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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及国有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不直接从事生产和流通,而是直接或间接为上层建筑服务,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以及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单位。事业单位属于非政府公共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从性质和职能上划分,事业单位可以分为3类:

(1)行政管理类。具有行政性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的是执法监督职能和社会一些管理职能,如部门所属的执法监督、监管机构。

(2)社会公益类。从其公益性的程度来划分,又可以划分为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两大类事业单位。

(3)经营类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提供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如应用技术性研究设计院所、地方一般性剧团、电影制片厂、非学术性杂志社、报社、出版社、各类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出国服务中心、招待所、培训中心)、各类协会、学会、专业技术学校、地方性医院、康复中心及各类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行政事业单位财会管理工作现状的形成,有其一定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因此,从单位内部来讲,各单位领导应当强化财会管理控制意识,重视财会制度建设,提高财会工作地位,将财会工作全方位、全过程地渗透到业务管理中去,为内部管理设置有效的反应机制和监测机制,从而更加有效地利用财会信息进行决策、实施控制、落实奖惩等,为内部管理更加科学、有效打下坚实的基础。从单位外部来看,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工作的管理。首先,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部门预算的要求,不断完善符合公共财政框架的财会管理控制制度,指导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财会管理工作;其次,财政部门应建立起“从预算编制,到执行,再到决算”的全过程监督体系,发挥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会管理工作中的事前论证、事中控制、事后问效等功能;第三,财政部门应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会管理的改革,提高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完善财会部门的设置,规范单位财会管理的运作,发挥财会管理在各单位内部管理中的作用。

(2)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整体职能作用,把行政事业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有机结合起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财务管理中的一些违纪违规问题越来越隐蔽,有的深层次问题在单一被审计单位是很难发现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实现审计机关内部各业务科室的审计资料共享,即行政事业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要相互配合,发挥审计机关的整体作用,使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得到彻底的纠正,提高审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要统一有效的财务收支控制和银行业务控制。在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监管体系中,财务收支控制是最重要的控制,事业单位应当把财务收支管理放在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地位,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应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并以银行业务控制为重要手段。

(3)继续加强事业单位会计法制建设。 加强会计法制建设,不仅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会计管理职能,保证会计规则正常执行的客观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配套制度,保障会计人员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同时,可以设立会计人员监督基金,对维护会计法规和保护国家财产的要给予奖励,提高会计人员的监督热情,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与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将政府从双重身份中解脱出来,全力做好“裁判员”的工作,以契约为依据将资产产权主体职能委托给资产专业管理部门实行专业资产管理,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有效结合,限制政府对资产占用单位的直接干预,是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换,建立新型政府的客观要求。

(1)两层管理模式,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直接监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学者提出,虽然政府不适合直接管理太多的国有资产,但是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公众的重大利益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由政府直接监管,即采用政府与资产占用单位的“两层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管理模式之间的环节较少,能够较为直接地实现管理目标。

(2)三层管理模式。三层管理模式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所采用的一种形式,主要体系为:第一层次是代行所有者权利的专职机构,如财政部门或“国资委”;第二层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主要是指事业主管部门;第三层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占用单位。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管理环节细致但不烦琐,较为符合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存在状况及实际使用状况。
(3)四层管理模式。即在“三层模式”的基础上加入“人大”作为最高的监管层次,建立以人大为顶层监督和委托主体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人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占用单位的“四层模式”。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体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有资产的最终代表者,在人大与政府之间就委托和代理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关系,在政府内部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由政府统一管理,综合评价。政府应向“人大” 报告资产配置计划和资产使用情况,由人大对政府提出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并监管资产运行状况。

主要参考文献

[1]邵秉仁.创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郭复初.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几点构想[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4(l).

[3]黄群慧,杨克泉.产权理论与中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问题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