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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商誉会计处理的评价

一、新会计准则下商誉的内涵

(一)商誉从无形资产中脱离出来。

(二)新会计准则主要确认的是“正商誉”,不包括“负商誉”。

(三)商誉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并且减值不允许冲回。

(四)商誉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

二、商誉的初始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3.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企业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做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三、商誉的减值测试

在实际的减值测试过程中,当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时,对于商誉减值的确定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第二步,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四、对于新会计准则下商誉会计处理的评价

(一)一直以来,商誉在我国更多地是出现于理论探讨之中。

(二)在与国际会计趋同的同时,新会计准则下的商誉会计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国情,在涉及合并会计问题时区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

(三)新会计准则的商誉会计由于大量使用了公允价值,也为会计实务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应引起高度重视。

(四)新会计准则对于负商誉的处理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