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第十一章 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
第十一章 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
一、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规构成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 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的范围: (1)对于“单位负责人”的范围,《会计法》第 50 条作了界定,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国家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首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厂长、经理。(3)关于“主要负责人”,在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就是企业的投资人;在合伙企业,就是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等。(4)《会计法》所指“单位负责人”不含单位的副职领导人。
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主要会计责任包括 :
(1) 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 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 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四)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 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真实性原则)
2.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合法性原则)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4.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即坚持一贯性原则。
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变化,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5.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只要担保,就有可能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只要发生担保行为,就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未决诉讼:即单位作为原告或被告,正在进行但未作最后判决的民事诉讼。诉讼未结束,法院未作最后判决前,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确定的,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应当赔偿对方损失都是不确定的。
6.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各项会计要素。
会计法第 26 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2)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重点)
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予以纠正。
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 向单位负责人 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政府会计监督
政府会计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1) 财政部门 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形式
(3)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中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 ;必要时,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 以前年度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调回财政部门检查。
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③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3.社会会计监督
(1) 社会会计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即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意见。 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会计工作的监督也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
(2)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重点)
①会计责任。
第一,会计责任的概念。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
第二,被审计单位对会计责任的声明。除审计业务约定书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认定会计责任的重要书证。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审计期间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各种重要口头声明的书面陈述, 一般应由被审计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 (如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提供必要的书面声明,或拒绝就重要的口头声明予以书面确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从而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内容。声明书一般包括:已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管理当局负责;财务会计资料已全部提供给注册会计师;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已全部提供给注册会计师查阅;被审计期间的所有交易事项均已人账;关联方交易的有关资料已提交注册会计师检查;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均已向注册会计师提供,重大的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均已在会计报表中作相应的调整或披露;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所有重大调整事项已作调整;无违法、违纪、舞弊现象;无蓄意歪曲或粉饰会计报表各项目的金额或分类的情况;无重大的不确定事项;其他需作声明的事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注明的日期应为审计报告日,以确保其具有与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审计相关的声明。
②审计责任。
第一,审计责任的概念。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二,审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 审计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清楚地表达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 ,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现阶段,审计责任以验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性为主,同时也要求揭露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和舞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
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责任的方式。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态度,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的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 ;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 也难以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只能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错误或舞弊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的,注册会计师应视情况分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
(1) 规模较大、业务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①单位规模的大小;
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③ 经营管理的要求。
(2) 规模很小、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实行代理记账。
(3)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 应有 3 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 主管代理记账机构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有固定办公场所 ,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各单位不得任用 (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 , 以及外籍人员 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凡是设置了会计机构的单位,都配备了会计机构负责人。如果没有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该设置会计人员,在会计人员当中要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1)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4.总会计师的设置要求
(1) 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 大、中型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2) 总会计师的地位
①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②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3) 总会计师的职责
(4) 总会计师的权限
①对违法违纪问题具有制止和纠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处理。
②对建立、健全本单位经济核算制度等具有组织指挥权。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③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权。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 ,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④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签署权。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经济业务、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⑤对本单位会计人员具有管理权。 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 ,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5.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工作或离职。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一 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6.会计职业道德 ,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其内容包括: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 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 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 依法办事,实事求是 ,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 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始终坚持 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例.某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 2002 年 12 月,由于产品销售不畅,公司面临亏损。公司董事长责成财会部经理胡某对会计报表做技术处理,实现当年盈利目标,并承诺如果做得好,将推荐他作为公司总会计师人选。胡某知道本年度公司亏损已成定局,如要落实董事长的盈利目标,只能在会计报表上做假。于是,胡某通过虚拟交易、向子公司转移广告费支出等方法,将公司会计报表从亏损做成盈利。
分析上述案例中,下列对胡某行为的认定中正确的有()。
A 、胡某的行为违背了参与管理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B 、胡某的行为违背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C 、胡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D 、胡某的行为违背了客观公正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答案: BCD
(七)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
③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
是 国家工作人员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其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八种。这种处罚不以是否被罚款为前提,是不可选择的。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⑤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会计法规定的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①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法律责任为:
1 、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责任:
1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 、罚款: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 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 行政处分 ;
4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③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责任
1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规定: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有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罚款: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
3 、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 行政处分 ;
4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④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责任
1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2 、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
3 、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 行政处分。
⑤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会计行为的会计人员采用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1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 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行政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补救措施: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名誉受到损害要恢复名誉,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 , 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的级别。
二、税收法规
增值税
学习本税种的重点在于把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
一、 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具体要求
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基本标准 :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 、特殊规定:
(1)小规模生产企业有会计、有帐册、能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 30 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 1998 年 7 月 1 日起 ,凡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下的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 、两类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 :扣税法,即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销售额 ×税率 —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方法。即应纳税额 = 销售额 ×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根据计算公式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 销项税额 和 进项税额 两个因素,只要分别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正确,应纳税额就能确定。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税率两个因素,关键在于 销售额。销售额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因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如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价税合并收取的,应将 取得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2 、销售额的发生与确定,应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相一致,确定每笔业务发生后是否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款。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本章征税范围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第③至第⑧项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对“当期销项税额”时间的限定,是增值税计税和征收管理中重要的规定。企业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地记录销售额和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3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认。
(1) 折扣方式销售的规定及处理办法。注意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税法规定,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 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2)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按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不得减除冲减旧货物的金额, 但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 还本方式销售,按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不得减除还本的金额。
(4)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分别按照购销业务处理。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及各自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或不计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是否征税,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根据税法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这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当然,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 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
从 1995 年 6 月 1 日起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6)销售旧货和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规定和处理办法。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先按 4 %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征 50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 售价高于原值的 , 按 4 %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征 50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 4 %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征 50 %。
应纳税额=销售额÷(1+4 %)× 4 %× 50 %
4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对 视同销售货物货物销售额或纳税人申报销售额偏低的,应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其销售额。
A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 、按纳税人最近日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 、如果没有同类货物,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1)对只征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算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或=成本+利润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 10%
(2)对既征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算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成本×(1 +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此处是增值税的难点,对同一货物既征收增值税而又征收消费税时,计征增值税与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相等,是因为两个税种的销售额都不含增值税,但两个税种的销售额都含消费税。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不是 10% ,而是在消费税法规中另有规定。
5 、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按规定属于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应视为含税销售额处理;且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认
纳 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主要掌握以下三部分内容:
1 、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 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 完税证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等同于国内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3)一 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 , 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 ,从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准予按照买价和 13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13%
(4)一般纳税人 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以及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根据 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 7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5)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 ,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按 10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 、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应纳税增值税额的计算
1.一 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分别计算正确的基础上,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即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如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情况,不足抵扣的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 6 %或 4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
消费税
一、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请注意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时候,委托加工是消费税的纳税人,而受托方提供了加工劳务,受托方应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税率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设立了 11 个税目,分别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摩托车、小汽车。税率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要掌握同一税目既按从价征收,又按从量征收的相互关系和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具体情况:
1 、从量征收税目: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2 、从价征收税目:其他烟类产品(雪茄烟、烟丝),其他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摩托车、小汽车
3 、从价兼从量征收税目:
卷烟:每标准箱(50000 支) 150 元,每标准条(200 支)对外调拨价格 50 元(含 50 元)以上的税率为 45% ,每标准条(200 支)对外调拨价格 50 元以下的税率为 30%
粮食白酒:每斤(500 克) 0.5 元,比例税率 25%
薯类白酒:每斤(500 克) 0.5 元,比例税率 15%
以下是新的税法,自 2006.4.1 开始实施,供参考 :
(一)比例税率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 10% ;
2.高档手表税率为 20% ;
3.游艇税率为 10% ;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 5% ;
5.实木地板税率为 5%。
6.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1.5 升 (含)以下的,税率为 3% ;
(2)气缸容量在 1.5 升 以上至 2.0 升 (含)的,税率为 5% ;
(3)气缸容量在 2.0 升 以上至 2.5 升 (含)的,税率为 9% ;
(4)气缸容量在 2.5 升 以上至 3.0 升 (含)的,税率为 12% ;
(5)气缸容量在 3.0 升 以上至 4.0 升 (含)的,税率为 15% ;
(6)气缸容量在 4.0 升 以上的,税率为 20%。
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 5%。
7.摩托车税率按排量分档设置:
气缸容量在 250 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 3% ;
气缸容量在 250 毫升以上的,税率为 10%。
8.汽车轮胎: 3%。
(二)定额税率
1 、黄酒: 240 元 / 吨
2 、啤酒:
(1) 250 元 / 吨 ①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3000 元(含)以上
② 娱乐业等自制啤酒
(2) 220 元 / 吨(每吨 3000 元以下)
3 、 成品油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 0.2 元 / 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 0.2 元 / 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 0.2 元 / 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 0.1 元 / 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 0.1 元 / 升。
(6) 汽油:
1) 0.2 元 / 升(无铅)
2) 0.28 元 / 升(含铅)
(7)柴油: 0.1 元 / 升
(三)复合计税
1 、卷烟
1)定额税率: 150 元 / 箱(50000 支)
2)比例税率: ① 45% (每条调拨价 50 元(含)以上)
② 30% (每条调拨价 50 元以下)
2 、白酒
1)定额税率: 0.5 元 / 斤
2)比例税率: ① 20% (粮食白酒)
② 20% (薯类白酒)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界定与增值税相同,即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由于在消费税从价计征的情况下,它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一致的,所以在学习时,应注意和归纳两者之间处理基本一致的内容。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目前独立实行从量征收的有 4 种产品,即黄酒、啤酒、汽油和柴油。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目前既采取从价定率征收又采取从量定额征收。(计算的难点)
(四)生产领用外购已税材料生产应税产品消费税的扣除方法
为避免重复征税, 对生产领用外购已税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计算应纳消费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确认自产自用的具体形式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及其他方面的,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认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此之外,其他形式的均不属委托加工产品。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 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除此之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六、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 15 日内,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税款。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与增值税一致)
营业税
税目、税率规定
营业税按行业划分九个税目,税率采用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具体内容: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要点: 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3%
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 5%
要点:离岸银行业务,属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征营业税。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 ,农村信用社减按 5% 税率计征营业税。 5%
四、邮电通信业:邮政、电信。 3%
五、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 3%
六、娱乐业包括:娱乐提供场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和其他各种服务。 5%-20%
2001 年 5 月 1 日 起,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游艺、电子游戏厅。 20%
七、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要点。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的,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5%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综合性最强、难度最大的一个税种,它不但涉及到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而且还涉及到一个纳税年度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销售税金、损失等扣除额。在诸多因素相关联的情况下,只要其中一个因素出现错误,其结果都不会正确。
一、纳税人及征税对象的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除外)。所谓独立经济核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特殊情况:
1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人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2 、对于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的规定及使用
企业所得税实行 33 %的比例税率。除此之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 18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至 3 万元的企业,暂减按 27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例题:
某企业 2005 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50 万元, 2004 年度准许弥 补的亏损为 245 万元。则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 (250 - 245) ×27% = 1.35 (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即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另一个是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的计算方法,即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两种方法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注意使用条件。
(一) 收入总额的确认
(二)掌握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包括: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4 大类。
1.借款费用支出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上述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 %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甲企业注册资本 1000 万,向关联企业借款 700 万,年利率 10% ,当年支付利息 70 万。同期银行利率 4%。
解析:准予扣除利息= 1000 × 50% × 4% = 20 (万元)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可以直接扣除 ,不需要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2.工资、薪金支出
(1)工资、薪金支出 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 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薪金规定扣除。所谓计税工资、薪金,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费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从 2000 年度起,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 800 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 20% 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企业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 =该企业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 12
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确定:
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但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 2% 、 14% 和 1.5% 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 , 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 ;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 , 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例: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 年度有员工 1000 人(其中医务人员 10 人)。扣除的成本费用中包括全年的工资费用 1100 万元,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92.5 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当地确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 900 元,该企业未成立工会组织,所提工会经费也未上交。
解析:(1)计税工资标准 = (1000-10) ×900×12/10000=1069.2 (万元)
工资费用应该调增所得额 =1100-1069.2=30.8 (万元)
(2)按税法规定应该提取三项经费 =1069.2× (1.5+14%) =165.73 (万元)(注:由于未成立工会组织,因此不能按计税工资的 2% 提取工会经费)
三项经费应调增所得额 =192.5-165.73=26.77 (万元)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1.5 %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国家重点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 = 纳税调整前所得 (申报表 43 行) ×3% (金融保险企业按 1.5% 计算) + 纳税调整前所得 ×10%+ 准于全额扣除的部分。
(1)扣除限额的计算应按 3% 和 10% 两种比例分别归集。
(2)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3)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 =捐赠支出总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
例: 某企业 2005 年全年纳税调整前所得 1000 万元,其中直接向某受灾客户捐赠 50 万元,通过残联捐赠 40 万元,通过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20 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计算该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 ①公益捐赠扣除限额= 1000 × 3%+20 = 50 (万元)
②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 110 - 50 = 60 (万元)
③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 + 60)× 33% = 349.8 (万元)
5.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 5 ‰;全年销售(营业)收人净额超过 15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 3 ‰。
某企业 2005 年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 9000 万元,销售折扣 110 万元 , 计算准予从收入总额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限额。
解:税前准予列支的业务招待费 =1500 × 5 ‰ + (9000-110-1500)× 3 ‰
或=(9000-110)× 3 ‰+ 3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1)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最高标准分别按工资总额的 20% 、 6% 和 2% 计算扣除。
(2)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7.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8.固定资产租赁费
(1)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2)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9.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5 ‰。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10.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 广告费 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 2 %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 自 2001 年 1 月 1 日 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人 8 %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 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 5 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 5 年以上的,按上述 8 %的比例规定扣除。
(4)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5)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 业务宣传费 (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 5 ‰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例 : 甲公司 2005 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为 39620000 元,计入营业费用的广告费支出为 1885000 元(包括业务宣传费 215300 元)。
解: 1 、 2005 年度准予扣除的广告费= 39620000×2% = 792400 (元)。
其余 877300 元(1885000 - 215300 - 792400)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2 、 2005 年度允许扣除的业务宣传费 =39620000×5‰=198100 (元)。
其余 17200 元(215300-198100)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 、 2005 年度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 1885000-792400 - 198100 = 894500 (元)。
11.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l) 有合法真实凭证 ;
(2)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
点评:佣金与回扣应当区别对待,回扣在税前不得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1 、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纳税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 、 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4 、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不得扣除。 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有赔偿部分不得扣除。
6 、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以外的捐赠,以及超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以外的捐赠,不得扣除。
7 、各种赞助支出。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些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8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9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10 、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1 、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12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四)掌握亏损弥补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5 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亏损弥补的含义有两个:一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 5 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此外,还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1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
2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请注意:分回的利润是先还原成税前所得再进行弥补亏损
3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4 、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薄或者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有下列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3)有下列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 000 元以上 10 000 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4)有下列情形的,处以 2 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二.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处罚
1.偷税 行为。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的。
(1)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的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 10% 以上不满 30% 并且偷税数额在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
(3)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 30% 以上且偷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
2.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款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的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税行为。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抗税行为。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并处拒缴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治究刑事责任。
5.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