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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会计目标初探


[摘 要]洗钱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毒瘤,反洗钱活动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已经引起了各个部门组织的关注,但各个部门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将各个部门有效的连接起来,尚缺乏一个统一的信息收集甄别机构。本文从洗钱与反洗钱的现状和反洗钱会计的必要性着手,具体分析反洗钱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需要什么样的会计信息,以及如何提供反洗钱会计信息三个方面,结合政治、法律因素阐述了我国反洗钱会计的目标的定位。
[关键词] 反洗钱;反洗钱会计;目标

Research on The Objectives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Accounting
NIE Hai tao
(School of Accounting, 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angzhou 310018,China)
Abstract: Money Laundering has became a malignant tumor which affect the gross economy, and Anti-Money Laundering has led to the focus of all kinds of organizations as for a systematic project, while there is not an effective system to corporate the different organizations and an unified mechanism to collect and discriminate the information.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description of he status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necessity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Accounting, then analyzes the users of information about Anti-Money Laundering Accounting and which information they need and how to provide such information, at last it gives an explanation on the objective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Accounting in China with the consideration of political and lawful factors.
Key words: Anti-Money Laundering; Anti-Money Laundering Accounting; Objectives

据估计,我国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金额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大概占GDP的2%左右,据两年前成立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年末,该中心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683份,涉及人民币1378亿元,外币10多亿美元,交易7万余笔,账户4926个。当前我国的洗钱犯罪非常严重,洗钱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块毒瘤,严重干扰了我国宏观经济和金融部门的稳定运行。今年4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备受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也就在今年的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下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拟从反洗钱的现状机制着手,具体分析反洗钱会计信息的需求情况,就反洗钱会计目标谈一点看法。
一、 反洗钱会计的构建
2005年央行公布的《中国反洗钱报告2004》指出:2004年度,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洗钱及其相关案件50起,涉案金额5.7亿元人民币及4.47亿美元,并且公布了五大典型的洗钱案件,但其中仅有一起案件是以洗钱罪定罪,整个效果不很明显。
反洗钱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目前尽管成立了反洗钱监测中心,但是由央行牵头涉及的公安、检察等20多个部门之间还缺乏一个有效的衔接协调机制,缺乏统一的信息收集与甄别系统,还不能提供系统的洗钱犯罪信息。洗钱犯罪的过程是资金流动的一个过程,在资金流动过程中,其资金的来源、去向都会留下相应的痕迹,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其对象是资金运动,构建反洗钱会计系统,则可以把原来分散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不同地区的有关洗钱犯罪的资金情报信息统一协调起来。另外,作为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主体金融企业,由于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性,导致洗钱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加大,而会计本身又是一项管理活动,除了具有反映职能之外,还具有监督(控制)职能。综上,构建反洗钱会计,发挥会计在反洗钱中的作用,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二、 反洗钱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及其需要的会计信息分析
在关于会计的本质讨论上我们国家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即“信息系统论”和“管理活动论”,但是较多的专家学者还是比较赞同两种观点的统一,也就是认为两种观点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汤云为教授等人(1998)在“中国会计研究评述”一文中指出:“会计既是一个信息系统,又是一种管理活动,这是大多数中国会计学者对会计本质的理解。”如果有此认同,那么,既承认会计有反映职能,又承认会计有控制职能,已是理所当然。从反洗钱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反洗钱会计应该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它在企业、金融、司法等机构,主要用于处理洗钱资金价值运动所形成的数据,进行甄别并产生与此有关的信息,起反映职能的上述数据信息的进一步利用,又能具有监督、预测、规划和分析评价等控制功能。在这种观点下,反洗钱会计的目标主要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反洗钱会计目标的设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谁是反洗钱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反洗钱会计信息使用者有哪些信息需求?反洗钱会计如何提供反洗钱会计信息满足这些需求?这三个问题既是反洗钱会计理论所研究的问题,也是反洗钱实践需要解决基本问题。按照需求的信息的类似性,笔者将反洗钱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分为以下几类,并对他们各自的信息需求和提供信息的方式进行分析。
(一) 商业银行
作为洗钱与反洗钱的第一战场,商业银行在洗钱体系的建立与运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洗钱的入账、分账、和整合三个阶段基本上都涉及到银行,另外银行一般是企业的主要债权人。目前反洗钱体系中,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识别并报告给人民银行,即通常所说的“了解你的客户”(KYC,Know Your Customer)和“可疑交易报告”(SAR,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ing) 。商业银行作为赢利性质的实体,又作为主要的债权人为了减少自己的债权回收的风险和降低经营风险,全面的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必须的程序,但是对于企业主体的日常交易行为要求全面详尽的了解,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讲是很难实现的,而且在众多的客户中,商业银行对企业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关注缺乏一个可以直接参考的指导性标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曾定义了洗钱行为的可疑指标,其中对涉及现金交易、账户交易的指标作了详尽的规定。为了减少信息的甄别成本,了解更多的关于债务人偿债能力从而降低风险,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关注企业主体的资产负债情况,另一方面还要履行其法律义务关注异常的大额和可疑的交易信息,特别是大量的现金流出情况。反洗钱会计则可以提供企业主体正常经营状况下的现金交易和账户交易,并且可以将相应的指标进行比较发现现金交易和账户交易的异常情况。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比较关注企业主体的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于一个内部控制完善有效的主体来讲,发生违法和违规的行为可能性要小很多,反洗钱会计可以通过提供企业主体在反洗钱方面的内部控制方面的信息,促进商业银行对企业主体的了解。
(二)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
反洗钱活动不是一个纯粹的洗钱行为的犯罪活动,它往往是和它的上游犯罪活动紧紧的联系在一起的,包括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还有近段时间我国在制定《反洗钱法》中要求增列的贪污受贿腐败犯罪。一方面这些上游犯罪和洗钱是源和流的关系,有了这些上游犯罪之源,就有了洗钱之流。另外构成上游犯罪的黑社会、恐怖组织犯罪和政府官员的腐败犯罪助长了洗钱犯罪的猖獗。司法机关中,公安机关负责洗钱案件侦察,检察机关负责起诉洗钱犯罪,法院机关负责审理和定罪量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机关在联合打击这些上游犯罪中,需要侦查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各种证据,特别是各种犯罪的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问题。而这些关于资金来源与去向的证据的获得主要是通过对犯罪主体的洗钱行为进行分析识别,洗钱主体总是意图通过洗钱行为掐断公检法人员办案过程中的查账线索。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虽有专门的法务会计的介入,但是洗钱活动的系统规模太大,连接的部门过多,以及随着电子信息技术,高智商犯罪分子的加入,甚至很多主体在洗钱活动中高级会计师的参与给法务会计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通过构建反洗钱会计则可以将洗钱主体的资金来源状况和资金的去向,通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来反映出来,特别关注商业活动异常的、业务流转不现实、风险与收益出奇的不合情理、与日常业务不相关的、涉及到大额现金交易。同时可以将多个其它部门包括人行、商业银行、工商、财政、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有效的连接起来,将各个部门中发现的与主体有关的资金变动情况信息进行甄别,结合公检法所调查到的其他线索进行分析评价,为侦查提供证据。按照国际《金融行动工作小组40条建议》(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40 Recommendations),的要求,企业主体应当保存自己的可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至少五年,反洗钱会计提供的这些非财务性资料信息也为公检法调查取证提供了证据。
(三)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和其他政府行政部门
作为政府在金融领域的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建立反洗钱体系的责任,是反洗钱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的牵头单位,主要致力于加强反洗钱政策措施的研究,改进对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强化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监管,加强反洗钱资金的监测和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洗钱活动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指引,推动金融机构和其他洗钱活动高风险机构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检法部门、配合其他行政机关,调查有关违法犯罪案件。其他行政机关中,工商管理部门审查企业注册申请;税务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发现可疑踪迹;外汇管理部门审查资本来源、用途、走向、兑换、支出、结算;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要求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进行审查,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的监管和对保险机构的反洗钱管理。所有的这些行政机关代表政府行使国家的权力,打击反洗钱义不容辞,需要的反洗钱信息与各自的领域紧密相联,除此之外,还可以提供其他各相关部门的掌握的反洗钱资料,各个部门统一协调进行汇总、分析,提供的信息才具有完整性和可靠性。
(四) 企业主体的投资者
在各种信息需求者中,对反洗钱信息需求最迫切莫过于企业主体的投资者,而投资者又可以分为管理型投资者和职业型投资者。从目前的洗钱途径来看,绝大多数的洗钱犯罪对象基本上是企业主体,当然也存在个人主体洗钱犯罪,而且大多数的洗钱途径,都是通过企业主体,将非法的收入通过虚构交易,或者虚构实体的方式转变为合法的收入。在当前很多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了很多的“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公司的经营者或者主要个别股东,将公司作为自己的非法收入的洗钱对象,甚至直接的侵吞公司的财产,转变成个人的资产,完成洗钱犯罪过程,一方面直接侵害了其他投资者在公司中的权益,另外一方面,洗钱犯罪行为一经查处,将面临的是企业的关闭或者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更加严重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作为企业主体的职业型投资者特别关心自己投资主体损益表中盈利信息和主体披露的股利分配信息,而管理型的投资者更为关心的是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现金流动状况。反洗钱会计则可以提供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特别是异常的涉嫌洗钱犯罪大额交易情况信息,让投资者了解企业主体是否存在洗钱犯罪行为,为管理型投资者采取相应的管理决策,减少资金的流失和降低法律风险提供直接信息,为职业型投资者是否继投资决策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信息。洗钱有大量的现金流量,但是通常又对企业的利润并不产生影响,也不会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产生影响,传统的财务会计报表不能向企业的投资者提供洗钱信息。反洗钱会计的构建则可以通过对企业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分析、甄别反映企业的洗钱情况,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最终减少信息不对称。
(五)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
国外的《反洗钱法》往往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做好对客户的全面了解,报告执业中发现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以保存记录等,而且如果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律师因为不按照规定了解客户、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以及保存交易记录的,还有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直接要求使得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律师不得不关注反洗钱信息。同时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往往与恐怖主义、贩毒等恶性犯罪相联系,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国家形象。中介机构的客户涉及洗钱犯罪,往往会颠覆客户的持续经营假设,使得注册会计师和律师陷入法律诉讼。所以中介机构在接受洗钱方面属于高风险领域的客户委托时,应当特别慎重,充分的了解客户。国际《金融行动工作小组40条建议》要求企业有反洗钱遵循方案,并且要求对控制环境和方案的有效性进行独立测试。尽管目前对这种遵循方案的测试多是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完成的,但是许多政府已经实施和考虑制定新的法律和规章,要求对企业是否符合反洗钱模式进行独立审计。中介机构从选择客户开始就需要了解客户是否存在洗钱行为以降低执业风险,而作为注册会计师而言除了要求对客户披露的财务信息作签证之外,还要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审计,两者均存在着较大的审计风险,为降低这种审计风险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需要的反洗钱会计信息,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相关可靠的信息,还包括企业反洗钱遵循情况的内部控制设计是否有效和完善的信息。
三、 反洗钱会计目标的定位
会计的本质决定了会计的目标,同时会计目标是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中,其描述的问题核心是“会计信息应该提供什么样的信息”。会计目标与会计环境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会计目标取决于相关的会计环境,尤其是相关会计环境中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征,会计环境决定了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反洗钱会计作为会计在特殊领域的运用,其目标的定位在分析了反洗钱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征之外,还应考虑反洗钱会计环境中其他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教育因素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分层次和分程度的。“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主要影响会计目标的存在,经济因素主要影响会计目标的定位”(梁爽,2005)。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双重调节机制,市场和国家计划共同调节,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力度较大,而且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国家对会计活动的管制比较大,是会计信息的主要需求者,从企业主体来讲,我国目前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是依赖于商业银行,而不是证券市场。因此决定了反洗钱会计信息的主要需求者应该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各行政机关和各商业银行以及管理型的投资者。
我国目前反洗钱情况来看,我国尚未加入任何反洗钱国际性区域性组织,这不仅与我国的大国地位不相称,使我国在反洗钱领域处于被动地位,也不利于我国与国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相比较发达的有着成功反洗钱经验的国家而言,会计在反洗钱中的应用发挥还不是很充分。但我国作为政权相对集中的国家,政府选择了减少对经济活动集权管制的政治态度,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各方面已经逐渐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作为处于转轨经济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中国反洗钱制度框架包括的层次中,法律层次上的《反洗钱法》尚在制定过程中,而《刑法》中对洗钱罪的规定中还不包括贪污、受贿腐败上游犯罪行为,目前使用的只有规章层次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①]而关于会计在反洗钱中的作用相关制度规则还是空白,目前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则制定了相应的准则,如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于2003年和2004年发布了《会计师反洗钱指南》,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于2004年发布了《特许会计师反洗钱指南》。
文化教育上,我们更多的企业主体在对反洗钱的认识上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并没有认识到洗钱犯罪带来的巨大危害,认为反洗钱措施可有可无,各单位会计人员对洗钱的认识不够,各单位在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上更是薄弱,反洗钱会计的认可在一定的程度上还需要一段时间。“教育因素对会计目标定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按照经济因素定位会计目标时的制约作用因此,如果会计目标根据经济因素定位以后,会计人员、会计信息需求者的教育素质不会影响这种会计目标的实现,那么,教育素质对会计目标定位的影响就不存在了,但如果会计人员、会计信息需求者的教育素质难以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那么,在会计目标定位时,还应该考虑教育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见,与经济因素相比,教育因素对会计目标定位的影响是次要的、间接的” (梁爽,2005)。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反洗钱会计目标的定位尽管受反洗钱教育的影响,但是它的影响是次要的。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国目前反洗钱会计的目标主要定位在为政府行政机关、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型投资者和外部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洗钱方面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信息和内部控制设计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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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海涛 文章来源: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