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企业负债的思考
或有事项可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可确定为负债的或有事项,一类是或有负债,还有一类是或有资产。对于第一类情况必须满足的条件是: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由此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科目“预计负债”中反映,并在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笔者认为:“预计负债”应分不同负债种类设明细账目。针对特定项目而确认的负债,应在最终结果确定之后,将该明细项目余额冲销转入其他负债项目;针对经常可能发生的事项而确认的负债(如产品质量保证所确认的保修费),在实际发生费用和损失时从事先预计的负债中列支,一般不存在将余额冲销的情况,但应定期将预计的负债和实际结果比较,保证预计负债与将来发生的负债尽可能接近和吻合,以使财务报告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存在的或有事项。
1 我国对或有事项的应用情况
或有事项对传统会计体系的影响日益扩大,如何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一直是会计行业面临的难题。我国有关或有事项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与应用起步较晚,专门化和系统化的资料很少,导致或有事项处理的不规范、水平低。会计政策中对大部分或有事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会计实务工作中能够对或有事项加以处理的基本局限在应收商业票据贴现等个别问题上,许多中小企业的财会人员对或有事项根本不知或知之甚少,如何谈得上正确处理!即使是会计水平较高的大中型企业,对应收票据贴现之外的大多数或有事项,也缺乏足够的认识,致使许多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或有会计事项信息,无法通过会计报表或其他方式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供其决策参考。有些公司为了逃避投资者的目光,有意隐瞒或有事项的发生,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蒙混过关。自我国2000年7月1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后,已将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推进了一大步,改变了过去会计制度中只要求将应收票据贴现等部分项目以补充资料方式在表外列示的状况。准则要求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还规定或有资产一般不予披露,体现了稳健性
原则。
2 对完善我国或有事项准则的思考
我国发布的或有事项准则较多地受到美英及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包括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5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同时又有所区别。
①适用范围方面:我国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环境污染整治等引起的或有事项,这些事项有些已由相关的会计准则另行规定,另一些则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将来再予以考虑。②有关定义方面: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基本遵循了国际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的划分,不同的是以“预计负债”代替了“准备”,这样做既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又避免了与资产调整项目“准备”的混淆。③确认与计量方面:我国或有事项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对预计负债采用最佳估计数计量,但没有考虑现值因素,其理由是现值的计算中涉及到诸多相关因素,比如折现期、折现率等,对于不确定的或有事项来说,这些因素更难确定,而且,由于准则主要涉及期限较短的或有事项,因此不采用现值法所造成的差异不会太大。确认负债的最佳估计数,我国准则分成两种情况考虑:a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b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认:涉及单个项目时,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涉及多个项目时,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我国对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规定更严密细化、更易理解和更具有操作性。④关于补偿的会计处理方面:我国认为,由于预期可获得的补偿与预计负债各自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区别,确认的时点也不一样,分别列示较为合理,即补偿的金额单独确认为资产并且确认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