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学术论著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专业学术论文、论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财经类公开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独立完成)财会专业论文;
2、本人撰写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财会专著字数达5万字以上、或译著达10万字以上;
3、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的有关会计理论研讨会或财会专刊上提交并刊登的专题论文以第一作者3篇(每篇字数要求在3000字)以上,具有一定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4、作为执笔人之一参加过会计专业正式公开出版发行教材或财务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且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