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有企业收益分配机制
按照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成为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1年改革部署的首要问题。针对当前热议的国有企业分红问题,本文认为,研究我国国有企业收益分配机制,对于解决我国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理顺收入分配体制,缩小贫富差距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国有企业收益分配的现状
2007年为适应新的形势,财政部和国资委发文《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国有企业收益分配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按照《收益收取办法》,国有企业实现的收益只上缴税收不上缴红利的分配模式历史宣告终结。按照现有的国有企业收益分配模式,不在上缴红利试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仍按照原有的收益分配模式,而对于试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收益分配则增加了上缴红利一项,即“企业收益-工资与职工福利费-利息(债权人)-所得税-各种提留-上缴利润=企业留存收益”。
截至2010年底,我国国有企业上缴红利已试行三年。目前,只对国资委旗下116家企业及中国烟草公司的红利部分进行试点,国企分红尚未全面铺开。从这三年过渡时期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情况看,近九成的利润仍然留存在企业内部。相对于国企每年的高额利润,财政部原来确定收取的国有资本收益额显得比较少。据统计,2007-2009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实现利润总额29 514.38亿元,其中:2007年10 795.19亿元,2008年9 063.59亿元,2009年9 655.6亿元。而2007-2009年,共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 572.2亿元,其中:2007年139.9亿元,2008年443.6亿元,2009年988.7亿元(包括电信企业重组专项资本收益600亿元)。
二、我国国有企业现有收益分配机制存在的问题
尽管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收益分配机制亦随之取得较大的改进,但从目前国有企业收益分配的现状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国有企业上缴红利比例过低,范围较小
从试行阶段的情况来看,我国国有企业的利润涨幅情况可观,但是上缴利润的情况并不令人满意。一方面由于上缴比例过低,大量的利润仍然留存于企业内部。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资源性国有企业,比如煤炭、石油、电力等行业的相关国有企业,依靠全社会所共有的社会资源以及国家的政策倾斜和保护,在市场经济中不必承担激烈竞争的风险,相对于其每年获取的高额利润,其上缴的红利几乎“微不足道”,难以真正体现其“国有”的性质。另一方面《收益收取办法》目前试行的范围只包括国资委监管的116家中央企业和效益较好的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金融部门、地方国企等尚未纳入国企分红的范畴。而事实上大多数国有企业的业绩同样得益于政府的保护和国家政策的倾斜,高额利润中不乏制度性收益和资源性收益。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仍大规模留存利润,国有企业依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过度投资、资本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2009年,接二连三出现的国企房地产“地王”争夺战,到国企盲目投资产能相对过剩的行业,不仅导致国有资本投资效率低下,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国有企业管理当局职务消费失控
国有企业管理者激励机制的种种弊端,致使当前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高管职务消费不规范现象,已经引起了学者和相关部门的关注。作为正常的商业活动,职务消费本是必要的经济基础,但从现实情况看来,国有企业高管职务消费已远远超出正常消费范围,部分国有企业的高管职务消费引发诸多腐败。李旭红(2003)通过研究发现,经营者的职位消费水平普遍在其工资收入的10倍以上。黄文华(2008)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国有最终控制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要显著高于非国有最终控制的企业,业绩却与非国有最终控制的企业没有显著差异,然而其职务消费绝对数额显著高于非国有最终控制的企业,说明国有企业代理问题较严重。
(三)国有企业薪资、福利水平过高,拉大了收入差距,加剧社会分配失衡
由于大部分国企尤其是大中型资源性国有企业凭借其占据的资源能源优势和政府的政策倾斜,其所创造的效益显著高于其他国有及非国有企业,在当前员工薪资水平与企业业绩挂钩的前提下,必然会导致资源性国企员工与其他国企和非国企员工薪资、福利水平的大幅差距,而现实情况是这些普遍高出的收益并非归功于管理层的市场开拓、技术创新,亦并非得益于员工工作的加倍努力。就目前情况来看,一方面国有企业内部高管与普通员工薪资水平、与国民人均收入水平仍然差异悬殊,尽管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相应的限薪政策,对国企高管的年薪制定了上限;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与同行业同领域非国有企业员工收入差距拉大,加剧了本就日益明显的贫富差距,社会分配失衡日益严重。
(四)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监管不力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2008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这套基本规范为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构建了一个标准科学的框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按照规范设计了比较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但从实践情况来看,部分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暴露出严重的缺陷,并没有发挥预期有效的监管作用。不难看出,正因高管可以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国有企业内控执行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才会有不断曝光的负责人舞弊案;才会导致管理当局职务消费失控,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无偿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屡禁不绝。因此,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三、完善国有企业收益分配机制的建议
(一)提高国有企业分红比例,扩大分红范围
国有企业分红在试行之初,为避免给一些国有企业运营造成冲击,以稳为主,主要按照“适度、从低”的原则,因此分红上缴的比例控制在比较低的范围内。但从三年的过渡时期来看,国有企业仍留存有高额的利润,尤其是一些大型资源性国有企业。这些在资源能源上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的国有企业所创造的巨额利润,很大程度上并非是由其管理者的努力经营所创造的,而是得益于其占有的社会资源及享有的政策倾斜所创造的资源收益和制度性收益。因此,有必要适当上调国有企业红利上缴的比例,扩大分红范围。一方面调节国有企业享有的资源收益和制度性收益,将这部分收益上缴国家使其为全民所有,才能真正体现其“国有”的性质,有利于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局面;另一方面减少国有企业可随意支配的现金流,解决自由现金流过多引致的过度投资以及国企高管职务消费泛化等问题,同时促使有关决策者转变融资方式,提高国有资本的投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