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准则与个人所得税征收
1.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工资薪金的界定更为接近。2006年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明确规定为“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除国家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这个范围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工资薪金的范围界定十分接近。在实施细节上,都明确了职工的货币和实物收入应计入职工薪酬;单位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会计准则和税法都确认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职工薪酬。当然两者在有些方面还是不同的。比如,有的公司设计了激励机制(包括对高管和一般职工),除给职工发放薪酬外,还为员工免费赠送股票(股权),无偿给职工配股,其实质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税法规定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会计准则中,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各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其为基础确定的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核算,不计入职工薪酬。另外,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个人缴付的“五险一金”部分,税法是不确认为工资薪金的,只将单位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购买的返回式人寿保险纳入应税工资。而会计准则为了更好反映成本构成,将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五险一金”全部确认为工资薪金。
2.会计准则的变化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占到了一半以上。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表明,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来自工薪阶层。由于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单一、一般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对于税务部门来讲几乎是透明的,工资薪金的征管相对容易。但随着工资结构的多元化,各种形式的工资薪金越来越多,使得税务部门难以掌控。会计准则将单位和职工建立在雇用关系上的各种形式的薪酬归于一个科目核算,一目了然,经过分析各种收入性质,单位很容易进行代扣代缴。对于税务部门而言,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薪酬界定的趋同,使薪酬的信息更容易查找,方便了个人所得税的稽核。当然,这需要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的配合。
3.会计准则的变化使个人所得税征收更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会计准则明确了薪酬的内容,与以往相比内涵大为扩展,几乎将个人所得税的薪金部分全部涵盖。这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经过审计的会计资料进行征管,既能保证税收质量,还降低了征税成本,更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会计准则要求将各种形式的福利、部分的在职消费在工资薪酬中反映并且披露,这有利于薪酬管理,也保护了投资人利益。同时,不同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薪酬差异,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以及职工和管理者之间的总体薪酬差异也得到曝光。个人所得税法以个人收入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标准,按个人纳税能力进行征税,对造成不平等收入差异的因素进行调节,实现了公平收入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