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内部控制,强化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经济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各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保证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在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同时,符合本单位的计划、预算和经营管理要求,以便提高经济效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不仅可以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对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也有重要作用。
内部控制是指一单位内部的管理控制系统为保证单位经济活动正常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实施内部会计监督的关键,是防弊纠错与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基础设施”。
内部控制是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具体到与内部会计监督有关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控制环境。即对建立或实施某项政策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主要反映单位管理者和其他人员对控制的态度、认识和行动。二是会计系统。即单位为了汇总、分析、分类、记录、报告单位的业务活动,并保持对相关资产与负债的受托责任而建立的方法和程序;及时并充分详细地描述经济业务,以便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经济业务作出适当的分类;计量经济业务的价值,以便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记录其适当的货币价值;确定经济业务发生期间,以便经济业务在财务会计报告中适当地表达经济业务和披露相关事项。三是控制程序。即指管理者所制定的方针和程序,用以保证达到一定的目的。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重点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明确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为了有效监督、控制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明确责任,防止差错和舞弊,保证经济业务事项的顺利进行,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必须明确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具体的要求是:第一,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和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避免因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诿,甚至越权行事,造成管理失控。第二,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第三,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制约,这样能将失误、舞弊等问题控制到最低限度。
二、 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经济业务事项,既是各单位重大的经济活动,也是非常重要的财务管理问题,如果企业决策和执行的程序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和控制,不仅影响国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利益,也削弱财务会计管理职能,并影响会计秩序和会计资料质量。企业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股份制企业应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三、 进行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
财产清查是内部牵制制度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定期确定内部牵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在企业日常工作中,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前提下,可选择范围大小适宜、时机恰当的财产清查。也就是说,可按照财产清查实施的范围、时间间隔等把财产清查适当地进行分类。
财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财产清查的作用:(1)财产清查是检查会计信息系统运行正常与否的有效保证;(2)财产清查是检查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否有效的控制措施;(3)财产清查可促进资金加速周转。
财产清查的基本方法:(1)实地盘点法:指对各项实物通过逐一清点,或用计量器具确定其实存数量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范围较广泛,大部分财产物资都采用这种方法,如存货、现金等等。(2)核对法: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书面资料相互对照,以验证其内容是否一致的方法。银行存款的清查即可用此法。(3)查询法:指通过调查征询的方式,取得必要资料,以查明其实际情况的方法。具体又有面询法和函询法两种。函询法就是发函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让对方通过函件来说明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作为判断问题的依据。往来账项的清查,一般采用函询法。面询法是直接找有关个人进行面谈。
通过财产清查,特别是对债权债务的清查,可以促进其及时结算,及时发现坏账并予以处理。同时,可以及时发现企业财产物资超储积压、占用不合理等情况,以尽早采取措施利用或处理,促进企业合理占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财产清查既是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又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财产清查,改善经营管理,保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通过财产清查,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度改进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四、 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对会计资料的监督、审查,不仅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和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以使对会计资料的审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
同时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是通过会计核算进行反映的,内部控制制度虽然健全了,但如何把内部会计监督贯穿到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呢?笔者认为主要是把好内部会计监督的第一关口——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原始凭证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最基本证据,取得和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也是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关键。因此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是各单位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环节。
(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所谓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记录的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是一种虚假的凭证;所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是相符的,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应通过监督原始凭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制止、纠正和揭露经济业务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所谓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没有准确的表述经济活动真相,或在文字上、数字记录上发生差错等。所谓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指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所以《会计法》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只要求退回进行更正、补充,而不是不予受理。
我们在审核监督原始凭证时不要因为第二种情况出现的问题较普遍,而忽略了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大项经济业务要审核监督审批程序,是否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是否是单位正常业务工作的需要,有无超出单位业务范围之外的经济活动。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是法律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力,要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不能讲情面或有后顾之优,应坚决依法制止和纠正。
3、《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单位领导人对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负有责任。这对于审核督原始凭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即要坚持单位领导人“一支笔”审核签字制度。
总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把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到日常的财务核算工作中去,才能把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会计核算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会计监督的作用才能发挥出来,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