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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对策

创业板是“二板市场”,是一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专为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筹资途径的一个新市场。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创业板市场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法律有《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这些法规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应清醒地意识到,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会计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从会计监管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有时甚至相互矛盾。部门立法、部门分割,有关措施缺乏照应或相互交叉,或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

其次,现有的法律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有限。从我国目前对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看,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处罚力度的加大基本上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我国对违规公司进行处罚时手段较为单一,其中,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以罚款为主,数额在3—60万元,而深圳、上海证交所则以公开谴责为主。与公司违规从证券市场上获得的巨额利益相比,证监会的罚款显得十分单薄,违规成本与违规收益不相称,使得违规者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

(二)内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主板上市公司内部的会计监管主体主要由公司内部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由于企业内部监管机构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公司的经济事项最为了解,因此,从理论上来讲,他们能从源头上对整个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监管,监管应是最有效的。然而事实却相反,他们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管的作用,反而有的甚至成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造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沿用了主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模式,必然继承了主板上市公司方面的不足。此外,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大多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企业本身资产规模不大,多采用直线职能制的家族式经营模式,因而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内控问题就更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事会监管不到位

从客观上来讲,第一,我国《公司法》没有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而只是规定在董事、经理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这使得监事会的监管权不具有威慑力,从而影响监管的效果。第二,《公司法》没有规定监事会业绩的评估标准,监管效果无法很好地衡量。第三,监事会在经济上缺乏独立性。《公司法》一方面规定由监事会来监督管理层,另一方面又规定监事会的薪酬由管理层来决定,从而限制了其监管权的有效发挥。从主观上来讲,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都是些中小企业,且以家族式的民营企业居多。这些企业的所有者认为内部审计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起不了什么作用,无法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且还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因而企业本身缺乏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内控制度一般都是在政府的干预下建立的,企业所有者只是将其流于形式,而不看成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监事会规模小,监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且专业性差,从而导致部分监事因缺乏必要的专业适应能力而无法有效行使职权。

2.审计委员会形同虚设

审计委员会的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时间短,相关法规还不健全所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将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一个下设机构,因而它的职责的有效履行还取决于董事会。目前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问题严重,董事长与经理“两职合一”现象屡见不鲜,使得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无法行使监管职能。

(三)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高风险机制是创业板市场的核心机制,一个如此高风险的市场要正常运转必然对信息披露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民营性质的企业居多。我国多数民营性质的企业缺乏一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人治色彩及家族色彩浓厚,很难保证其忠实地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如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披露过程中存在信息操纵行为。

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表现为公司对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或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
三是披露的信息时效性差。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中不按法定时间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随意性强,造成大量小道消息和内幕消息,这种情况在创业板市场上更为突出。而在股票市场上,如果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则会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良机,使得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

二、加强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对策

创业板市场投机性强、敏感度高,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而这些风险又具有突发性强、影响广的特点。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

(一)协调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由于我国对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划分模糊,且监管部门间协调性又差,难免会造成各监管部门权力的矛盾,而这种权力的矛盾往往是通过法律法规间的矛盾表现出来的。因而,要协调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讲,就要协调好各监管部门监管权的矛盾。即针对同一个事项,由一个会计规范制定机构或者两个高度协调的监管部门制定一套会计监管标准,各监管部门依据统一的标准对相同或相似的监管对象进行监管,从而有效地防止各部门各行其是,保证各法律法规间的协调性。在这方面,美国是一个成功的典范。SEC拥有会计信息集中统一的监管权,统一指导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保证了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和会计准则之间的高度协调。

(二)提高内部会计监管质量

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在整个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是政府监管部门、会计事务所、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管主体发挥作用的基础。因此,在上市公司外部监管的同时,也应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管,提高内部会计监管的质量。

首先,要在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内部监管部门的作用,要授予监事会作为公司监督机关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确定权等。改变监事会从属于董事会的地位,使其能真正做到对董事会的监督。其次,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我国监事会的经费与报酬由管理层来决定,这就会使监事会容易受管理层左右,从而影响监事会的独立性。因此,为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应尽可能将监事会的经费与报酬交由股东大会决定。另外,还可以通过增加一些独立性高的监事来改善监事会的独立性。最后,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素质及专业水平,改变监事会成员不熟悉财务规则的现状。

(三)严格会计信息披露

健全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对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细化,以便为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提供可以实际操作的具体规范。修订信息披露准则,强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必须保证其披露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否则将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严厉处罚。

证监会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应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制定明确的信息违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落实。当前要避免过度投机,防范过高发行市盈率带来的风险,对保荐人发行、保荐行为的监管成为上市企业质量控制的关键。对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故意隐瞒或歪曲重要信息的行为,要严加惩罚;对公司领导人授意或强迫会计人员伪造会计数据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对那些造假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除了进行谴责批评和经济处罚外,还应取消其若干年的再融资资格;对其高层领导除了追究相应的责任外,还应撤销其领导职务。

(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管理控制系统,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强化企业内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优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建立健全企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一个良好的信息与沟通系统,完善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从而保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会计监管质量的真正提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从整体上降低业绩操纵行为发生的程度,才能真正把创业板打造成一个像美国的NASDAQ市场一样,为具有成长潜力的高科技公司提供融资途径的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