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可行性分析
[摘要]: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不失为一种增强审计独立性、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理想制度,是当前审计委托制度的理想替代机制。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否实行是这种制度优越性能否得以体现的前提条件。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行包括自发实行和强制实行。笔者认为,在保险自愿的原则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无法自动实行,一是因为财务报表保险不符合一般保险项目的特征,总体风险水平较高且保险费率不易确定,保险公司不愿设保;二是因为由保险公司委托审计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投保成本高于当前审计费用且财务舞弊暴露风险增加,上市公司不愿投保。因此保险自愿原则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但强制财务报表保险却有其独特的优越性,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才能使这一制度的实行成为可能。 [关键词]: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风险 审计费用
为从制度安排上解决审计师独立性受损的问题,美国纽约大学的罗恩教授率先提出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即由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割断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依赖,以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研究员易琮对这一方案极为推崇,他认为,这是一种完全基于市场机制的救治方案,较之设立新的法律、增加新的监管机构、加大检查力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咨询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等措施相比,在提高财务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可视为一个较综合的解决方案。他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解决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一文中,充分阐述了市场机制主导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如因审计委托代理关系的改变,保险公司会因自身利益力求充分发现和揭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风险,会计师事务所会因自身利益更因依赖于保险公司而杜绝被上市公司高价收买,而且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会因市场的自动调节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1]。然而罗恩与易琮均未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现实可行性进行分析,只是在假定该制度可行的基础上展现了其优越性。试想,如果该制度缺乏现实可行性,其优越性又从何体现呢?基于此,笔者从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个方面论述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实行的可行性。
一、自愿保险原则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实行的可行性分析笔者认为,在当前自愿保险原则下,借助市场机制自动调节难于让该制度自发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不具备现实可行性。首先,保险公司不愿设保。根据保险法的定义,保险(Insurance)是指用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所以保险项目有其自身的根本特征:投保主体自愿规避保险项目的发生。也就是说,投保主体对投保项目事故的发生有主动规避的意愿,并且投保项目的发生与否并不受投保主体的主观控制,如疾病、意外伤害、事故损失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因为投保主体对投保项目发生的主观规避,因此总体来说风险概率较低。而财务报表显然不具备这一特征。因为财务报表的提供主体不能被假定具有主动规避虚假信息的动力,如果该假定成立,则几百年来审计制度的存在会是一种笑谈。事实上,因为虚假信息可能带来的种种利得及好处(如影响股价获得股票期权、顺利筹资、维护形象等),负责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有着极强的作假动机,因此审计面临着较高的风险,保险公司也因此面临较高的风险。因财务报表保险风险较高的特质,不可能出现如易琮所说的在法律和行政没有强制要求财务报表保险的情况下会出现“保险公司为进入该市场而低价竞争或放宽承保条件”的状况,保险公司会尽力规避该项风险。保险的另一特征是可以根据大数法则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制定出合理的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危险发生频率、损毁程度相适应。这样就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商品经济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要求。而在当前会计信息披露领域财务舞弊案例层出不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难于预测财务舞弊非正常暴露(外部审计之外的方式揭露)的概率,因此不易确定保险费率。基于以上两点,保险公司不会愿意设立财务报表保险险种。其次,上市公司不愿投保。现假设有保险公司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设立了财务报表保险险种,上市公司是否就愿意投保了呢?不然。
1、因为审计制度的存在,必然使投保成本高于现行审计成本,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上市公司不会投保。因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要求保险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人,保险公司就担负起了会计师事务所选择的职责,其除一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审计费用外,在选择及签约过程中还要耗费人力及物力成本,签约后的审计过程中也要付出监督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在制度保险费率时一定会充分考虑这些审计成本的发生,因此由保险公司所设定的最低保险费也会远高于上市公司的现行审计费用,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又有何动力进行投保呢?
2、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会加大财务舞弊暴露的风险,不诚实公司不愿投保。如果从成本效益角度考虑不足以成为上市公司不投保理由的话,财务舞弊暴露风险的加大足以让不诚实公司对投保望而却步。也许,让上市公司投保的唯一理由是风险分推,但事实是,不诚实上市公司为某些目的作假的动力远超过让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动力。对上市公司来说,只要舞弊不被揭露,赔偿风险就不存在,也就不需要他人共担赔偿风险。当前的审计委托制度,更有利于上市公司购买审计意见,因此舞弊被揭露的风险相对较低。而一旦加入财务报表保险,因难于购买审计意见而增加了舞弊暴露的风险。因此,对有意舞弊的上市公司来说,财务报表投保无异于给自身加了一道“金箍”,市场自动调节机制又怎能使其自动投保呢?对于诚实的上市公司来说,因为没有舞弊行为的存在因此不需承担舞弊暴露的风险,但高昂的投保成本足以成为其不愿投保的理由。由以上分析可知,在投保自愿的原则下,一方不愿设保,另一方不愿投保,又言何形成市场呢?对于诚实守信的上市公司来说,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会不愿投保,而这样的客户恰是保险公司之所需,因此该市场是有需方而无供方,而且需方的这一需求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上市公司的诚实与否仍依赖于会计师的审计,保险公司无法直接把握;对不诚实的上市公司而言,会因财务舞弊暴露风险加大而不愿投保,保险公司也会因为赔偿风险太大而不愿设保,这就出现了无需也无供的一种状况。因此,在当前财务报表总体风险水平较高及投保自愿的的原则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二、强制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实行的可行性分析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指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比如世界各国政府都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强制保险。除政府外,其它任何单位或保险公司都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2]。强制财务报表保险,是指借助法律手段强制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借助法律手段,指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且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但关于保费和保额则可由市场自动调节)。那么,政府是否有强制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理由呢?笔者认为,一项制度的强制推行定会存在强制推行的理由,否则,在日益民主化的今天,强制推行的制度也不会得到执行,更何况,在立法阶段,不合情理的制度亦不会获得通过。正如本文首段所述,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一种能够增强审计独立性、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优化资源的理想制度,是当前审计委托制度的理想替代机制。因此,无论是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的、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还是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都有其充足的立法理由,具备立法可行性。也因此,在依靠市场力量无法自动实现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情况下,政府应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进行强制实施。那么,对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上市公司与保险公司是否充分具备不执行强制保险的理由呢?对上市公司来说,其不执行强制保险的正当理由只能是成本问题,如果政府能恰当协调上市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关系,这一点并不会成为强制保险的绝对障碍。从费用支出的角度考虑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与支付审计费用并没有实质区别,尤其对诚实的上市公司来说,必须的一项支付以何种名义(审计费用还是保险费用)付出并不重要。而对不诚实的上市公司而言,担心财务舞弊的暴露根本不会成为拒绝保险的正当理由。如果从“强制性”考虑,财务报表保险更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影响,因为当前的审计制度安排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措施。另外,参加财务报表保险也会给上市公司带来积极的影响,如分散风险,尤其对不诚实的上市公司来说,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相对于支付审计费用不只是一种费用形式的改变,还有赔偿风险的转移。因此,强制性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对上市公司来说并非完全不具备可行性。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在强制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会面临较大的赔偿风险,在保险费用及审计费用不能很好调节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按所收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审计费用,因此在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存在利益转移的问题),保险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设保。然而这一问题并不是不可解决的问题。针对风险而言,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积极作为加以降低,如通过委托人的身份加强对审计的监督或通过其它激励措施以降低风险;针对保险费用及审计费用问题,保险公司可通过查阅上市公司当前的审计费用情况(因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必须依法公开所以该数据容易获得)并综合考虑其它审计成本制定最低保费并设定最低保费下的最高保额,这一保费和保额的设定会与上市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对不需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诚实上市公司来说,其可以购买最低保险。而对希望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上市公司而言则可在保险公司设定的保费及保额范围内任意投保。所以,上市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在风险分担和利益转移问题上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另外,设置财务报表保险项目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提高保费收入,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个有利可图的项目。因此,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也不是完全不具备可行性,但应通过政策的积极鼓励和引导。由上述分析可知,强制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虽然不受上市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欢迎(从两者的角度总体来看是弊大于利),但也不至于无法接受。因此,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具备强制推行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作为当前审计委任代理制度的一种好的替代机制,依靠市场的自动调节机制并不可能成为现实,但强制保险却有着不同于自愿保险的优越性,它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因此为增强审计独立性,达到加强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唯有强制保险可使这一制度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易琮. 2004.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新思路----解决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 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研究资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1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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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研究资料》2005年第一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第216页至224页
[2] 摘自保险网: 保险基础概念
作者:侯迎新 姚新荣 文章来源:商丘职业技术学院47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