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自愿性披露是指在强制性披露的规则要求之外,公司管理层自主提供的关于公司财务和公司发展等其他方面的相关信息。近年来自愿性披露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本文从国内外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的角度予以综述。
一、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自从Balland Brown开创性地利用实证方法对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进行研究以来,大量的学者围绕该问题展开了研究,并取得了丰厚的研究成果。
(一)公司规模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Chow(1987)等人的实证检验表明:就墨西哥52家制造业公司而言,自愿性信息披露只与规模有关系。Cooke(1992)发现日本公司自愿披露程度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是公司规模。Lang和Lundholm(1993)研究发现公司规模越大,其披露评分等级越高。Meek Roberts和Gray(1995)的研究结论是:公司的规模、所在国家或地区、上市情况和行业是最重要的影响美、英、欧洲大陆跨国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因素。
(二)公司盈利能力与自愿性披露
Forker(1992)的研究表明,业绩因素会促进多伦多证券交易所8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Lang和Lundholm(1993)实证结果发现公司绩效越好,其披露的评分等级越高。Bernard Raffournie(1995)研究发现,财务信息的自愿性披露程度与瑞士上市公司利润呈现正相关关系。Matolcsy和Lim(2007)发现公司盈利能力与自愿性披露呈显著正相关。然而Mcnally(1982)、Meek(1995)等人的实证研究结论是,上市公司业绩、盈利能力不影响自愿性披露。
(三)公司财务杠杆与自愿性披露
Chow(1987)等人研究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与财务杠杆、在位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司市场价值之比)两因素无关。Hossain(1995)等发现财务杠杆对1991年新西兰55家上市公司年报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显著影响。Meek(1995)等对美、英、欧洲大陆跨国公司年报的研究表明,财务杠杆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无影响。
(四)公司治理结构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Healy(1999)研究发现信息披露程度的上升与机构投资者占公司权益资本的比例上升有联系。Chen(2000)研究发现独立董事的存在能够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Haskins(2000)的研究表明,亚洲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低。Simon(2001)研究发现,存在稽查委员会的香港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动机较强,家族成员构成比例与公司自愿性披露呈现负相关。Gerald(2002)研究表明,香港和新加坡的62家工业类上市公司外部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成正比。Eng(2003)研究发现,新加坡交易所158家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程度与管理层持股比例、独立董事比例呈显著负相关,与政府持股比例呈显著正相关。F. A. Gul和S. Leung (2004)研究发现,香港385家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的自愿披露水平与董事长、CEO两职合一、有经验的独立董事的比例呈显著负相关,并且有经验的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与董事长、CEO两职合一呈负相关的关系越不显著。Makhija 和Patton(2004)发现,当投资基金在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占比较低时,公司自愿披露的程度与投资基金呈正方向变动,当占比较高时则呈反方向变动。
二、国内相关研究
我国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起步较晚。中国证监会、经贸委2002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曾有相关规定。深交所2003年11月颁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首次引入了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概念。以下针对此后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进行回顾总结。
(一)公司规模与自愿性披露
张宗新(2003)、李艳(2007)、陈冉(2009)等人的研究显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规模正相关。朱金凤(2008)发现上市公司规模、行业类型与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正相关关系。乔旭东(2003)实证研究却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规模并无关系。
(二)公司盈利能力与自愿性披露
乔旭东(2003)、钟田丽(2005)、陈冉(2009)等的研究显示,公司盈利能力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显著正相关;崔学刚(2003)等研究却发现为负相关关系。巫升柱(2007)实证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盈利能力无显著性关系。范小雯(2006)的研究表明,净资产收益率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不显著,但二者变动方向相反。
(三)上市公司财务杠杆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乔旭东(2007)、李艳(2007)等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财务杠杆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汪康懋(2004)、殷枫(2006)、肖华芳(2007)等的实证研究却显示该影响并不明显。
(四)股权集中度(或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自愿性披露
王咏梅(2003)、肖华芳(2007)等人的实证研究显示,公司股权集中度与自愿性披露正相关。乔旭东(2007)、陈冉(2009)等人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水平与大股东持股比例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李豫湘(2004)等发现,中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水平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U型关系(二次线性关系),即:股权过于分散与股权过于集中的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都较高。李艳(2007)的研究表明,自愿性披露与股权集中度及行业类型没有显著相关关系。
(五)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自愿性披露
李远勤(2006)研究发现,国有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和高管持股比例显著地正相关。陈晓丽(2007)实证研究结论是,机构投资者股权集中对上市公司透明度的影响为反方向。
(六)独立董事比例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主要有三种观点。乔旭东(2003)、钟田丽(2005)、钟伟强(2006)等人的研究结果显示独立董事能够积极促进上市公司改进自愿披露行为,使外部投资者可以获取更多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及相关信息。吴清华(2006)也认为财务独立董事能够帮助我国上市公司很好地降低盈余管理动机和程度。然而于东智(2003)、李豫湘(2004)、殷枫(2006)等人的研究结果却显示独立董事并不能对公司的自愿性披露程度产生影响,原因可能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存在缺陷。此外乔旭东(2007)从独立董事的时间保证与精力保证的角度进行研究,结果显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水平与忙碌独立董事(指外部董事担任2家以上其他公司的董事职位)比例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
(七)异地上市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崔学刚(2003) 、肖华芳(2007)、陈冉(2009)等人的实证研究发现,异地上市能促进公司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方红星(2008)等的研究表明,海外上市、资产规模大和外部审计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显著地较为详尽。
(八)审计机构的权威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汪康懋(2004) ,殷枫(2006),肖华芳(2007)的实证研究显示,上市公司所聘请的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不明显。但乔旭东 (2007)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与自愿性披露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由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自愿性披露水平。
(九)董事长是否兼任CEO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李平等人(2003)认为,如果董事长与CEO两职合一,董事会更有可能通过降低自愿披露水平来维持经理层的信息优势和管理权威地位。李豫湘(2004),乔旭东(2007)的研究表明,董事长是否兼任CEO并不对公司自愿披露产生显著性影响。
(十)其他因素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殷枫(2006)研究发现,发达地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度较高。陈冉(2009)发现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与所处的行业竞争程度正相关。王惠芳(2006)研究结论为,披露时间越早,盈利能力越强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刘伟(2008)研究发现,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公司价值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于富生(2007)研究发现,债务成本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三、简要评述
由上可知,对于同一因素与自愿性披露的关系,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如,乔旭东等从独立董事的时间保证与精力保证的角度研究独立董事与自愿性披露;朱金凤等从环境信息披露的角度研究上市公司规模与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问题)开展研究,并且所选择的样本公司上市的交易所不同,公司所属行业不同,样本数量的大小不同,研究选择的变量不同,设计的披露指标体系不同等,因而得出的结论也不相同。笔者认为,这些研究存在一定不足。
第一,样本选择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如,张宗新等所选择的样本是13个行业中规模最大和最小的公司;王咏梅利用1990-2001年的资料选择了36家具有完整年度报告和其他披露资料的同质样本;刘伟、刘星仅选择了制造业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这些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样本对总体的代表性。
第二,披露项目选择的主观性。如,张宗新(2003),汪康懋(2005)在披露项目上直接采用Meek(1995)的信息披露明细表,王咏梅(2003)直接采用Botosan(1997)的模型,但没有验证这些模型对我国上市公司的适用性;王惠芳(2006)仅以单一指标“新年度经营计划”的自愿披露作为替代变量,来研究影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因素,并未对该指标的代表性进行检验,间接影响了变量设计所要达到的目的。
第三,研究资料来源的单一性。几乎所有学者都仅仅以“年度报告”作为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的原始资料。而自愿性披露在很多媒体上都有,因此,仅使用年度报告作为自愿性披露来源不全面。
第四,研究内容的局限性。学者们大多从公司特征、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研究,却很少将外部治理环境方面的因素(如: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竞争程度、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市场化、法制化程度等等)纳入到问题研究当中。为此,笔者认为应将外部治理环境纳入研究视野,从而拓展现有研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