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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及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

一、融资租赁的含义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3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对融资租赁做了如下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由此,可以分析出融资租赁必须具备以下内涵:
  (1)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
  (2)承租人选定拟租赁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
  (3)供货方、出租方、承租方三方当事人的基本经济关系和同时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
  (4)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必须明确;
  (5)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有购买选择权。
  从融资租赁的内涵中,可以分析出融资租赁业务是以最大限度保障承租人利益为原则而制定的,有利于承租人获取所需的资金和设备。与此同时,还可以看到如果中小企业作为承租人,不仅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获得资本设备融资、增加自身资产流动性、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缓解债务负担等益处,而且可以解决融资难、信誉低、融资风险大等问题。
  二、融资租赁的功能
  (一)投、融资功能
  在租赁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投资人不仅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建立租赁公司来经营租赁业务, 还可以通过投资于租赁基金、杠杆租赁等交易,只投资但不参与经营来进入租赁行业,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由此,融资租赁为社会投资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领域。
  随着有关融资租赁财务、会计与税收制度的建立,在这些制度的基础之上,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又得到了进一步发挥,主要表现在节税型融资功能。我国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承租人要将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设备视同自有资产来管理,即将融资租赁租入资产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对中小企业来讲,可本着“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能以较少的租金支出获得 100% 的设备使用权,并可做到常租常新,降低了设备投资的资金压力和折旧风险。从可行性上分析,由于租赁公司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和专业管理能力能有效控制租赁风险,对作为承租方的中小企业的考察就侧重于项目未来现金流,而对其历史的负债情况、交易情况和有形资产要求不高;这样有利于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二)增加资产流动性
  融资租赁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产品销售季节性和项目现金流等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做还款安排。租约可以规定灵活的付款条款,例如递增或递减支付、提前还租等,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己的现金流量状况来定制付款额。租期可长可短,租金可按月、季度、半年、一年支付。支付的时间可以提前或变换不同的间隔期,显得十分灵活。这种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使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可以充分、合理地匹配。
  (三)推进技术改造
  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机器设备“精神磨损”大大加速的情况下,全额设备投资往往由于设备的“精神磨损”而带来一系列风险,使得承租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融资租赁为承租企业规避机器设备“精神磨损”产生的风险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促进了承租企业不断跟踪先进技术、加快更新改造的节奏,使用先进的机器设备生产科技含量高的产品,进而保持竞争优势。对于资金实力不太雄厚的中小企业来说,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不断更新技术和设备,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