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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行政单位内部控制体系

一、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的基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定义。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的构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具体运用到各个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每一个执行内部控制的员工组成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主体。第二层次是各个执行内部控制的部门组成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主体。第三层次是由内审部门组成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主体。

由上图可以看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三个层次之间是相互渗透、相互联系的。笔者建议,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层次评分可采用如下标准:

第一层面,基本项目占70%,它由各个部门的员工群策群力,先对自身从事的具体工作做出评价,基本项目主要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信息安全等项目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价。

第二层面是由部门负责人对以前审计发现的内控薄弱环节再次进行追踪评价,该项目占20%。

第三层面是内审人员在掌握基本项目以及易发环节内控状况的基础上,对本次审计新发现的部门内控问题进行评价,该部分占10%。

二、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的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在政府机构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应深入分析目前各个机构存在内控薄弱的“症结”所在,并通过内部审计的检查和评价不断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 建立健全法律机制。《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规范》以及相关的会计法、内部审计准则等应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以及监督政策,使内部审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未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政府部门应尽快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已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应逐渐把内审部门从财经监察部门中独立出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评价体系中的最高层次,不仅要对政府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效果进行评价,更要逐渐评估政府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目标向兴利和增值转变。

(三)保证内审人员数量。根据笔者的调研发现,我国平均每一政府机构配备3至4名内审人员,而发达国家政府机构配备的内审人员达8至12人,审计力量薄弱,导致我国内审人员执行任务往往“力不从心”。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培训,将高素质的内审人员扩充到审计才队伍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的基础,它为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而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是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的保障,它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构建铺路搭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