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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下政府绩效审计难点分析

 一、绩效审计基础工作薄弱
  
  绩效审计是财务审计的延伸,不再以真实性和合法性作为审计目标,所强调的是被审计机构是否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其资源,而且一般不用或很少再用财务审计作为铺垫。因此,如果还没有把与财务审计相关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解决好,审计工作难以向绩效审计方向转型。目前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违法乱纪行为还大量存在,审计机关每年都要揭露大量的违规行为,反腐败仍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这种状况的存在意味着审计部门不得不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财务审计工作中去,绩效审计工作则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不足而不能正常顺利地开展,这无形中大大降低了绩效审计工作的效率,也增加了绩效审计工作的难度。
  
  二、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
  
  绩效审计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取得立法支持,而且要将其制度化、经常化。由于绩效审计的理论、方法、技术等复杂性,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有关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已出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中涉及绩效审计的内容较少。全国仅有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珠海市《珠海经济区审计监督条例》引入了绩效审计的概念。从国外绩效审计的发展来看,凡是绩效审计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都较早地制定和颁布了绩效审计准则及相关的规范。如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绩效审计准则的国家, 1972年6月,美国审计署发表被称为黄皮书的《政府组织、项目、活动及职能的审计准则》的最初文本,即“公认的政府审计准则”,该准则对政府部门及其他非政府部门有公共资金的领域进行绩效审计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因此,必须尽快制订出一整套独立、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绩效审计法规体系,实现绩效审计之依法审计。
  
  三、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不规范
  
  我国目前的预算体制离真正的公共预算体制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我国目前公共财政体制缺乏根本的制衡机制,改革很难彻底,也很难在政策执行上达到公开、透明、公正的本质要求,这是我国财政体制产生一切问题的根源。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主要是财政部集预算编制、执行于一身,同时其他部委如发改委、教育部等也享有部分的预算编制权力,而作为预算审核、批准、监督机构的人大常常又缺乏实际的审核、监督功能,这实际上就从制度上弱化了预算的严肃性、公开性、透明性的特点。第二,预算编制技术方法比较粗放简单。大多数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法依然是基数法或是变相的基数增减法,并不是采用完全的零基预算法,采用这种方法,虽然简便易行,但其不科学、不规范、不公平问题有违预算的本质要求。第三,预算程序法律严肃性的缺失。我国《预算法》虽然明文规定,财政年度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但是对预算的编制、资金的拨付等时间安排上都缺乏严格的制约,使得我国的预算常常在没有严格经济预测的基础上匆匆编制,匆匆上马,这就必然造成预算编制粗糙,透明度差的弊病,再加上人大每年三月才开始审议,造成一是出现数月的预算真空,二是审议和监督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的制度约束。因此,审计部门往往由于预算不合理和过粗的问题而无从下手或需要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弄清事实的真相,这就大大削弱了审计部门的效率,不利于审计部门及时向政府提供有用的管理信息,进而影响到我国绩效审计的顺利开展。我国目前的预算体制离真正的公共预算体制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我国目前公共财政体制缺乏根本的制衡机制,改革很难彻底,也很难在政策执行上达到公开、透明、公正的本质要求,这是我国财政体制产生一切问题的根源。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主要是财政部集预算编制、执行于一身,同时其他部委如发改委、教育部等也享有部分的预算编制权力,而作为预算审核、批准、监督机构的人大常常又缺乏实际的审核、监督功能,这实际上就从制度上弱化了预算的严肃性、公开性、透明性的特点。第二,预算编制技术方法比较粗放简单。大多数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法依然是基数法或是变相的基数增减法,并不是采用完全的零基预算法,采用这种方法,虽然简便易行,但其不科学、不规范、不公平问题有违预算的本质要求。第三,预算程序法律严肃性的缺失。我国《预算法》虽然明文规定,财政年度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但是对预算的编制、资金的拨付等时间安排上都缺乏严格的制约,使得我国的预算常常在没有严格经济预测的基础上匆匆编制,匆匆上马,这就必然造成预算编制粗糙,透明度差的弊病,再加上人大每年三月才开始审议,造成一是出现数月的预算真空,二是审议和监督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的制度约束。因此,审计部门往往由于预算不合理和过粗的问题而无从下手或需要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弄清事实的真相,这就大大削弱了审计部门的效率,不利于审计部门及时向政府提供有用的管理信息,进而影响到我国绩效审计的顺利开展。  四、未构建统一的绩效审计标准
  
  在绩效审计中,审计标准是用来衡量、考核、评价审计对象效益高低、优劣的标准和尺度,也是审计人员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基本依据。因此,在绩效审计中,选择和确立合适的审计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只有正确选用绩效审计标准,才能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绩效审计包含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的审计,都是通过对投入和产出的比较和分析。由于政府活动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具有非赢利性特点,对产出的把握较难,产出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效益、政治效益、军事效益等,而社会效益、政治效益、军事效益等的难以准确计量,也难以和经济效益相比较分析。不同的审计项目会选择不同的审计标准,甚至是同一项目,会有多种不同的衡量标准,采用不同的衡量标准,得出的结论会有天壤之别。这使得每开展一项绩效审计,审计人员都必须在现场审计开始前,就衡量绩效的标准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协商,或者寻求一种公认的、不存在异议的评价标准。因此,衡量标准的难确定,给绩效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造成了困难。
  
  五、审计人员素质难以适应绩效审计要求
  
  绩效审计需要多样化和创新的方法,需要多学科的知识。传统的财务审计人员视野相对狭窄,缺乏评价政府工作绩效的意识、知识及技术技能。审计人员在开展绩效审计时需具备相应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这里的胜任能力除了传统财务审计所要求的胜任能力的含义外,还要求审计人员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工作人员的才能和更加专门的专业知识,能够深刻地理解政府审计工作,在评议政府业绩时形成深刻而中肯的判断。在我国,审计人员的配置呈现出知识结构单一、技能素养差距大的非均衡特点,精通财务会计知识的人员占了大多数,而掌握管理学、社会学、技术经济、计算机、法律、心理学、工程学等方面知识的非财经类专业人员则严重缺乏。这种人员配置状况已成为制约绩效审计发展的关键因素,将不利于对绩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
  更重要是如何利用绩效审计结果去优化政府办事效率,强化政府责任,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将绩效审计与行政问责两者相结合。但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刚刚起步,绩效审计与行政问责结合有以下几个难点:第一,行政体制中责权不清,职位分类制度不完善,责任归属不清晰。行政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到现在未知都是粗线条的。第二,根据绩效审计结果所发现的问题,对照行政部门与人员的职责,如何追求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由谁追究,追究的尺度是什么,这些尚不明确。第三,绩效审计、行政问责都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应该接受人民监督,人民对绩效审计、行政问责的监督制度尚待建立健全。因此,绩效审计与行政问责制度难以有效结合造成绩效审计结果利用效率不高,从而影响绩效审计工作本身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王会金,易仁萍。试论政府绩效审计的若干理论问题[J]审计研究2007, (1)
  [2]许安拓。和谐社会框架下我国预算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 (4)
  [3]罗猛。公共支出绩效审计[J] 消费导刊2007, (12)
  [4]黄锐。行政问责与绩效审计[J]今日南国2007,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