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诞生以来,在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功不可没。它以其特有的方式和功能,为社会成员提供合理的基本生活保障,有效地防范和应对各种社会风险,消除社会成员的种种后顾之忧,保证社会成员具备正常的发展能力。
与此同时,在社会保险实施过程中又被称之为道德风险的现象所困扰: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面,逃费问题突出。一方面,有的企业不缴纳或拖欠社会保险费,另一方面,一部分企业存在各种各样的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如有不少企业以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形式大量逃费,这些企业仅向劳务派遣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一项,其他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统统不缴;有的企业尽量压低缴费工资基数;在养老保险领域,我国近年来有大量职工提前退休,有的提前数年,有的甚至提前10多年;不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经过“变通”办理退休;一些退休者已去世,其家属隐瞒不报,骗领养老金。在医疗保险领域,医院与参保人员的“合谋”,采取的虚假记账、“挂名”住院、改病历、换药名、编处方、在单据上弄虚作假等一系列违规手法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在失业保险领域,有人失业后已经自己创业或者做生意了,但仍然领取失业保险金。我国有的单位曾作出规定:离婚后的下岗职工等同于单职工,可以再就业。为了能够实现再就业,有的夫妇不惜搞假离婚。在工伤保险领域,有的定点医院伪造“工伤”病历,用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报虚假费用。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城乡积累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不时被挪用、违规使用,有的数目巨大,有的造成严重损失,等等。
道德风险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很大,它加剧社会保险基金供求矛盾,使企业经营成本上升,政府财政负担加重,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声誉。
社会保障道德风险是国内外普遍存在的现象,不论在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存在。所以国外对这个问题也比较关注。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一些学者开始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研究的内容是各个社会保险项目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夏皮罗和斯蒂格利茨(1984)研究劳动就业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认为,为了避免劳动者在就业方面的机会主义,采取订立长期合同的办法,让在业人员的效益超过不在业人员有利于克服劳动就业中的道德风险。Alessan-dro Petretto(1999)从医疗保险结构的角度研究克服道德风险的途径,认为由公共医疗保险和私营补充医疗保险组成的混合结构有助于克服“第三方支付”带来的道德风险,已经被一些工业化国家所采用。Tongwook Park(2000)讨论了避免职工提前退休的模型。Herbert Grubel(2001)针对加拿大和大多数工业国家的社会保险计划的财务困境,重点分析了加拿大的失业保险在地区转移方面的道德风险,试图找到既可以减少其道德风险同时又不影响对发展水平低的地区的保险基金的转移的办法。Robin W.Boadway(2006)讨论了信息对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影响,提出当政府充分了解家庭生产情况的时候,社会保险事业是最强的。
国内研究社会保障道德风险问题处于起步阶段,也有部分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赵曼(2003)等对医疗保险道德风险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医疗道德风险发生频率高且规避难度大,导致医疗费用的急剧攀升,提出正确界定各参与方权利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引入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医疗保险领域制度创新的角度,提出了约束医疗保险费用的路径选择。乔庆梅(2004)分析了社会养老保险道德风险,与商业寿险道德风险相比,社会养老保险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更加复杂,表现更具隐蔽性,道德风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率的重要致因。规避社会养老保险道德风险应当成为提高制度运行效率的重要议题。
综上所述,国内外的道德风险研究基本上都是对各个社会保险项目分别进行分析的,还没有发现从整体上对社会保险道德风险进行分析的研究成果。作为缴费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各个项目的道德风险既有共同性又有各自的特点,缺乏对社会保险道德风险的整体分析,就难以从理论上研究其产生的根源和特点,也不利于在实践中规避道德风险,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效率。为此,本文以社会保险道德风险为研究对象,采取经济分析方法,研究社会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条件、特点和机制,探索治理社会保险道德风险的对策思路。
二、社会保险道德风险的涵义、条件及特点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社会保障道德风险是社会成员在获得社会保障待遇过程中采取的不利于社会或他人的行动。
社会保险包括老年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残障社会保险、死亡社会保险七个项目。社会保险的缴费公式是:
∏i=(1 a)piL,式中∏i是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保险费;(1 α)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按照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车辆购置费、房屋基建修缮费、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及其他必需开支的费用);pi是风险发生的概率,不同的保险其风险发生的概率存在较大差别,比如养老保险和死亡保险的发生的概率是1,残障保险的发生概率就要低得多;L是预期损失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残障保险、死亡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计算方法相似。养老保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损失额是根据需要和可能由政府决定的;piL是投保者个人的预期损失。
社会保险体制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都可能影响piL。影响piL的外部因素主要指引起劳动者生老病死等风险的各种客观因素,比如工厂倒闭使投保者失业,投保者患病需要住医院,这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企业和投保者无法控制的。如果没有内部因素起作用,风险发生的概率pi和预期损失额L完全是社会保险体制以外的因素决定的,即风险发生的概率pi和预期损失额L是外生的,那么,就意味着不存在社会保障道德风险,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给予弥补的就是这种风险损失。因此,没有道德风险的条件要求风险发生的概率p;和预期损失额L必须是外生的。影响piL的内部因素是指除生老病死等客观因素之外的各种主观
因素,主要是指社会保险体制内部各个主体的一些行为,比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机会的劳动者宁可享受社会救济而不肯就业,医疗保险中的小病大养等,这些现象与客观因素无关,而是社会保险各个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风险发生的概率pi和预期损失额L是社会保险体制内部的因素造成的,即风险发生的概率pi和预期损失额L是内生的,就意味着这些风险是社会保障道德风险。因此,社会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条件是其发生的概率pi和预期损失额L皆为内生。对于这类风险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不仅不能给予弥补,而且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社会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是其外生条件内生化的结果,即本来应该是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变成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社会保险道德风险有以下特点:
(1)社会保险道德风险比整个经济领域更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在经济领域道德风险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然而作为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障领域,道德风险问题更为突出。当然,道德风险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利影响也更加严重。考察中外社会保险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社会保险项目中都存在道德风险。
(2)不同保险项目的道德风险程度不同。社会保险道德程度高低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制造”道德风险的难易程度,二是道德风险的“收益”。前者与道德风险成反方向变动关系,即“制造”道德风险越难道德风险越少,相反则反之;后者与道德风险成同方向变动关系,即道德风险的“收益”越高,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越大,相反则反之。
三、社会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机制
社会保险制度是政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帮助劳动者克服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缩小其收入差距的一种制度。在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劳动者和企业都要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保险税,由此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然后根据劳动者遇到的风险状况进行再分配。社会保险制度之所以存在道德风险,而且其发生的频率又大大高于其他经济领域,与参加保险人员和企业的行为及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有直接关系。
参加保险人员和企业是社会保险缴费的主体,其行为是社会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根据经济人理论,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实现效用的最大化,为此他们只会采取那些被认为将给自己带来最大净收益的行为。受外部条件的约束,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劳动者的行为是不同的。在初次分配中,劳动者主要依靠多做贡献获得更多的收入。但是,在再分配过程中,由社会保险制度分配的特点决定,参加保险者可能通过少投入多获得的办法达到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具体做法多种多样,比如少缴费、提前退休等。企业的生产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在价格既定的情况下,成本的高低对实现这一目标具有决定性作用。成本包括物质成本和人工成本,其中人工成本由工资和保险福利等构成。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企业总是努力降低成本。物质成本的降低主要依靠减少物质消耗,人工成本的降低既可以通过提供劳动生产率实现,也可以通过直接减少工资和保险福利支出来完成。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少缴费或税是要受到处罚的,但能否有效阻止这类行为的发生还要看受处罚的成本高低,如果违规的收益大于处罚成本则不能有效扼制企业的违规行为,相反,则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违规行为。总而言之,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和企业存在“制造”道德风险的动机,但其动机能否变为现实还要看其他因素。
信息不对称是社会保险道德风险存在的客观原因。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存在差异,对交易各方的影响也不相同: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信息不对称现象在经济领域普遍存在,在社会保险及整个社会保障领域更为突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面对的是成千上万个企业和无数个投保者,其管理过程既是一个复杂的利益调整过程,又是一个复杂的博弈过程。为了达到其目的,参加保险的企业和劳动者有可能刻意隐藏信息和隐藏行为,所以,管理部门了解所有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与动机是非常困难的。一般而言,管理者掌握的社会保险的信息量与社会保险道德风险呈反方向变动关系: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掌握的企业和投保者的相关信息越充分,社会保险道德风险就越少,相反,则反之。需要掌握的信息量大小与社会保险道德风险呈同方向变动关系:同样的条件下,需要掌握的信息量大的社会保险项目,社会保险道德风险可能就越大,相反,则反之。比如,死亡保险,投保者的相关信息少而且容易掌握,道德风险就小,相反,医疗保险需要掌握的信息比死亡保险多得多,所以其道德风险也大。总之,要解决社会保险道德风险问题,必须尽可能多地掌握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和企业的有关信息。当政府充分掌握企业和家庭的生产情况时,社会保险制度才有可能是最有效率的。
非市场约束分配是社会保险道德风险存在的体制方面的因素。由于不同的分配形式具有不同的运行机制,所以,不同的分配形式对国民收入分配所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市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来考虑,国民收入分配制度可分为市场约束分配和非市场约束分配两种形式,_ll_企业内部的分配是市场约束分配,社会保障分配等是非市场约束分配。社会保障基金采取非市场约束分配的形式,有利于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国民收入的公平分配,保障社会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分配存在两方面的约束:一是外部市场竞争的约束。可供分配的费用来自企业自身的收入,这是其进行分配的资金数量不可超越的上限,如果分配超过这个上限,它的再生产就无法正常进行,也无法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内部各主体利益关系的约束。分配的管理者是企业的所有者或其代表,他(他们)根据一定的规则将已实现的国民收入在各分配主体之间分配。由于各分配主体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同时企业的收入在一定时期是一个既定量,这就决定各主体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最终可遵循相应的原则各得其所,换句话说,企业的国民收入在税收、利润、工资的分割比例上,是相对稳定的。因此,这种分配形式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小,一般也不会出现超收入分配的现象。非市场约束分配则不同,这是一种以公共基金为载体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在这种分配形式下:一方面,缺乏像企业内部分配那样的外部约束条件,没有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其参与分配的主体之间缺乏相互利益制约关系,不易形成一种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比如,由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与参加保险者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明知道某人不符合办理养老保险的条件,有些地方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还是给予办理;有的失业者已经就业仍然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知道了也不干预,等等。
参保企业和劳动者存在“制造”道德风险的动机,社会保险管理者和参加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加上非市场约束分配的特点,道德风险的存在而且发生频率高就不难理解了。
四、认真防治社会保险道德风险
防治社会保险道德风险,力求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或将其降低到最小的限度之内,是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其具体途径是,根据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的原理,模拟企业内部分配机制,建立具有自我约束功能的管理制度。由于各个社会保险项目的保障对象和保障的形式及运行机制不同,因此不可能找到统一的具有自我约束功能的管理模式,而只能根据不同保险项目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模式。譬如,在养老保险制度中,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智利等国家的完全积累制养老金制度模式,其实质就是在养老社会保险中引入企业内部分配机制,具体而言,不论养老保险基金是全部由工人缴纳,还是由工人和企业共同缴纳,这些基金都不再由私人资金转化为公共基金,而是直接记到投保者的个人帐户,归投保者个人所有,用于投保者退休后养老之用。这两种养老保险模式的优点是,可以有效克服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道德风险,其缺陷是没有增进收入分配公平的机制,当然也不会产生缩小收入差距的结果。为了克服这种养老保险模式的缺陷,可以设想,对于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新加坡模式,可以在企业缴费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互济,以缩小养老金收入差距;对于完全由个人缴费、企业不缴费,国家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智利模式,可以通过国家基础养老金来体现互济和公平。随便说明一下,我国的部分积累制模式如果严格按计划实施的话,可能有助于养老金的积累,但对于克服道德风险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引入竞争机制,使医患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可以大大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卫生费用的过快增长。
其次,强化外部约束。不论采取何种模式,建立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对于规避社会保险道德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缺乏严格的内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的特点,对社会保险支出的外部约束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一是加强外部监督。应当发挥负担社会保险费用的各主体的作用,建立由投保人(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企业、政府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社会保险费用筹集、支付、运营管理过程的监督。二是控制费用总额。鉴于社会保险基金以公共基金的形式存在和以公共支出的形式支付的特点,可以通过对预算的强行控制,把支出限制在合理有效水平之内。三是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人大的监督重点应放在政府的社会保险总水平的控制方面,包括审查批准社会保险支出预算,监督和检查国家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情况等。在已经形成具有自我约束功能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建立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因为不论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私人机构管理还是政府所属机构管理,都存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问题。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仍然有可能出问题。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方式和具体运作方法,国家需要通过有关法律和法规加以规范化,同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社会保险各个管理层次的权利和责任必须界定清楚。在以公共基金为物质载体的模式下,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其可能实现的平等程度成正比,与其道德风险程度也成正比。就是说,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越高,其缩小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功能就越强,同时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也越大。相反,则反之。其原因在于,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越高,政府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关系的范围就越大,从而就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与此同时,统筹的层次越高,涉及的层次就越多,各层次相互扯皮、推卸责任的可能性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当国家承诺负责社会保险经费支出最终兜底时,如果不能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很容易因各层次相互推诿而引起社会保险基金的膨胀,中央政府最终很可能不得不承担比预计更多的经费支出。因此,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必须界定各个管理层次的权利和责任,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利和责任,有关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政府与业务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信息库,认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1)根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自的特点,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比如,养老保险重点是在已建成的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参加保险劳动者和企业投保、劳动者工种和工龄等情况。医疗社会保险重点是及时掌握医患双方患病和医疗服务的实际情况。失业保险的重点是掌握失业人员的收入变化信息。(2)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和支出信息库。这是保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避免社会保险逃费问题的基础性工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始终掌握其实际经营状况,条件成熟的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税。
第五,加强社会保险法制建设,提高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险体系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法律法规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如我国许多地方职工的实际退休年龄大大低于法定退休年龄,大量职工提前退休。为什么会有法不依呢?主要是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缺乏权威性,人们不遵守它也不会造成什么损失。因此,一方面,国家不仅需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特别需要尽快制定更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同时需要加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实施过程的监督,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能够严格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