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会计核算
一、排污权交易概述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作为联合国历史上首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协议,《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因为它的生效和实施,将对促进建立全球环境管理体系和机制具有重大的、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人类在保护地球家园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依靠一种以经济为诱因的制度,把环保问题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让“看不见的手”自发地进行调节,从而降低减排的成本,最终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目的,这恐怕就是目前人类能够选择的最佳路径。
排污权交易在我国还面临着诸多问题:由于普遍技术水平较低和缺乏环保资金,减排的供应方严重不足,大部分企业排污都处于超标运行状态,自顾尚且不暇,何来余力出售减排指标?另外,如果企业向环保部门“寻租”的成本低于购买减排指标的费用,还可能带来“寻租”腐败等问题。
二、排污权会计面临的问题
排污权会计伴随这排污权交易的不断增多,为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的探讨,世界各国会计领域有许多个问题也是意见众多,许多问题并没有一个结论,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排污权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应归属于哪一类资产?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把排污权视为存货,另一种观点建议是将它归入无形资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排污权是一种金融资产?第二个问题企业排污时是否存在环境负债?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虽然无论是用哪种方法,尽管其最终对净利润和净资产的影响是一致的,但净额法否认企业排污时产生的现实义务,故总额法更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
三、排污权会计核算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污权》,将“限额排放和配额交易”排放权计划所产生的配额确定为一项无形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定义为,资产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鉴于排污权的性质及特点,以及企业在排污交易中可通过转让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取得经济收益,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故排污权可确认为一项资产。排放权可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企业的排放权表明获得了排放一定量污染物的合法权利,它可以使企业在权限内排放污染物,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也可将其出售获利;购买排放权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排放权符合财务会计对资产的定义。同时,购买的排放权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符合无形资产的概念范畴。
企业在确认购买的排放权时,可以按排放权的时效分别处理。
1.排放权时效在1年以上的,作为企业无形资产
企业可以按照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排放权的初始入账价值。
借:无形资产—排污权
贷:银行存款
若企业参与许可证计划的公司得到由政府发放的许可证时,按当时市场公允价。
借:无形资产—排污权
贷:递延收入—政府补贴
在以后受益期内按排放量进行合理确认,或者根据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产值确认,生产经营的排放与当期生产经营匹配,排放权的摊销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摊销的排放权应计入相关的费用中,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排放权”科目。另外,在资产负债表日要对排放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发现减值的,要计提合理计提资产减值的损失。
如果发生政策性调整,例如国家加大了环保要求和标准,那么企业还应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如排污权市场公允价值大幅下跌时,按市场价值变动部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排放权时效在1年以内的,可以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建议直接计入相关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通过以上分析,排污权需要披露因排污而产生的负债和费用,因排污权许可证公允价值变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和导致的损失,因政府补贴而产生的递延收入以及随后又因摊销而实现的收入等;如果公司排污权购买许可证,还要有相应现金的流出;在报表日如果企业无法估计因为擅自排污而应缴纳的罚款的金额,应在附注中陈述其理由。
四、总结
现阶段我国应当加强排污权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及实务的探讨工作。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借鉴欧美国家的成熟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为以公允价值的确定排污权初始计量的成本提供可参考的依据。2、总结当前在部分地区的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实际经验,按照现行较为成熟的环境会计相关的理论,在实践运用中逐步摸索出适合中国当前形势的会计核算制度,指导企业运用和操作。
归根结底作为新兴的排污权交易是为了减少排污,保护我们地球,排污权会计是为了更好的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与排污相关的各项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李霞等:排污权用益物权性质的探讨,生态经济,2006(6)
[2]李琳 孙铮:试论排污许可证在环境会计中的披露,财会通讯,2004(1)
[3]陈和平 甘翠兰:论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及其引起的会计问题,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