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服务型政府构建问题研究
一、服务型政府的定义、特征及价值取向
(一)服务型政府的定义
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全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主动承担着为公民服务的责任的政府。简而言之,服务型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也就是说,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全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并承担着的相应责任的政府,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府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二)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首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政党的试金石。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来说始终是最紧要的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来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政府的工作要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发挥人民群众的权利,实现人民群众的发展。服务型政府是以人为本的政府。政府的权利来自人民,因此必须服务于人民,接收人民的监督。
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是实现从“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现代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建立在政府服务的基础之上,重点强调政府提供服务的主体性、责任性和主动性。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必须摒弃传统的“管制”思维,树立“服务”思维。
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行为准则是依法行政。做为服务型政府必须将自身的活动限定在法定的范围内,而且必须严格遵循特定的程序。依法行政要求从立法、执法到监督的全过程来推进政府行政的法制化建设,严格按照职权法定、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事。只有做到了依法行政,才能够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是“人民满意”。做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者,服务型政府在国家税收和财政分配中起主导作用,它必须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应该由社会公众的需求决定;政府政策执行的效果的最高价值标准应该是人民的满意度;政府的基本走向也应该由人民的评价来决定。
(三)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价值取向
1.民本政府
民本政府就是政府的行政活动以满足人民的基本权利和需求为
出发点,全面彰显政府的人性关怀和人文关怀,以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目标的行政理念。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政府与人民是一种契约关系,政府的权利产生于人民的授权,政府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利,这是政府及其行政合法性的真正来源,因此政府就要地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利,服务于人民。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人民,政府的一切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政府是执行人民意志的机关,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权利的来源体,政府是执行人民意志的机关,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是政府崇高的职责和光荣的使命。
2.法治政府
法制是人类文明与发展的标志。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总结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式和依法治国的进程,明确提出,全国推进依法行政,要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
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政府的权利。服务性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并不是所有的事情政府都可以涉及。政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第二,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是:“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否则就是违法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规范监督程序。要约束行政决策权,行政执行权,需要完善监督机制,进行监督立法,改进监督方式,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审计、司法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使监督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3.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责任政府是相对权利政府而言的。责任政府是指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按规定办事,按程序办事,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由“权利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
4.有限政府
指政府的职能严格的限定在公共领域,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不直接控制市场活动,把精力集中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