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
一、完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从一般意义上讲,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权力机构的设置、运行及权力机构之间的联系机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常由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经理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督机构(监事会)组成。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实施的财务决策权主要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董事会实施的财务决策权主要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经理层实施的财务执行权主要有: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权主要有:检查公司财务等。
从公司各权力机构的财务管理职权来看,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董事会,只有董事会才能全方位负责公司的财务决策与控制。因此,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首先应建立以社会化、专业化为基本特征的董事会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财务决策职能和对经营者的监督职能。而董事会的关键是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经验看,只有社会化、专业化的董事会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社会化的标志是外部独立董事的介入,专业化的象征是专业委员会的形成与运作。
二、对子公司进行授权控制
对子公司进行授权控制是指在某项财务活动发生之前,按照既定的程序对其正确性、合理性及合法性进行核准并确定是否让其发生所进行的控制。授权控制的方法是通过授权通知书或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来明确授权事项和使用资金的限额。特别是对有些易造成损失和资产流失的重要项目作出明确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例如,可以对子公司的投资、贷款项目进行授权,即子公司有权制定一定金额以下的投资、贷款项目计划,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贷款项目必须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同时,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子公司对外投资、贷款的立项、审批、控制和检查制度,并重视对投资、贷款项目的跟踪管理,以规范子公司的投资、贷款行为。
另外,公司的授权控制应做到以下几点:(1)公司所有人员未经合法授权,不得行使相应权力;(2)公司所有业务未经授权一律不得执行;(3)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4)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业务;(5)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应当拒绝,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