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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计人员如何适应新会计准则的变革

 一、无形资产取得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税收法规对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处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国税发[2000]084号等。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根据不同的取得渠道分别对待: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其中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并且规定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支出,在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和创新的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141号)、《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4]第082号出台之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由税务部门审批改为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为了能及时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账证。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1等税收法规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三者中孰短原则摊销;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受益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可见,不管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采用哪种摊销方式,税法均规定,无形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如果企业采用直线法以外的摊销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在采用递延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年终时就必须调整时间性差异,按照会计利润计算得出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利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