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市经理制产生的历史渊源
一、市经理制的历史背景
美国城市经理制确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市政改革时期,在此之前,美国城市普遍采用市长暨议会制,即后来归纳的“弱市长制”(weak mayor-council form)。所谓“弱市长制”,其实就是市长暨议会制的一种早期形式,在这一形式中,市议会在与市长的关系上处于优势、强势地位,而市长和市政府处于弱势地位,其活动更多在礼仪方面。市议会监督一切市政活动,任命市的重要行政部门的官员,制定预算,决定市政的一切重要问题,市长对市议会采取的行动没有否决权。这种体制适应了当初的城市规模不大,发展水平较低的实际。因此在建国初期它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是随着美国城市的迅速崛起和人口的迅速膨胀,给城市政府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全新问题,比如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后造成的住房紧张状况日趋加剧,而且,由于人口过于密集和工业化的迅速膨胀,城市的环境卫生极其恶劣,居民成分的复杂造成了违法和犯罪现象的猖獗等,面对城市问题的增多和城市政府职能的扩大,作为市经理制产生之前的“弱市长制”在长期的发展中暴露出固有的缺点:首先,由于市长、议会、独立的局各自为政,权责不清,极易造成相互推诿的局面,各部门之间经常发生内耗和冲突。其次,由于市长在与议会的关系上处于弱势地位,市长及市政府受到议会及其它方面过多的牵制,使整个政府缺乏统一的指挥和协调。面对如此复杂的问题,政府显得力不从心。再次,“大量官员需要人民直接选举,例如,1909年以前,波士顿选民要选举的官员多达97人”,对如此之多的候选人选民不可能一一了解,所以很难保证政府能得到品德高尚和有业务能力的人才。
显然,这样一种低效无能的制度是无法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进而造成城市管理极端混乱局面。改革势在必行。为了改变传统的市政管理模式和混乱的社会状况,到19世纪20世纪初,纷纷成立了各种市政改革团体如企业家俱乐部、市民市政同盟等,其中,以知识份子和专家为改革的中坚力量。在各方的努力下,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果,从1882年到19世纪初,先后有布鲁克林、波士顿、克里夫兰、纽约、底特律、费城和芝加哥等大城市修改了宪章,扩大了市长的权力,并将行政权从议会转到市长手中,市长拥有财政预算的编制权、执行权、市政官员的任免权、有否决权,美国历史上称此为“强市长制”(strong weak mayor-council form)。这种体制改革并没有根本改变市长——议会制模式,仅仅是削弱了议会对行政工作不应有的控制,提高了市长的地位,从而保证了各行政部门在市长领导下协调和合作,因而很快表现出成绩,可是毕竟其选举方式和选区等“弱市长制”的弊病没有能改变,所以改革者的探索也没有停止,他们希望找到一种更切合实际和更有效的改革方案。
1900年8月,德克萨斯州的加尔韦斯顿遭到了飓风凶猛的袭击,一夜之间,6000余人丧生,整个城市被埋在废墟中,面对突如其来的事变,“弱市长制”下的市政府束手无策,州议会不得不应改革派的请求,批准了一个临时性的组织——当地5个有名望的企业家为了港口改良而组成的“深水委员会”代行政府职能。该委员会集立法、行政于一体,将城市事务分为4类,各有一人负责,余一人为总协调人,彼此地位相等,结果,这个组织运行起来颇有效率,重建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与此同时,一个由改革者组成的三人小组委员会也开始按照深水委员会的形式草拟新的城市宪章。1901年4月19日,新宪章获得州议会的批准。委员会制(Commission form)作为加尔韦斯顿市的正式体制被确定下来。之后,虽然1903年再度修改宪章,但其主要特征没有改变:
第一、市政府由五人委员会组成,拥有立法、行政权,其成员同时具有议员和行政官员的双重资格;
第二、委员会开会讨论的所有内容均公之于众,每季度向市民公布一份清晰完整的税收和其它收入来源及安排的说明;
第三、委员会成员两年一度由全体选民超党派直接选举产生。
由于这种体制具有政务公开、超党派选举、各委员之间相互制衡而避免隐含滥用权力的危险等优点,曾一度在美国各中小城市特别是在小城市中非常流行,“到1910年,全国有108个市,到1913年发展到371个城市采用委员会制。”然而,随着现代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事务也越来越繁杂,作为应急体制出现的委员会制并不能满足迅猛发展的现代城市的需求,而且在实践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立法与行政集于一体,不利于相互监督、制约;委员会成员分别承担市政工作,无一人负行政全责;权力分散,缺乏统一有效的领导。
因此,从其产生背景看更多地是着眼于控制政党核心集团的势力和处理紧急事态,从长远的观点看,并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城市的发展及科学管理的要求。于是,一种基于在委员会制上改进而成的城市经理制在1912年首先在萨姆特和戴顿市应运而生,由于俄亥俄州的戴顿市作为较大的城市也采用了城市经理制,并在遇到罕见的水灾后,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惊人的管理成就。”在此影响下,1915年,全国市政同盟在城市宪章中增加了城市经理制宪章。”自此以后,城市经理制不断发展,采用城市经理制的城市也一直呈上升趋势,在发展中,城市经理制自身亦不断得到修正,从而满足了现代城市管理的需要,它的确立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