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保险模式选择的分析和思考
内容提要:我国的农业风险损失逐年增大,作为重要风险保障机制的农业保险却不断萎缩。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的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然后借鉴了国际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探讨了美加模式和日法农业保险模式在中国的适用性,最后得出结论——以相互保险为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发展中国农业保险的最优模式。
关键词:农业保险 商业保险 政策性保险 相互保险
一、中国农业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农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是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已成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农民增收难是由许多因素造成的,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和其它产业相比,农业是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性产业。我国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农业受灾面积占种植总面积的比重在30%以上,比发达国家高10~20%,成灾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也一直在20%左右波动。如此频繁的自然灾害给农民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美元,占世界的近1/4 [①]。
要想维持农民收入的稳定性和农业的平稳发展,就必须建立起一系列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以补偿农业风险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国对农业灾害的损失补偿水平很低,一直维持在2~5%左右,补偿手段也很单一,只有政府救济、灾害扶持和农业保险三大类,其中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了整个补偿的90%以上,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主要的风险管理形式,在鼎盛时期的1992年也仅占总赔偿额的25%左右,从1992年开始,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到2003年末,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 [②]
二.中国的商业性农业保险
商业保险以股份保险公司为代表,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自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化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性质就由原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转化为商业性农业保险。
纵观中国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其呈现出两大特点:
1.农业保险发展速度显著下降,保费额逐年递减。在1992年以前,农业保费增长速度普遍高于GDP和农业GDP增长速度,但是自1992年到达顶峰以后,农业保费增长速度开始显著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这与中国保费额年均30%的增长速度形成强烈反差,和保险业的“一般规律”——随着一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一般情况下,保险业的增长速度略高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中国保险的发展》课题组 1990)也是背道而驰的。
2.对农民的保障程度低。如表1所示,伴随需补偿的农业产值的不断攀升,保费却在逐年递减。2003年,需要补偿的农业产值大1884.2亿美元,按当年从事农业的人口(31259.6万人)计算,需要补偿的人均产值为603元,但是,保险公司的人均保费只有不到1.6元,人均赔付率更是只有0.96元。可见,农业保险对农民的风险保障作用几乎为0。
表1 1900~2003年我国农业风险及保费收入情况(单位:亿元)
年份 年度农业GDP 需要补偿的产值 农业保费
保费 赔付 赔付率%
1990 5016.99 367.08 1.9 1.7 86.9
1991 5288.6 594.45 4.6 5.4 117.4
1992 5800 591.85 8.6 8.1 94.2
1993 6882.1 637.65 5.6 6.5 115.3
1994 9457.19 1209.06 5 5.4 106.9
1995 11992.99 1127.03 5 3.6 73.5
1996 13844.19 1204.29 5.7 3.9 68.7
1997 14211.19 1702.23 5.8 4.2 72.7
1998 14552.38 1510.52 7.1 5.6 78.9
1999 14472.01 1540.85 6.3 4.8 76.2
2000 14628.19 1933.39 4 3 75
2001 15411.82 1942 3 3 100
2002 16117.28 1717.4 5 4 80
2003 17092.1 1884.2 5 3 60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网站、国研网,经作者整理而得
造成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严重受挫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险公司亏损严重。在中国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建设兵团财险)两家。在1982~2003年,人保农业保险收入约70亿元,总赔付率为88.6%,联保在新疆地区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平均赔付率也高达81.59%,再加上约20%的经营费用,这两家公司的农业保险都是严重亏损的。这与商业保险公司的“追逐利润”的动机显然是相违背的。因此,两家公司不得不压缩其农业保险业务,直接造成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严重不足。
2. 农业保险风险的高度相关性和低可预见性。理想的可保风险是大量分散且不相关的风险,但是在农业领域,诸如洪灾、旱灾等自然风险一旦发生,可能导致大面积的投保单位同时发生损失。这就使保险公司难以通过集中大量的风险单位来分摊损失,即使是较轻的自然灾害,由于受损单位数量巨大,也极易导致重大损失,使保险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并日益成为保险公司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David Rode 2000)。再加上大部分自然风险的不可预见性,使保险精算难度增大,进一步加大了保险公司损失的可能性。
3.农业保险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在农业保险领域,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尤其严重。一般而言,风险较高的人趋向于参加保险。由于农村地区广大,农民居住分散,保险公司不可能深入了解投保标的风险状况,再加上农业生产中不确定因素非常多,在保险公司无法区分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时,保费就会被定得较高以弥补潜在的损失,然而过高的保费又将低风险者拒之门外,导致高风险的保户占了投保者的大多数。除此之外,农民在投保以后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积极性也大大降低,在受损后一般不会主动进行风险自救,使灾害损失更为严重。据调查,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款的20%,在畜牧业中骗赔尤为严重 [③]。降低道德风险又会成本的增加监督成本。
4.商业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虽然参加农业保险可以极大地减少灾害发生后的损失,但大量研究表明,农民并非典型的风险厌恶者,有限的购买意愿与能力无法满足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商品或服务的要求(Goodwin 2001),在我国更是如此。首先,由于中国农村地区广大,农民居住又相当分散,保险公司由于经营成本不可能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建立分支机构。即使农民有投保愿望,很多时候也投保无门。其次,农业是典型的高风险行业,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自然偏高,如我国一些地区的保费率高达9~10%。受支付能力的限制,农户不可能投保,他们对保险的需求只可能是一种潜在的而非有效的需求。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完全依靠商业保险来解决我国农业风险保障是不可行的。近些年来,农业商业保险正逐渐趋于消失的边缘就是很好的印证。农业风险大,赔付率高,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几乎不存在,甚至为负。所以商业保险一般不愿意承保农业险;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费率一般也会非常高,这又造成了农户拒保的情况。二者相互影响,共同形成了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双不足”现象。
三、国际经验及借鉴
商业性农业保险在中国的失败并不是偶然的,事实上,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到目前为止只有极少的成功案例:一是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而是智利、毛里求斯等国在严格的承包条件下也获得了成功。
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失败之后,世界农业保险逐步形成了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为主导、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为补充的基本格局。由于各国在农业保险发展背景、具体扶持措施、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和采用的农业保险技术等方面有所差异,上述模式又可以分成三种:以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为特征的美国农业保险模式;以中央和地方政府联合主办、政府直接经营为特征的加拿大农业保险模式;以政府资助、农业合作组织经营为特征的日本和法国农业保险模式。
三大模式都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本制度安排,都体现了财政补贴支持的基本特征,体现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保险计划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三大模式也有各自的特点:
表1 世界农业保险主要发展模式简表
国别 发展依据 扶持措施 组织体系 主要险种 保险责任
美国 《联邦农作物保险法》 保费补贴(53%)、业务费用补贴、免税、再保险服务等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主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农作物产量保险和农业收入保险等 一切险
加拿大
《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中央与地方政府协议 保费补贴(50%)、业务费用补贴、免税、再保险服务等 省农作物保险公司主办并直接经营 农作物产量保险 一切险
日本 《农业灾害补偿法》
保费补贴(40%-80%)、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服务等 农民互助共济组合及其联合会经营 主要农作物和牲畜保险 一切险
法国 《农业保险法》 保费补贴(50%-80%),政府直接干预巨灾风险、免税 政府控股为主体的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和社会参股
牲畜死亡、火灾、冰雹和意外事故险等
一切险
资料来源:史建民、孟昭智. 我国农业保险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3(9);
龙文军. 法国农业保险制度及经验[J].世界农业. 2003(5);经作者加工而得。
在美国,农业保险主要采用政府补贴和商业保险公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险。这是建立在美国商业保险发展程度较高和美国农业生产集中化、规模化、现代化的基础之上的,这样的保险公司能够制定出比较合理的保费额度,发生理赔事项也便于定损理赔。所以,商业保险在美国的农业保险中起到了相对较大的作用。在加拿大,农业补贴费用则几乎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对农业进行全面支持,这种方式最能体现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力度。
但是,美、加模式在我国却并不能很好的被借鉴。我国幅员辽阔,农业面积大、农民人口多,风险分散,商业保险发展滞后,难以制定出统一的险种和费率。这些因素制约了美国模式在中国的适用性,我国商业性农业保险自1993年以来的持续萎缩正是这一体现。加拿大则主要靠政府财政支持,这在我国可行性也非常有限。我国虽然每年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农支出都在迅速的增长,但是巨大的风险补偿额却是国家财政难以全部承担的。据统计,2003年美国的农业人均直接补贴为2685.8美元,同期我国财政农业支出达到1754.45亿元人民币,人均仅有228.3元,需补偿的农业风险损失为人均603元,即使全部支出用于农业风险补贴,也只能补偿农民1/3的损失。同时,作为一个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我国财政还有很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需要支持,所以完全靠财政来支持农业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不仅如此,美、加模式在实际中很难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高昂的营运成本的问题。信息在投保人和承保人间的不对称极易形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保险公司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制定出合理的能够盈利的费率,成本又会相应的增加,导致了即使很高的费率也仍难以获益的局面。政府型农业保险中,农户、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间的博弈又使得补贴对象的选择和补贴金额的确定变得困难,成本也不能够合理控制。
相对于美、加模式,日本和法国采用了相互制农业保险模式,很好地利用了农户的主动性,取得了显著成果。相互保险是一些对同一危险有某种保障要求的人所组成的组织,以互相帮助为目的,实行“共享收益,共摊风险”。相互保险没有股东,不必为股东的短期盈利性所束缚,从而能够为成员提供长期有力的保障。日本和法国的农业相互保险组织就是同地区或相关领域农户间的一种基层小规模风险自我防范的机制,利用农民之间合作意识,不以盈利为目的,以提供信息、服务和积极促进防灾减损为主要目标。
据sigma统计,1999年亚洲最大的9家保险公司中,有8家(全是日本公司)是相互保险公司;在法国,1900-1936年时间里就有4万多家相互保险公司成立,1986年,法国成立了专门的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及相关业务。
相互制农业保险是保险业中的特有形式,在农业保险领域实行相互保险具有以下优点:
1.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道德风险。合作保险机构多由同一地区(一个或数个乡镇) 的农户自愿组成,农户之间彼此熟悉、信息透明,并且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因素都比较清楚,能够有效地进行相互监督,大大降低道德风险。同时,农民既是投保人,又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之一,投保人骗取保费的主观动力大为削弱。再加上我国农民传统的集体意识强,所以通过相互保险的自律和相互监督,能够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
2. 可以有效促进防灾减损工作。以相邻地区为统一体的相互保险公司将风险范围缩小、集中,为防灾减损工作提供了便利。同时,投保人与合作社利益的一致性使得投保农户能够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措施,降低风险,如发动社员改善排涝灌溉措施,以减少灾害发生的概率。在风险发生后,也能主动地进行灾后自救工作,以降低风险损失度。
3. 组织和管理成本较低。我国广大农村在几千年的传统道德文化中形成了强烈的集体意识和大同文化,有接受相互制保险、进行团体抗险的较好人群;再加上有建国后的农村互助合作社为基础,在我国推行这种组织形式的成本较低。相互保险的成员多为相关农业领域的专业人员,在很多地方都具有比商业保险公司更好的信息,这也能够有效地降低成本。
通过上面的对比分析可知,相互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合理选择。一方面是相互制农业保险自身具有很多优势;另一方面,这一制度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即使如此,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农业保险的完善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农业风险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于自然风险所致,一旦发生,损失将会很大,即使有相互制保险,也不能完全承担所遭受的损失。而且我国农民总体经济实力较弱,风险承受力相当低。所以,相互制保险对我国的农业风险保障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完全依靠这一制度在我国也是行不通的。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通过上面的分析,建立以相互保险为主导的政策性保险是中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最优选择。2005年1月1日成立的我国第一家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阳光保险自2005年成立以来经营业绩非常好,这也印证了相互保险在中国农业领域具有较强的适用性。相互保险在中国作为一种全新的保险形式,要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普及,还需建立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进行支持。
1.建立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在广大农村地区要建立基层的相互保险合作社,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让农民充分了解相互保险的性质、特点和赔付方法等,提高农民的投保参保意识。在市、县一级建立相互保险合作联社,在省一级建立保险总社,为下级保险社提供指导和再保险服务。
2.国家财政进行大力支持。首先,对保险进行补贴。保费过高是阻止农民进行投保的主要障碍,政府进行补贴后,可以将保费降至大部分农民可以接受的水平,让更多的农民得到风险保障。其次,对相互保险合作社的经营亏损进行补贴。农业风险主要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具有受灾范围广、程度深的特点,相互保险公司由于高赔付率导致亏损可能性极高,只有政府对其进行补贴后相互保险合作社才可能正常进行下去。此外,财政还应免除农业保险的一切税赋。
3.建立和完善已有的法律体制。尽管我国相关农业文件中大力鼓励相互保险,但法律明确规定的保险形式中却没有承认这一形式。所以,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承认相互保险的合法形式。同时,还应通过法律的形式对财政补贴进行界定,避免一些地方政府资金的不到位。
4.切实防范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由于农业生产极高的信息不对称性,道德风险尤其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避。主要包括充分发挥相互保险的优点,提升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加强投保人之间的互助和监督;精心培养专业的农业保险队伍,深入细致地开展定损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一套规范的工作步骤和程序,并不断地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最大程度地防止监管漏洞。
参考文献:
[1]王和、皮立波. 论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策略[J]. 保险研究. 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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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史建民、孟昭智. 我国农业保险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 农业经济问题.2003(9)
[8]宏涛、张梅.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经济学分析[J].农村经济.2004(10)
[9]赫敬开.浅谈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机遇和现实选择[J].安徽农业科学.2004,32(5)
Analysis and thoughts of the choices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model in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e of agricultural risk losses in China,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s an important risk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s continually shrinking. This paper firstly analyzes the general actualities and problems of China’s commercial agricultural insurance, then refers to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discusses the applicability of U.S& Canada model and Japan& France model in China. Finally it draws a conclusion that policy-related agricultural insurance led by mutual insurance is the best choice to develop China’s agricultural insurance.
Key words: agricultural insurance commercial insurance policy-related insurance mutual insurance
作者:荣静 杨川 文章来源: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