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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资产损失会计核算处理

税官您好,我公司有发生在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现在国家出台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请问根据新的政策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对上述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下称“新‘办法’”)的规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新《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新《办法》进行税务处理。为便于理解,下面举例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