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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后勤财经管理问题

随着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稳步推进,后勤部门逐步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中规范分离,组建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后勤服务实体。并按照规模效益和集约经营的原则,通过并入、托管、联办、连锁、股份合作等形式,逐步融入社会第三产业,实现规模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这是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条件下,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又一项重大改革。在高等学校传统的管理模式下,后勤工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受思想观念、管理体制、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高等学校后勤工作在财经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分析如下:

一、后勤财务收支未纳入学校财务会计报表

(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组在对一些高校2006年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部分高校后勤单位的财务收支未纳入学校的财务报表中,如:

1.A高校隶属后勤服务总公司的4个非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单位,2006年收入1 657.9万元,支出1 548万元,实现利润109.9万元,其收支情况未并入学校当年的财务决算中。此外,隶属设备处的科技物资供应中心(非法人资格),2006年收入5 805.8万元,支出5 699万元,实现利润106.8万元,其收支情况也未并入学校当年财务决算中。

2.B高校专家楼食堂、餐饮中心、房屋修缮处等3个单位,2006年收入

2 235.6万元,支出2 110.8万元,滚存结余305.8万元,未按照规定并入学校财务会计报表统一反映。

3.C高校后勤所属总务处2006年度收入1 442万元,支出812.3万元,除上缴学校120万元外,其余收支未在学校财务会计报表中反映。

4.D高校后勤部门2006年对外有偿服务收入3 065万元,除28.8万元按照学校规定上缴外,其余3 036.2万元未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二)审计依据及结论

从上述案倒中可以看出,高校后勤部门,特别是其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未纳入学校会计报表中的问题较为普遍,反映出高校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还存在着薄弱环节。

会计报表是全面、系统、综合地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间内的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净资产变动情况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文件,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资料不仅是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高等学校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的重要依据。完整、系统的会计报表,可以为学校了解、检查和分析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有利于学校领导及时发现问题,科学决策,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加强管理,确保各项事业计划的圆满完成;也有利于高等学校科学制定未来的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务收支预算。因此,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关于“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规定。

审计组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要求上述学校对后勤财务收支未纳入学校财务报表的问题予以纠正,以全面反映学校财务收支的真实情况。

当前,随着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的稳步推进,后勤部门将逐步从学校管理体系中剥离出去,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新的管理体制下,学校与后勤之间,如何理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关系,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

二、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

(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组在对一些高校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这些高校后勤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存在下列问题:

1.A高校总务处将历年各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收入挂“其他收入——利息收入”账户,年度不做结转,至2006年底累计挂账金额101.4万元。

2.B高校总务处2006年将收取的电费16万元,从“教育事业收入”转入“事业基金”科目,未冲减事业支出。

3.C高校总务处2006年分别将两笔赞助费50万元、11万元挂列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计入当年收入。

4.D高校总务办2006年度收支结余217.2万元,按照规定应提取事业发展基金86.8万元,实际提取65.1万元,少提取21.7万元,并转入奖励福利基金。

5.E高校汽车队将2006年度报废汽车的变价收入14.8万元,挂列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未按规定转入“修购基金”科目。
6.F高校总务处2006年修建盒式房,工程结算造价217.6万元。2007年共取得房屋租金、水电费收入130.2万元,列入“应付及暂存款”科目,并在此科目中直接支付工程款117.6万元,造成当年财务收支情况不实。

(二)审计依据及结论

上述A高校的做法不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下述规定:年终结转时,应将“其他收入”科目中“非专项捐赠收入”扣除“其他项目收入”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B高校的做法不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下述规定:发生教育事业支出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出收回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科目。

C高校的做法不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下述规定:收到留本基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类捐赠,应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

D高校的做法不符合《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0号)第三条关于“高等学校的学校基金,除按不低于40%提留作为事业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由学校自主分配”的规定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八条关于“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定。

E高校的做法不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下列规定:固定资产转让和清理所得的净收入,应记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F高校的做法不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下述规定:经营收入核算“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取得经营收入应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对上述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审计组要求有关高校按规定进行调账处理,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

(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某高校审计部门在对该校后勤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该经理同意,公司将收取的房屋租赁收入挪至公司会计账外进行核算,并以公司出纳员个人的名义,将款项存入储蓄所中。从2003年6月至2006年12月间,共取得房租收入57.6万元,存款利息收入5.5万元,其他收入4.1万元,共计67.2万元。其间经该经理批准,先后以差旅费、房租提成、其他业务收入提成等名义私分11.3万元,其中经理本人分得1.5万元。审计部门发现并指出其私设“小金库”问题后,该同志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私设“小金库”,而认为是私设了账外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