构备案,在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报账业务技能后,方可上岗;代理服务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熟悉农村财务工作,机构负责人还应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专门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代理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村报账员、村民理财小组成员、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对新任用(命)的村报账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还应进行岗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